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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傳銷組織盯上了幹細胞,3個月騙了1.6億

2024-02-21推薦
2023年6月8日,辦案檢察官共同探討案情。
2023年9月20日,該案開庭審理。

「網絡傳銷與普通傳銷不同,不再是把人關在小黑屋裏集體上大課、打電話給熟人拉人頭,而是透過微信群轉發等方式進行網絡推廣,吳某等人短短3個月就騙了1.6億元,而參與傳銷的人員多為患病的中老年人。辦案中,我們秉持從嚴打擊和積極追贓挽損並舉的原則,準確區分組織者、領導者和參與者,做到罰當其罪,取得良好效果。」1月9日,記者在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檢察院采訪時,該院檢察長王樞棟介紹了這起以免費註射幹細胞為名的網絡傳銷案。

從2021年12月到2024年1月,歷時兩年多,該案終於塵埃落定,最後一名被告人王某於2024年1月31日被判處拘役六個月。濟南市歷城區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19名犯罪嫌疑人分層處理,不起訴7人,提起公訴12人。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吳某等12人拘役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九年不等的刑罰,各並處3萬元至160萬元不等的罰金,沒收扣押資金9300余萬元。

社區醫院突然忙碌了起來

2021年11月,濟南市歷城區唐冶街道,素來門可羅雀的一家社區醫院突然忙碌了起來。一撥撥不同地方口音的中老年人陸續來體檢,帶隊的人負責預約體檢和領取體檢報告,像是導遊帶著旅遊團一樣。體檢的中老年人舉止神秘,在回答醫護人員的常規提問時支支吾吾,患有基礎疾病卻不從醫院買藥,這些異常表現引起了社區民警的註意。

社區民警發現,體檢後的人員紛紛湧入醫院附近的一個診所。民警對這個診所有印象,其曾因無資質註射幹細胞被歷城區公安分局和市場監管局警告過。於是,民警喬裝看病進入了診所,在診所二樓發現擺放著印有警徽的桌牌、擺件、蓋杯等物品。

為避免打草驚蛇,民警返回派出所後將線索反饋呈請立案。歷城公安分局第一時間成立辦案組立案偵查,依法傳喚在診所二樓透過輸液註射幹細胞的人員和體檢人員,扣押現場物品。警方透過訊問得知這個診所只是一個落腳點,幕後主使另有其人。

歷城區檢察院受邀依法提前介入引導偵查,並就證據收集提出意見。經偵查與分析研判,從2021年12月13日開始,公安機關陸續收網抓捕,共抓獲犯罪嫌疑人53人,在北京布控蹲守,將幕後人物吳某抓獲。2022年1月28日,歷城區檢察院批準逮捕了吳某等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利用幹細胞傳銷的真相浮出水面。

免費註射有層層加碼的條件

吳某,是涉案某盾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是這次幹細胞網絡傳銷組織的首要分子。吳某大學畢業後在工廠工作,後來辭職下海經商,因好高騖遠,到了50歲還是一事無成,渴望一夜暴富。

2018年,一次偶然的機會,患有糖尿病的吳某經朋友介紹註射了幾次幹細胞。2020年,吳某與朋友謀劃著利用幹細胞業務開展「大健康專案」,並聯系濟南某公司提供幹細胞制劑。

2021年7月,李某因患乳癌從外地到濟南治病,在醫院治療期間,無意間在網上看到某盾公司宣傳的幹細胞免疫療法,宣稱註射幹細胞可以治療癌癥。李某治病心切,聯系該公司以一針2萬元的價格購買了3針幹細胞制劑。在註射幹細胞後,李某感覺身體有所好轉,於2021年9月加入某盾公司。

2021年9月,吳某為進一步刺激銷售,開始在網上廣泛進行虛假宣傳,宣稱公司的「大健康專案」是國家撥付資金支持的專案,誇大幹細胞的療效,提出免費註射策略,先後在北京、山東濟南、廣西南寧、江西宜春等地開展線下培訓,還組建微信群,組織線上培訓。同時,涉案公司營運微信公眾號進行宣傳,開發銀盾平台2.0系統管理會員。

為吸納更多會員,李某等人現身說法,分享自己的親身經歷,展示包括李某在內的註射幹細胞療效較好的癌癥患者的語音、圖片和影片。同時,吳某充分發揮他的演講能力,許諾高額津貼和免費養老,讓會員把推廣幹細胞當成事業來幹,短短三個月發展會員4萬余人。

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經偵查查明,吳某提出免費註射幹細胞是有層層加碼條件的。會員在交納1000元定金、發展18名會員且這些會員也交納了定金後,排隊等待註射,體檢註射完畢,1000元定金才會退還。

吳某還提出了推廣獎勵制度:當發展的下線人員達到100人時,會員就有了級別,可以從公司獲得管理津貼,根據推廣業績,會員分為V1至V5五個層級,對應5%至9%的管理津貼。吳某以管理津貼為誘餌,鼓勵參加者不斷發展下線人員。

凍結涉案資金9600余萬元

歷城區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主任劉玲在提前介入階段透過閱卷發現,涉案公司有嚴密的組織架構,分工明確,從培訓講師、網上宣傳到統計和發放管理津貼,再到運輸幹細胞、安排體檢、註射,均由專人負責,內部人員均透過微信聯系,聯系緊密卻互不見面。為此,檢察官提出,從入門費、設層級、拉人頭等因素進行判斷,確定該案的罪名應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而非詐騙罪。因該案系新型網絡傳銷案件,采用無接觸、分散化的網絡手段,電子證據極易滅失,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及時扣押涉案人員使用的手機、電腦,並對微信小程式、網絡平台、電腦、手機的數據進行提取和固定。

