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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孩子兩個名字,落戶難題何解?

2024-07-10推薦

現實生活中,給孩子取名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了。當一個孩子擁有兩個名字,法院判決書記錄的是爸爸起的名字,而醫院的出生醫學證明寫的則是媽媽取的名字,最後導致孩子無法落戶,入學也成難題。面對男方的不配合,湖北棗陽的高女士為了證明擁有兩個名字的孩子是男方的,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近日,這起確認親子關系糾紛案經棗陽市人民法院審理後,最終判決支持了高女士的訴求。

□梁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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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孩兩名,離婚留隱患

2016年,湖北棗陽的高女士與湖南的汪先生在廣東打工相識,兩顆心逐漸靠近,墜入了愛河。

然而,幸福的感覺總是那麽短暫。有一天,高女士發現自己懷孕了,並告訴了男朋友汪先生。

得知訊息後,汪先生像被電擊一樣,驚呆了。「還沒結婚,就有了孩子,這咋辦啦?」汪先生有些擔心和害怕,於是,他選擇了逃避,並將女友的電話、微信拉黑。

未婚先孕,男朋友又下落不明,高女士不知所措,覺得太丟人了,不敢和家裏人說,更擔心終止妊娠對身體造成影響,便一個人把此事隱瞞了下來。

2017年3月19日,高女士在河南打工時,生下一子,取名高杭杭(化名)。家人知悉後,雖然有些怨恨,但更多的是關心、寬容。

孩子滿月後,高女士便攜子前往廣東打工,並在無意中找到了「失蹤」的汪先生。面對突然出現的兒子,汪先生顯得十分驚訝和愧疚,他抑制不住內心的激動,馬上撥打電話,把喜訊告知遠方的父母。

2018年4月19日,汪家按地方習俗為汪先生和高女士舉辦了婚禮,二人到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汪先生給孩子取名為汪岑岑(化名),但一直未給孩子上戶口。

不久,因生活習慣、雙方性格及家庭等原因,夫妻產生矛盾。2018年6月,高女士離開湖南,帶著孩子回到娘家(棗陽)居住,雙方分居生活。

2020年7月,汪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來到棗陽市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由於高女士不同意離婚,為緩和雙方矛盾,法庭對汪先生的離婚訴求,未予支持。

2023年5月,汪先生再次起訴離婚,並要求孩子的撫養權。這次,高女士雖然同意離婚,但要求孩子由其撫養。

一個月後,法庭根據查明的事實,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依法判決準予雙方離婚;汪岑岑由高女士撫養,汪先生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1000元。

名字不一,孩子難落戶

離婚後,高女士離開老家,前往武漢定居生活。

想著要給孩子上戶口,於是,高女士找到醫院,希望開具出生醫學證明。不過,醫生告訴她,根據有關規定,她需要先進行親子鑒定,證實她和孩子的母子關系。

「依據現有資料和DNA分析結果,支持高女士為高杭杭的生物學母親。」高女士拿著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醫院為其開具了高杭杭的出生醫學證明。

本以為手裏有了離婚判決書和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辦理落戶順理成章。沒想到,孩子落戶問題又陷入了困境。

派出所工作人員告訴高女士,出生醫學證明與離婚判決書上的登記姓名保持一致,派出所才能辦理落戶。她只能申請重開判決書,保證兩份文書姓名一致,或者由當時的裁判庭出具證明,證明「高杭杭」與「汪岑岑」為同一人。

此時,高女士方為當時離婚時的粗心、馬虎感到懊悔。

原來,汪先生當時在起訴狀上稱其子叫汪岑岑,而高女士在庭審中未持異議,也未向法庭說明其給孩子另取有一個名字,裁判離婚時,高女士也未送出出生醫學證明。在法庭出具裁判書前,審判人員已就「汪岑岑」一名與高女士本人核實確認。目前,判決書已生效,無法重新開具,更不能違規出具證明。

求助法律,判決解難題

「戶口問題沒有著落,孩子上學就成了‘難題’。」一想到這件事,高女士一籌莫展,整日在家唉聲嘆氣,成為其難解的一塊「心病」。

「要不你咨詢一下法律界人士,或許有破解的辦法。」高女士的朋友見其陷入困境,向其支招。

一語點醒夢中人。情急之下,高女士翻找電話號碼,向當時承辦其離婚案的法官張家政打去求助電話。

「古有滴血認親,今有親子鑒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如果男方不承認親子關系或者不願意配合做親子鑒定,你可以依法維權,確認親子關系。」在張家政的釋法、指導下,高女士向棗陽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高杭杭與汪先生之間存在親子關系。

面對高女士的起訴,汪先生顯得不冷不熱,他既不到庭參加答辯,也不向法庭送出相關證據。

受理此案後,承辦法官立即對案件進行調查,了解基本案情,耐心聽取當事人的陳述,核實相關情況。

棗陽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系親子關系確認糾紛,高女士與高杭杭的親子關系,經司法鑒定確認高女士為高杭杭的生物學母親。高女士在汪先生訴其離婚一案中並未對孩子名為汪岑岑提出異議,對其給孩子起名為高杭杭未提及,導致孩子一直未上戶口,姓名無法固定。汪先生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亦未送出書面答辯意見,視為其放棄答辯、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

法官認為,根據本案事實、證據規則和法律規定,可以推定高杭杭與汪先生之間存在親子關系,高女士的主張成立,予以支持。

據此,棗陽法院依法判決確認原告高女士之子高杭杭(又名汪岑岑)與被告汪先生系父子關系。

一審判決作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謝謝張法官,有了法院的判決書,孩子的戶口和入學問題都陸續解決了!」「六一」前夕,高女士透過電話向張家政表達謝意。

觀察思考

親子關系,依法可確定

親子關系是人類社會關系中最重要的關系,是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義務的前提,親子關系的認定既影響著對於未成年人的撫養教育,也牽涉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對於個體成長、家庭和諧、社會穩定都具有重要作用。

法官表示,確認親子關系,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透過DNA鑒定。但是法律又禁止強制進行親子鑒定,此時,如果一方拒絕配合做親子鑒定的話,是不是就無法確認了呢?對於這個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新規明確了提起親子關系之訴的主體包括了父親、母親乃至成年子女,有效的解決了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或者子女可能面臨起訴無門的窘境。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本案在審理中,被告汪先生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向法庭送出相關證據,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法庭在綜合審查證據、充分聽取原告陳述並考慮未成年人利益的基礎上,合理運用確認規則,判決確認高女士的主張成立,既符合法律規定,又維護了當事人的訴求,最大程度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來源: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