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頭條 > 推薦

「單休」和「大小周」:周六薪金需要「補差」嗎?

2024-06-19推薦

隨著「端午節剛好遇上了大小周」上了微博熱搜,對於實行「單休」(每周休息一天)和「大小周」(隔周休息一天)制職工,應如何支付加班薪金,再次成為熱門話題。

在標準工時制下,無論是「雙休」,還是「單休」或「大小周」,只要是每日工作超過8小時,或者每周工作超過40小時,或者每周末至少休息1日,就應支付加班薪金。

但在去年上海審理的一起勞動爭議案中,公司主張與「雙休」職工固定薪金中只包含一周5天的薪金不同,某「單休」職工的固定薪金中已包含了一周6天的薪金,故其周六工作不需支付加班薪金,但職工卻要求支付休息日加班的雙倍日薪金,最後法院判決支付單倍的薪金差額。 法院這樣判決是出於何種考慮?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法院判決支付休息日單倍薪金差額

張某原是K公司操作工,每日工作時間為8∶00~11∶30,12∶00-16∶30,每天工作8小時,周日單休。

2022年6月13日,張某申請勞動仲裁。後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K公司支付2017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期間的休息日加班薪金和平時延時加班薪金。

庭審中,雙方僅確認張某的每月固定薪金包含每周六天的薪金,但張某堅持六天薪金平均分配,K公司辯稱包含周六的雙倍薪金,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根據查明的事實,張某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每月固定薪金為5,800元,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為6,100元,2020年10月至2020年11月為6,300元。綜上,張某上述期間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的薪金標準分別為223元(5,800元/26天)、234元(6,100元/26天)、242元(6,300元/26天)。

對於張某要求支付休息日加班薪金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由於從張某入職K公司開始,雙方約定的工作時間即為每周6天,從K公司提供的考勤記錄看,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也是這樣實際履行的,加班情況較為規律,故可以認定從張某入職開始,一直存在每周休息日加班一天的情況。

根據法律規定,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薪金的200%支付。K公司已支付單倍的休息日加班薪金,故應補足另外一倍的加班薪金。

對於張某要求支付平時延時加班薪金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K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保留兩年的考勤材料,K公司應當支付張某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期間的平時延時加班薪金。經核算,根據前述認定的正常工作時間薪金標準,K公司應支付上述期間平時延時加班薪金差額。

2023年5月4日,法院判決K公司支付張某2017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期間的休息日加班薪金差額人民幣35,000元、平時延時加班薪金差額人民幣2,282元。(案號:[2022]滬0120民初22784號)

「單休」或「大小周」是否就算加班?

對於實行標準工時制的職工,國家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因此,實行「單休」或「大小周」,即一周(或隔周)當中,有6個工作日和1個休息日的制度,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只要6天工作日的總工時不超過40小時,就不應算作加班。

如在青島某案中,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約約定執行標準工時制,根據【員工手冊】原告處職工上班時間為「周一9∶00~12∶00,13∶30~17∶00;周二至周五8∶30~12∶00,13∶30~17∶00;周六9∶00~12∶00,13∶30~16∶00;周日為公休日」(即每周6個工作日,每周工作40小時),上述工作時間不違反【勞動法】第36條、第38條的規定,及雙方之間勞動合約的約定,故職工主張周六上班屬於加班,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案號:(2019)魯0214民初3997號)

另外,即便6天工作日的總工時超過40小時,理論上也應當按照工作日延時加班處理。

本案的情況有所不同。盡管雙方約定的工作時間也為每周6天,但張某每天要做足8小時,每周要足48小時,這種工時制度與法律規定的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相悖。而法律規定標準工時制下,職工休息日加班應支付200%加班薪金。張某在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時間已達到40小時的情況下,如認定其周六再工作8小時,卻只需按照平時延長工作時間支付150%支付加班薪金,顯然有違立法本意和公平原則。故認定張某存在每周休息日加班1天更為合理。

支付休息日單倍薪金差額的前提條件

至於這個休息日加班薪金基數應當如何確定,實踐中也應區別三種情況:

一是約定固定薪金僅包含一周5天薪金的,應按照不低於200%支付加班費。如某公司實行「大小周」制,雙方未訂立勞動合約,某職工薪金為15,000元,存在9天休息日加班。但公司無法證明其中包含一周6天薪金或周六加班薪金,法院就以15,000元作為計算基數,判決支付休息日加班薪金12,413.79元,即仍按不低於200%支付周六加班薪金,而不是什麽「補足差額」。(案號:[2020]滬0105民初5610號)

二是約定固定薪金包含一周六天薪金的,視為其中已包含了周六加班的單倍薪金,用人單位還應補足另外一倍差額。如本案就屬於這種情況。

三是約定固定薪金包含周六加班薪金的,可不再支付加班薪金,但折算後的正常工作時間薪金低於最低薪金標準的除外。本案中公司也辯稱張某固定薪金中包含周六雙倍加班薪金,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還有一個「亮點」,就是月計薪天數並非按照21.75天,而是按照26天計算。這是為什麽呢?

加班薪金=加班薪金計算基數÷21.75天×加班薪金計算系數×加班天數。一年中104個休息日之外的天數都算作年計薪日。故「雙休」制中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司法實踐中,對於實行「單休」或「大小周」的勞動者,如確有證據證明雙方已就月薪金系包含每周6天薪金達成合意,計算加班費基數的日薪金也可以按照26天或24天確定。如本案中即以26天確定。

但在某案中,二審法院認為,盡管職工實際上每周工作6天,但是未簽勞動合約,也未有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已就月薪金系包含周六薪金達成合意,故計算加班費基數的日薪金還是應當按照21.75天計算。(案號:[2021]滬01民終3455號)

對於勞動者而言,當然是按21.75天計算加班薪金更為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