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頭條 > 文化

琉璃燈,翡翠盞——走私翡翠原石太瘋狂,要受罰!

2024-04-08文化

2010年至2011年期間,陳某某、曾某某、趙某某、黎某某等人合夥將玉石貨主在緬甸國競拍到的玉石毛料(翡翠原石)透過「包稅」方式並低報價格走私進口到國內,該團伙已被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

鐘某平為陳某某團伙走私案件的玉石毛料貨主。2011年上半年,鐘某平在緬甸玉石公盤拍賣會裏先後中標購買三票玉石毛料,鐘某平為了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所給的「包稅費」不夠繳納海關稅款等正常通關費用的情況下,仍將其在緬甸玉石公盤拍賣會裏中標的上述三票玉石毛料從緬甸轉運到香港,以明顯低於正常進口應繳納的「包稅」價格,委托給陳某某走私團伙從東莞口岸以低報價格方式走私進口至國內。其中,第一票玉石毛料的編號是6313,重10公斤、中標價為歐元3.6萬元,經海關關稅部門核定,走私入境偷逃稅款人民幣109146.44元,該部份犯罪已被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10月18日以(2013)東中法刑二初字第36號刑事判決,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鐘某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萬元(已繳納),鐘某平退繳的犯罪所得10萬元也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鐘某平中標的第二票玉石毛料的編號是15849,重1370公斤、中標價為歐元167899元;第三票玉石毛料編號是15854,重1450公斤、中標價為歐元260099元。經海關關稅部門核定,鐘某平走私入境該兩票玉石毛料偷逃稅款合計人民幣1203000.68元。

經偵查機關電話通知,鐘某平於2022年9月21日主動向偵查機關投案,並主動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51萬元。案件審理期間,鐘某平向法院預繳罰金人民幣30萬元。

一、被告人鐘某平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二、被告人鐘某平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51萬元,予以沒收,由暫扣機關東莞海關緝私分局上繳國庫。

鐘某平走私翡翠原石偷逃稅款1203000.68元,應當如何定罪量刑?

公訴人認為:

鐘某平違反海關監管規定,以明顯低於貨物正常報關進口應繳稅款的代理費委托他人報關進口貨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鐘某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鐘某平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鐘某平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鐘某平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經法院審理後認為符合緩刑執行條件的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及辯護人認為:

(1)鐘某平認罪認罰,應減輕處罰。(2)鐘某平能夠主動歸案,屬於自首行為,且是從犯,應減輕處罰。(3)鐘某平在佛山有穩定的居住和生活環境,判處緩刑後有良好的社會矯正條件。(4)鐘某平積極退贓51萬元,盡力減輕和消除社會危害後果,應減輕處罰。(5)鐘某平主動歸案後,能如實供述案情事實,認罪態度好,有很好悔罪表現。

法院認為:

鐘某平作為貨主,采用包稅方式委托同案人辦理通關,沒有直接實施具體通關的行為,在走私普通貨物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判處;鐘某平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鐘某平歸案後主動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51萬元,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並酌情判處。

本文認為:

一、關於走私翡翠原石行為的認定

翡翠習慣上又稱為緬甸玉,是緬甸出產的硬玉,緬甸北部的密支那地區,翡翠礦床儲量最大,很早就開采寶石級翡翠,供應至世界各地。近年來,中國雲南等地有很多商人,前往緬甸投資設廠開發礦山,或者采購翡翠,將開采出的翡翠運往國內加工銷售,借此獲利。期間,也有不法分子為謀取翡翠玉石暴利鋌而走險,透過瞞報價格和人身、車體夾藏等方式將翡翠原石走私入境,企圖逃避海關監管,偷逃國家稅款,嚴重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給國家造成了巨額稅收損失。不過,走私翡翠原石在性質上認定為走私普通貨物罪,在實踐中並無爭議。

二、走私翡翠原石偷逃稅款的認定

依照加工與否作為標準,在商品歸類上,翡翠原石可區分為「經其他加工的翡翠」以及「未加工的翡翠」。翡翠的加工手法很多,比如常見的有切割、打孔、修形等, 「未加工的翡翠」也就是常說的玉石毛料。 「經其他加工的翡翠」在進口環節,商品編碼為7103991000,該商品編碼之下有10%的進口消費稅。因此,整體稅賦較高,由此滋生出包稅進口的走私手法。

三、 「包稅進口」進行走私的認定

「包稅進口」通常指貨主委托其他公司或個人辦理進口報關和繳稅等海關手續,受委托的公司、個人按照進口貨物價值或者重量事先收取約定的包稅費用的情形。如果「包稅進口」費用高於或者等於貨物正常進口應繳稅款。此種情況下,進口貨主往往沒有走私犯罪的主觀故意,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只是受委托的報關公司或個人逃避海關監管,實施偽瞞報等行為,偷逃應繳稅款,則由報關公司或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包稅進口」費用明顯低於貨物正常進口應繳稅款。此種情況下,貨主可能會被認定具有走私的主觀故意,構成走私犯罪。前案中,鐘某平為了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所給的「包稅費」不夠繳納海關稅款等正常通關費用的情況下,將翡翠玉石透過香港運到內地,偷逃稅款1203000.68元,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但因沒有直接實施具體通關,且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最終被法院判處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