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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老有所為者」幹得安心

2024-06-30推薦

導讀

人口老齡化是較長一段時期內中國的基本國情。中國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著力構建老年友好型社會。超齡勞動者是指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而仍在從事勞動或勞務的人員,除了醫生、教師、工程師等部份單位退休返聘人員外,主要集中在餐飲、保安、保潔、建築等勞動密集型行業。中國超齡勞動者數以千萬計,一方面要不斷補齊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的短板,另一方面也要提高其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推動在全社會形成保障超齡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良好氛圍。下面就請大家跟隨幾個真實案例,來看看超齡勞動者應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女職工退休年齡,應如何認定?

女職工王某於2014年3月19日入職某物流公司,雙方簽訂有【勞動合約書】,約定王某從事管理工作,即財務主管崗位,勞動合約期限至2020年3月18日。

2018年6月21日,王某年滿50周歲。某物流公司通知王某辦理退休手續和終止勞動關系,王某未同意,並實際工作至2019年1月11日。因雙方對勞動關系的終止時間產生爭議,王某先後申請勞動仲裁及提起訴訟,要求確認2014年3月19日至2019年1月11日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王某認為其為幹部身份,崗位為管理崗位,退休年齡應當為55周歲;某物流公司則認為其為民營企業,所有職工社保均為工人崗位,不存在幹部崗位,王某為非管理崗。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約中載明王某的崗位為管理崗位,即財務主管崗位,某物流公司雖主張王某為非管理崗,但並未對勞動合約所載情況進行相應說明,也並未說明由何人對王某在財務工作中進行管理。最終,法院認定雙方自2014年3月19日至2019年1月11日存在勞動關系。

【法官說法】

超齡勞動者首先涉及退休年齡的確定。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之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多地人社部門在實操中,逐漸轉化為女管理和專業技術崗位年滿55周歲,女非管理崗位年滿50周歲退休。因管理和專業技術崗無統一清晰的認定標準,女職工與用人單位容易就退休年齡產生相應爭議。如涉及退休年齡核定,可向人社部門提出異議,必要時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如涉及勞動合約是否屬於違法終止、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確認,可依法申請勞動仲裁、訴訟,由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依照雙方勞動合約約定、崗位性質、工作內容等綜合進行認定。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應如何區分?

張某於2016年2月25日入職某工程公司,崗位為司機,2018年12月25日,張某年滿60周歲。雙方於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間簽訂過勞務合約。張某認為雙方簽訂的雖名為勞務合約,但實質是勞動合約。張某稱其在該公司工作至2021年12月31日,工作時間為每天10小時左右,包括延時加班2小時,周末和法定節假日都不休息,只有春節休息一個月左右,期間未發薪金。

張某於2022年1月7日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與某工程公司於2016年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要求某工程公司支付延時加班薪金、休息日加班薪金、高溫津貼等。勞動仲裁裁決確認張某與某工程公司於2016年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駁回張某的其他仲裁請求。張某不服起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於2018年12月25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故雙方勞動關系於2018年12月25日終止。張某主張相應延時加班薪金、休息日加班薪金、高溫津貼等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故判決予以駁回。

【法官說法】

超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受法律保護程度有較大不同。如建立勞動關系,則在勞動合約、最低薪金、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解雇保護、經濟補償、社會保險等方面受到相應保護。如建立勞務關系,則主要由雙方平等協商,自主確定相應勞務報酬等,受保護程度較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約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約終止。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因為用人單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不能隨意終止勞動關系。但是案例中張某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與某工程公司簽訂了勞務合約,雙方建立勞務關系。張某對雙方法律關系性質理解存在偏差,未能及時維權,導致超過勞動仲裁時效,相關訴請未能得到支持。目前,中國正在積極推動盡早出台勞動基準法,為難以納入現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調整的勞動者基本勞動權益保障提供法律依據。超齡勞動者亦應對勞動關系項下的權利及時維權,避免超過時效。

勞務報酬被拖欠,應如何維權?

