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健康,不惜重金購買養生服務
不料養生館頻繁換老板
想要回充值的錢卻被一推再推
此時,一位養生達人輕輕地「碎了」
案情簡介
2021年9月,王某在某健康養生館辦理了會員卡,並充值了4800元,購買100次足療服務。此後,王某經常前往接受養生服務,在不同工作人員的推薦下,陸續購買了十多種不同的養生專案, 累計充值預付費174680元 。
過了一年多,該店突然關閉,門口只貼了一張告示:因消防問題,顧客需至另一處場所消費。
王某前往新的場所,發現服務環境、服務質素與之前相差甚遠,經營主體和服務人員全部變更。王某拒絕在新場所消費,要求該健康養生館退還未消費的預付費用。
王某與工作人員協商,工作人員表示店已轉讓,拒絕退款,有事就找接手的老板。王某遂訴至江寧開發區法院。
王某最初起訴第一筆充值的接收者作為被告,該被告答辯:店鋪已轉讓,應找後手退錢。在尋找繼任經營者的過程中,王某驚訝地發現,該健康養生館在短短一年多時間內, 竟五次變更經營主體 。而幾乎每次變更後,都會以新專案為由推薦王某充錢。
王某充值記錄
第一任
2021.8-2021.11
充值4次,共計17180元。
購買專案:足療(100次)、肝膽排毒(17次)、全身排濕(14次)
第二任
2021.12-2022.4
充值2次,共計11600元。
購買專案:腿部調理(20次)、肺部和腹部調理(20次)
第三任
2022.5-2022.7
充值3次,共計64000元。
購買專案:培元固本(20次)、中藥包和炎黃藥包(23次)
第四任
2022.7-2022.9
充值4次,共計50000元。
購買專案:心腦肝膽(22次)、奇經八脈(20次)
第五任
2022.9-2022.10
充值2次,共計30000元。
購買專案:綜合專案(包2年)
第六任
2022.11
充值1次,共計1900元。
購買專案:面部撥筋(24次)
每任經營者經營時間最短的一個月,最長的五個月。註冊成立的個體工商戶,在轉讓後即登出。王某申請追加後五任經營者作為共同被告,要求各自承擔在其經營期間充值的退款責任。
除了第六任經營者不願到庭,前五任經營者均表示:店鋪已經轉讓,與我無關,應由後任承擔責任,並紛紛拿出店鋪轉讓協定。
王某對經營者的態度感到憤怒,王某認為店鋪門頭從未變過,也從未有人告知店鋪轉讓、經營者變更,只有工作人員以不同名目推薦充值。王某表示如果知道店鋪處於頻繁轉讓的狀態,他是絕對不會充錢的。
庭審過程中,僅第五任經營者自願承擔自己經營期間的退款責任,並當庭履行。王某撤回對這位經營者的起訴。然而,其余經營者仍堅持拒絕退款。
法院審理
【民法典】第551條 第1款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份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本案中各被告轉讓店鋪時均未告知消費者,更未向消費者提出債務轉移事宜,被告從未同意各任經營者債務向後手轉移,所以各任經營者對原告王某所負債務 沒有發生債務轉移的後果 。經營者之間店鋪轉讓協定僅約束協定雙方,不能約束外部消費者,店鋪轉讓協定內容不能對抗消費者正當權益。
因此,法院認為王某有權主張由各經營者承擔其經營階段已預付、未消費金額的退款責任,判決每任經營者退還經營期間王某充值後未消費的剩余金額。判決送達後,原被告各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經營者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如出現店鋪轉讓或停業等情況,應提前通知消費者並作出妥善安排。經營者違反以上義務,擅自轉讓店鋪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圖片來源於網絡)
來源:江寧開發區法院
作者:鐘詩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