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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逃避債務,男子凈身出戶「假離婚」,瀏陽法院這樣判!

2024-07-03推薦

前腳向朋友借款30萬元

後腳就回家與妻子離婚

一紙離婚協定將夫妻共有的財產

全數劃歸妻子名下

等到被法院執行時早已無可執行財產

逃避債務還能這麽玩?

近日

湖南省瀏陽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案

基 本 案 情

2023年8月,法院生效判決確認柳某尚欠喻某借款本息共計38萬元。判決生效後,柳某並未按判決要求履行相應還款義務。喻某遂於同年10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提供了柳某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位於長沙縣的商品房一套。然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該房產並不在被執行人柳某名下,且未發現柳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原來,柳某和羅某為逃避債務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後仍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共同生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了兩套面積均等的商品房,但雙方簽署的【離婚協定書】中約定兩套房屋均歸女方羅某所有,債務卻由柳某一人承擔。喻某一氣之下,向該院提起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請求撤銷柳某在離婚協定中無償向羅某贈與房產份額的行為,並確認柳某對登記在羅某名下的兩套商品房均享有50%的份額。

法 院 判 決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房屋雖然產權登記在羅某一人名下, 但該房屋系兩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應視為雙方的共同財產 。在無證據證實柳某對共同財產應不分或少分的情況下,應根據共同財產等分原則,依法確認雙方對涉案房產各自享有50%的份額。

此外,在柳某與羅某透過簽訂離婚協定處分其共同財產之前,喻某對柳某已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 現柳某在欠付喻某較大數額債務的情況下 將其應享有的共同財產份額 以簽訂離婚協定的形式 無償贈與給其妻子羅某,該行為明顯具有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故意 ,客觀上將導致柳某償還債務的能力顯著降低甚至喪失,損害了債權人喻某的合法權益。

同時,喻某對柳某的債權已經得到生效判決的確認, 且喻某已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 柳某未履行債務,亦未主動明析案涉房產份額的情況下, 作為申請執行人的 喻某有權提起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 ,以明析柳某、羅某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產權份額。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撤銷柳某透過與羅某簽訂【離婚協定】將某一涉案房產無償贈與給羅某的行為,並確認柳某對登記在羅某名下的某一涉案房產享有50%的份額。

法 官 說 法

承辦法官 郭應湘

在日常生活中,部份債務人明知身陷債務訴訟,仍透過離婚不當分割或者無償贈與、低價轉讓等協定方式轉移財產,企圖「凈身出戶」逃避債務。遇到這些逃避債務的情形, 債權人可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財產處分約定,以實作自身債權,但撤銷權的行使範圍應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離婚協定中關於財產和債權債務的分配屬於雙方意思自治原則,可自由約定。所以,當出現債務人在離婚協定中約定將財產全部歸一方所有並以此來逃避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撤銷離婚協定中關於財產部份的約定。

在審判執行實踐中,常出現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共有財產盤根錯節等不利執行的情形,使債權人的勝訴利益難以及時實作。「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是近年來出現的一個新民事案由,系由申請執行人在強制執行階段提起的輔助性訴訟,已成為破解共有財產執行僵局的有利手段。在 被執行人名下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卻將共有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 ,而被執行人及其他共有人 拒絕析產以供被執行人清償債務 的情形下, 申請執行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代被執行人之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對被執行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進行析產。

相 關 法 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作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二條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定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定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來源:瀏陽市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供稿:郭應湘 陳梓嫻

編輯: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