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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不知該告誰到獲賠75萬元

2024-07-28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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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專家表示,提供勞務者受害不同於勞動關系中的受害,受害者沒有勞動合約保護,既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無法透過社會保險的方式分散用工風險。

實踐中,在建築工地作業的外來務工者大多沒有簽訂勞動合約,一旦受傷,不僅容易陷入維權困境,且難以得到相應的救濟和補償。如何讓他們的維權之路更順暢?他們又該註意留存哪些證據,增強自身的維權意識?

在城市建設行程中,不少農民工湧入建設工地打工,但因建築行業的特點,農民工在建築工地作業中受傷的情況不時發生,由於這個行業的農民工大多沒有勞動合約和社會保險,一旦受傷,不僅容易陷入維權困境,且難以得到相應的救濟和補償。由此帶來一系列問題,農民工在工地上勞動時受傷後,如何才能更好地維權?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該提供什麽證明?勞務提供者在沒有勞動合約保護的情況下怎樣才能分散用工風險?

高空施工摔傷後找不到賠償主體

老家在菏澤市的徐某生是一名外來務工人員,2021年12月,在濟南市長清區某工地發生的一起事故,徹底改變了他的人生。

在缺乏有效安全保護措施的前提下,徐某生從高空墜落摔傷,致骨折脫位、腰髓損傷並截癱,後經醫院司法鑒定為三級傷殘。事故讓他不僅無法再打工,生活不能自理,還需要子女、配偶護理,給家庭經濟生活造成極大的困難。

事後,徐某生找施工方多次協商無果,甚至連賠償主體也一直沒弄明白。他將山東某集團公司、劉某林起訴至法院後,2023年8月,法院在訴中調解時,山東某集團公司答辯稱其與涉案工地無任何關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徐某生要求該公司承擔責任的依據僅是兩張照片,並稱其務工前安全培訓場所的墻上掛著「某集團」的字樣。該公司辯稱其為集團公司,下屬公司有幾十家,均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徐某生應舉證證明涉案工地建設方的具體名稱。

法院調查時,徐某生稱,關於建設工地所屬公司的具體名稱,他及家人曾去涉案工地問過多次,沒有人告訴他們建設方的具體名稱,也無法提供其他證據,這讓徐某生的維權過程一度陷入了困境。

依法適用舉證責任分配

「我只認識給我介紹工作的包工頭,還有員工培訓時的公司。」徐某生是從外地來到濟南務工的,缺少相關法律知識,在工作中也沒有註意為日後產生勞動爭議而收集相關證據。

考慮到徐某生及其家人來自外地,人生地不熟且文化水平不高等情況,該案主審法官閆秋芹告知該集團公司代理人,依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閆秋芹特別提到,法院也可到甲方核實相關情況,若經調查建設方確為該集團公司,其答辯意見即為虛假陳述,該集團公司將面臨最高100萬元的罰款。該公司代理人表示不能確定,需要回去向工程部門核實,並送出書面核實材料。

第二天,該集團公司送出材料稱,涉案專案由其下屬的某建築工程公司承建,並送出了其下屬建築工程公司的相關材料和聯系方式。閆秋芹法官與這家建築工程公司聯系後,該公司稱將勞務發包給了某勞務管理有限公司,並送出了勞務公司的材料和聯系方式。隨後,徐某生將某建築工程公司、某勞務公司追加為被告,法院組織了二次鑒定質證。

質證過程中勞務公司送出材料,稱涉案勞務系許某峰掛靠該公司並以公司名義簽訂合約,並送出了許某峰的身份資料,徐某生當庭將許某峰追加為被告。至此,該案原告方賠償主體確定。2023年9月,各方主動共計向徐某生支付賠償款75萬元,徐某生撤回了鑒定申請並撤回起訴。

提供勞務者需加強風險防範意識

該案在訴前調解階段得以成功化解,不但提高了訴訟效率,減少了當事人的訴累,同時也有效節約了訴訟資源,將矛盾化解在萌芽階段,達到同步實作糾紛化解和案款執行的雙重法治效果。

「提供勞務者受害不同於勞動關系中的受害,受害者沒有勞動合約保護,既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無法透過社會保險的方式分散用工風險。」閆秋芹提醒道。

外地進城務工的農民工一般經濟條件較差,如果無法確定賠償主體,必然給其生活帶來較大的困難,因此搜集、留存證據對於維護農民工自身權益而言至關重要。

「比如薪金發放記錄,轉賬賬戶的戶名可直觀反映發放薪金的用人單位名稱。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通話記錄、錄音錄像、考勤表、登記表、工友的證人證言等輔助證據同樣可以幫助釘選事實勞動關系或用工主體責任關系。」閆秋芹補充說,「發生事故傷害後,第一時間要現場拍照,及時向班組長、專案部報告,尋找第一目擊證人。」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此案對於類似糾紛情形具有借鑒和指導意義,此類社會弱勢群體案件,如果嚴格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會帶來權益的失衡。」曾獲「山東省職工信得過律師」稱號、山東統河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繼柱表示,依法巧妙適用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是能動司法的本來之意,也是實質性化解糾紛的必然要求。

劉繼柱認為,提供勞務者應進一步加強風險防範意識,註意提升自身勞動技能和安全保障意識,防患於未然;接受勞務者應透過正規途徑依法用工,並於事前對提供勞務者的工作能力水平進行評估,同時做好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保障措施,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從源頭上預防、減少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