經對電子證據進行分析研判,傳銷組織的核心人員、職責分工、層級地位以及發展模式、獎勵模式等犯罪組織架構和案情脈絡逐漸清晰起來。

2022年2月至3月,檢察機關多次與公安機關召開聯席會議,經討論雙方達成共識,制定了分層次處理的策略。公安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主觀明知程度和前科劣跡等情況,先後移送審查起訴了19名犯罪嫌疑人。

「吳某為了規避和逃避偵查,使用他人身份證註冊成立了十幾家公司,用於收取定金和發放管理津貼。」劉玲介紹說,檢察機關積極與公安機關溝通,及時凍結涉案賬戶30余個和涉案資金9600余萬元,同時梳理制作出幾十頁的涉案財產明細表,逐項對照完善證據。對於涉案財產,檢察機關建議在犯罪嫌疑人不能有效說明合法來源的情況下,對上述財產統一認定為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沒收,並依法發還個人合法財產。

經深挖細查,辦案檢察官發現,吳某兒子名下一輛價值130萬元的轎車停放在廣東深圳,系使用違法所得錢款購買,要求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及時趕赴異地扣押,保證了涉案款物的依法處置。

準確認定主從犯確保罰當其罪

該院第二檢察部三級檢察官助理鮑彥苓告訴記者,經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大家一致認為,對移送審查起訴的這19名犯罪嫌疑人應分層次處理,根據這些人在傳銷活動中的管理層級、承擔職責、發揮的作用,確定組織者、領導者,並區分主從犯。最終,該院決定對12人分批提起公訴,對7人擬作不起訴處理,並召開聽證會。

在公開聽證會上,一名聽證員感慨道:「為了免費註射幹細胞,卻淪為了傳銷的工具人。檢察院對組織者和領導者準確認定,對被不起訴人進行釋法說理,讓他們能夠知法、懂法和守法,切身感受到法律的溫度。」

2022年10月24日,該院對3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4月25日和9月26日,對情節相對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3名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11月27日,對1名犯罪嫌疑人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為懲治犯罪,維護司法公正,辦案檢察官根據犯罪事實和證據進行釋法說理,積極促成犯罪嫌疑人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從2023年2月28日至11月2日,檢察機關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批將該案12名犯罪嫌疑人訴至法院。至2024年1月31日,吳某等12名被告人分別被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九年不等的刑罰。被告人蘇某不服,提起上訴。

兩年前,蘇某因犯職務侵占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刑罰。這次再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在傳銷組織中直接和間接發展會員1萬余人。

考慮到蘇某在偵查階段認罪認罰,願意退繳違法所得,其為老年人犯罪,真誠悔過,檢察機關提出了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2023年8月31日,歷城區法院采納量刑建議,依法判處蘇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

出乎意料的是,蘇某竟然認罪認罰後又反悔,企圖利用「上訴不加刑」達到減刑目的,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

「一審判決後,在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的情況下提起上訴,反映出蘇某並不是真心認罪悔過,屬於虛假認罪。」劉玲指出,這種投機行為會損害司法公信力。歷城區檢察院提出抗訴意見,得到濟南市檢察院支持,2023年9月14日,該院依法向濟南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2023年12月29日,濟南市中級法院采納抗訴意見,撤銷原判,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蘇某有期徒刑三年。

辦案檢察官提醒,傳銷不斷改頭換面、花樣翻新,但其虛假的表象永遠無法掩蓋事實真相。社會公眾要增強對網絡傳銷的辨識能力和防範意識,自覺抵制傳銷、遠離傳銷,避免走上害人害己的邪路。

代表點評

全國人大代表、山東省濟寧市農技推廣中心副主任 於安玲

近年來,傳銷活動不斷變換手法,傳銷違法犯罪活動的方式日趨隱蔽化、多樣化,尤其利用新技術開展的傳銷方式,傳播速度快,危害程度深,造成人民群眾財產的嚴重損失。上述案件的辦理,檢察機關全面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準確把握傳銷活動領導者、組織者的認定,依法分類分級分層作出處理,可以說是「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範例。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案件涉案人數眾多,人員分布範圍廣,網絡傳銷方式變幻多樣,檢察機關在辦案時需要開拓辦案思路,合理利用新型技術手段,厘清傳銷組織架構;對於劃分組織者、領導者和一般參與人員的問題,按照涉案人員在傳銷活動中的管理層級、承擔職責等發揮危害作用不同,確定其是否為組織者、領導者,再根據其地位和發揮危害作用的區別,認定主從犯,分層處理犯罪嫌疑人,做到精準打擊、罰當其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案件往往涉案人員復雜,社會輿論關註較高,如何做到既能打擊犯罪,又能化解社會矛盾,是辦案人員面臨的巨大挑戰。在辦理這起案件中,檢察官根據在傳銷活動中的地位、職責等情況對涉案人員進行分類,同時考慮涉案人員的作案動機和經濟能力,最終確定每名涉案人員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不僅實作了對犯罪的精準打擊、罰當其罪,又及時幫助群眾挽回經濟損失,防止新的社會矛盾發生,最終實作了情、理、法的有機統一。

(來源:檢察日報·明鏡周刊版 作者:郭樹合 李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