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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澱區:汽車買完就降價,能要求差價賠償嗎?

2024-03-29推薦

汽車買完就降價,能要求差價賠償嗎?

法院:降價行為未違背一般市場交易原則,不能要求賠償

東西買完就降價,這是很多消費者遇到過的尷尬事,到底是該自認倒黴吃了這「啞巴虧」,還是去找店家要求解除合約退款?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購車合約糾紛案,經審理,法院對顧客訴請三倍差價賠償未予支持。

2020年3月3日,張女士透過官網線上下單的方式簽訂【汽車訂購協定】,訂購了某品牌汽車一款熱銷車型。張女士將合約價款支付完畢之後,該汽車銷售公司將車輛交付給張女士,雙方合約主要義務均已履行完畢。張女士將車開回家十天之後,該汽車品牌釋出了新款車型,車輛的續航和配置相較於張女士購買的車均有提高,車輛的價格還降了2萬多元。張女士認為在購車過程中銷售人員隱瞞了新款車型的釋出時間和釋出價格,構成欺詐,導致張女士花高價買到了老款車型,於是以買賣合約糾紛為由,將該汽車銷售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汽車銷售公司賠償張女士損失8萬余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構成欺詐應符合以下要件:1.行為人故意告知虛假事實或者隱瞞事實;2.相對人因此陷入錯誤認知;3.相對人因此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根據張女士送出的證據,張女士主張銷售人員做了關於新款車輛價格和發售時間的虛假陳述,但未能送出銷售人員向張女士進行過相關陳述的任何溝通記錄,因此,無法認定汽車銷售公司故意告知張女士虛假事實或者隱瞞事實,故對張女士訴稱汽車銷售公司構成欺詐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女士與汽車銷售公司合約履行完畢後,汽車銷售公司實施車輛降價屬於市場行為,汽車銷售公司在公布降價之前仍按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與張女士訂立並履行合約,並未違背一般的市場交易規律。因此,對張女士要求汽車銷售公司就其購買車輛後車輛降價的差價部份進行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 秦鵬博

編輯:常躍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