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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患者使用未經批準的藥物,湖南一診所執業醫師因妨害藥品管理獲刑罰

2024-08-02推薦

執業醫師使用未經批準的藥物為患者治病,且此藥無標簽標識、含有不可長期使用的成分。近日,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對一起藥品安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何某犯妨害藥品管理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何某已退繳的違法所得2.2萬元被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何某在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後,開設了一家診所。2021年3月至2022年2月期間,何某在經營該診所的過程中,從王某處以每瓶28元的價格購進白色藥瓶膠囊共計1000瓶,進貨金額合計2.8萬元,再以每瓶均價50元的價格出售給患者,用於治療風濕、類風濕、腰頸椎病等病癥。何某自述銷售金額約5萬元,違法所得2.2萬元。

經認定,無標簽標識的白色藥瓶膠囊為風濕關節膠囊,何某使用該藥品為患者治療風濕、類風濕、腰頸椎病等病癥,根據相關規定,符合藥品定義和內容,屬藥品管理範疇。但該藥品的生產未取得相關批準檔,無核準的藥品質素標準。該藥品檢測出含布洛芬0.5mg/片,長期使用會對肝腎功能及血液系統造成損害。何某作為醫師,在對方未提供任何有效資質及藥品合格證明檔的情況下仍長期、多次購買、使用無標簽標識藥品,具有主觀故意。

另查明,何某已經主動退繳了違法所得2.2萬元,已繳納懲罰性賠償金15萬元,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並在診所門口張貼公告召回並依法銷毀已銷售的藥品。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何某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明知是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檔生產的藥品仍銷售,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其行為已經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何某案發後主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何某認罪認罰,並積極承擔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違法責任,依法可從寬處理。根據何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悔罪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李果 李晨希)

■法官提醒

作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藥品的安全關乎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即便用藥符合相關藥品定義和內容,屬於藥品的管理範疇,但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檔,無核準的藥品質素標準,藥品成分含量、使用時長不明,極易給患者造成其他損害,導致其他病情。妨害國家的藥品管理就是破壞市場秩序,是對消費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利益的直接、現實損害。藥品經營人員應當透過合法、正規渠道采購藥物。廣大消費者也要提高安全防範意識,選購時應當檢視是否有生產批號、生產廠家等重要資訊,若發現銷售無核準藥品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

來源:中國法院網

編輯: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