李某入職北京某科技公司,從事產品設計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約,約定月薪金9000元。2018年10月28日李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此後李某繼續在某科技公司工作。2019年1月7日,李某與某科技公司簽訂【勞務協定】,但隨後由於業務調整,雙方均同意於2019年11月30日簽訂【解除勞務協定書】,約定雙方勞務關系於2019年11月30日解除,某科技公司支付李某薪金43700元。

某科技公司於2020年1月支付李某19000元,尚余24700元未支付,於是李某送出某科技公司於2020年10月12日出具的【勞務費說明】作為證據。據李某陳述,此後,某科技公司並未支付過款項,自己2022年5、6月多次索要,某科技公司一直拖欠不給,還將其微信拉黑,電話也不接,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勞務費24700元以及25%的經濟補償金6175元。某科技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最終適用小額訴訟程式進行了缺席審理,依法判令某科技公司給付拖欠李某的勞務費24700元,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依法成立的合約,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李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與某科技公司簽訂勞務協定。綜合李某送出的證據,能夠依法認定雙方存在勞務合約關系以及某科技公司欠付李某勞務費的事實。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屬於爭議不大的金錢給付民事案件,且標的額在當地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薪金百分之五十以下,故法院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一審終審,高效快捷維護超齡勞動者權益。因雙方屬於勞務關系,李某主張25%的經濟補償金缺乏法律依據,未予支持。超齡勞動者如被用人單位以各種理由拖欠勞動報酬的,和解不成的,應依法及時提起訴訟,符合小額訴訟標準的,可由人民法院一審終審,快速維權。

在工作中受傷,應獲得何種補償?

錢某於2012年3月7日入職某塑膠公司。由於雙方之間未簽訂勞動合約,某塑膠公司一直未給錢某繳納社會保險。錢某於2016年1月7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繼續在某塑膠公司工作。2016年10月6日,錢某在某塑膠公司車間工作時滑倒摔傷,被醫院診斷為髕骨粉碎性骨折。受傷後,錢某沒再上班,某塑膠公司於2016年11月8日支付錢某12000元。後法院確認錢某與某塑膠公司2012年3月7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2018年2月5日,錢某所受事故傷害被認定為工傷。2018年4月17日,某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載明錢某目前已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九級。錢某後來再次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某塑膠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薪金等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勞動仲裁裁決某塑膠公司支付錢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8260元、停工留薪期薪金25500元。某塑膠公司不服提起訴訟,法院判決予以駁回。

【法官說法】

超齡勞動者遭遇職業傷害後如何保障其權益,一直是社會關註的焦點。為進一步做好超齡人員工傷保障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了【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二)】,其中對於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或已按專案參保兩種情形作了規定,有利於更好保障這部份超齡人員的工傷保險權益。超齡勞動者遭遇職業傷害後,如符合上述兩種情形,被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後,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目前,浙江、廣東等地已探索逐步擴大工傷保險的繳納範圍,將超齡勞動者、實習生等特殊人群納入。如不符合相關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勞動者可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訴請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還可以為超齡勞動者購買雇主責任險等商業保險,分擔相關風險。

■司法觀察

補齊超齡勞動者權益保護短板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強新時代老齡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把積極老齡觀、健康老齡化理念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過程,加快建立健全相關政策體系和制度框架,促進老年人社會參與,鼓勵老年人繼續發揮作用,把老有所為同老有所養結合起來,完善就業、誌願服務、社區治理等政策措施,充分發揮低齡老年人作用。

從總量看,中國勞動力數量仍比較充裕。從就業結構看,中國勞動力大齡化趨勢明顯、老齡化趨勢增強。維護好包括超齡勞動者在內的老年人合法權益,意義重大,影響深遠。一是要不斷健全勞動法律法規體系,補齊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短板,適當擴大工傷保險制度覆蓋範圍,開展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試行參保工作,並在一定範圍內提高困難農民工群體的兜底性保障制度;二是依法審理涉老年人勞動爭議、勞務糾紛案件,深化多元解紛機制建設,建立適老型訴訟服務機制,大力推廣法律援助,推動涉老年人矛盾糾紛源頭化解;三是加強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普法宣傳,維護老年人尊嚴和權利,不僅是推動老齡事業高質素發展的需要,也是促進經濟發展、增進社會和諧的需要。要在全社會開展人口老齡化國情教育、老齡政策法規教育,引導全社會增強接納、尊重、幫助老年人的關愛意識和老年人自尊、自立、自強的自愛意識,引導超齡勞動者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五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金錢給付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薪金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式審理,實行一審終審。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的民事案件,標的額超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薪金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式。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二)】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專案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作者:馬衛豐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