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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十格」碰瓷「格之格」,「傑恩特」碰瓷「傑思特」?誰是真假激光碳粉盒

2024-04-21推薦

商品的包裝不僅能夠區別商品來源,也承載著企業商譽,是企業品牌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如果使用了與其他企業相同或者相似的包裝,是一種侵權行為嗎?

透過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案件,看看法官如何判斷包裝設計「搭便車」的行為。

基本案情

納思達公司為中國上市公司500強,是第3221665號「格之格」商標、第10255633號「格之格」商標、第10959944號「傑思特」商標的所有權人,一直生產、銷售自身設計的激光碳粉盒。

納思達公司從市場上購買到顯示由天珠國際影印公司生產的「格十格」品牌的激光碳粉盒、「傑恩特」激光碳粉盒,實際生產商為天珠打印耗材公司,該產品包裝裝潢與納思達公司在售的品牌激光印表機碳粉盒幾乎無異。

納思達公司認為該兩公司生產、銷售涉案產品、刻意模仿商品外觀包裝,惡意使得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嚴重侵犯了公司權利,故向法院起訴請求天珠國際影印公司、天珠打印耗材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納思達公司經濟損失。

天珠國際影印公司、天珠打印耗材公司辯稱,案涉產品與納思達股份有限公司權利產品的包裝、裝潢不構成相同或者近似;納思達股份有限公司送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產品的包裝、裝潢具有一定影響力;天珠國際影印公司和天珠打印耗材公司已經合法取得案涉商品的商標和外觀專利,不存在擅自使用和侵權的情形。

(納思達公司產品包裝)

(天珠國際影印公司、天珠打印耗材公司產品包裝)

裁判結果

珠海中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之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納思達公司為第3221665號「格之格」商標、第10959944號「傑思特」商標註冊者,一直生產、銷售「格之格」激光碳粉盒、「傑思特」激光碳粉盒,並就其產品包裝外觀申請了外觀專利。天珠國際影印公司為打印耗材的生產、銷售企業,對於納思達公司「格之格」激光碳粉盒長期行銷在打印耗材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行業知名耗材品牌的事實知曉或應當知曉,理應對納思達公司在先合法權利進行避讓,但其在申請激光碳粉盒外觀設計時並未進行合理避讓,反而將相近似的包裝委托給天珠打印耗材公司用於激光碳粉盒生產,且兩者盒體形狀相同,正面和頂面所示的畫面構圖、圖案元素及文字排列基本一致,文字顏色以及頂面、側面的底色一致,這些相似的設計足以使一般消費者對二者形成十分近似的整體視覺印象,容易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存在特定的聯系造成同領域普通消費者的混淆誤認,與納思達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使用權產生沖突。

故法院依法認定天珠國際影印公司、天珠打印耗材公司生產、銷售的「格十格」品牌的激光碳粉盒、「傑恩特」激光碳粉盒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天珠國際影印公司、天珠打印耗材公司分別就該兩產品侵權行為停止侵權並賠償納思達公司經濟損失以及合理維權費用20萬元及50萬元。

法官說法

珠海中院法官 陳瑩

附著在商品上的包裝因其獨特的設計風格,往往給消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成為消費者選擇商品的考慮因素之一。企業透過持續的宣傳、使用,消費者會將該包裝與企業或商品聯系在一起。商品的包裝裝潢已成為品牌的一部份,不僅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功能,亦承載著企業商譽。涉案侵權者采用「搭便車」的方式,使用與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相同或近似的包裝裝潢、攀附知名企業商標的行為,破壞了正常的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侵權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常躍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