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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通用化

2024-05-25時尚
出門拍照用「微單」、化妝時戴「美瞳」……這些都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的常用表達。但您知道嗎,美瞳、微單等原本都是產品的註冊商標,而非產品類別。比如,微單原本是索尼旗下一款產品的註冊商標,現在卻成了「微型單鏡頭反光式取景相機」的代稱;美瞳是強生旗下一款產品的註冊商標,如今卻可代指所有彩色隱形眼鏡。這種現象有個學名,叫作「商標通用化」。
作為企業和產品品牌的外在表現,商標的主要功能是幫助消費者區別商品和服務提供商。所以,顯著性是商標的一個重要特征。大多數成熟企業非常重視商標問題,從設計註冊到宣傳推廣,每個環節都會傾註大量心力。但令人哭笑不得的是,恰恰是因為一些企業做得太好了,以至於消費者習慣於用商標代指商品,甚至代指整個品類。久而久之,商標就變成了品類通用名。
對於商標持有者來說,這是個危險的趨勢,因為公司可能會因此失去他們的註冊商標。
洛杉磯知識產權律師邁克爾·科恩(Michael N. Cohen)在一篇文章中提出:「隨著時間的推移,一個品牌變得如此著名,如此無處不在,以至於人們將其與特定動作聯系在一起……有些名詞是‘生造詞’,這種商標更容易被通用化,因為沒有其他方法可以描述它。」
歷史上就有許多商標因使用過當而成為非專利商標的例子。阿司匹林(ASPIRIN)就是其中比較典型的一個。
19世紀末,德國拜耳公司發明了一款治療感冒的新型藥物,其化學成分為「2-乙酰羥基苯甲酸」,通用名稱是「乙酰水楊酸」,註冊商標為「阿司匹林(ASPIRIN)」,即「aspire(渴望)」和「in(藥物名稱常用的拉丁語字尾)」的合成詞。在該藥品的專利權期限內,拜耳公司是唯一的生產商。然而,1904年專利到期後,其他藥品生產商也開始生產類似的產品。因為大家普遍記不住「乙酰水楊酸」,所以消費者普遍把具有類似功效的藥品都叫作阿司匹林。
當時的拜耳公司顯然沒有意識到這件事情的嚴重性。不僅如此,拜耳自己的行為也頗有些令人迷惑,有時候在自家生產的產品包裝上標註「阿司匹林」,有時標註「來自拜耳公司」,有時甚至不標註。
後來便發生了那場著名的拜耳公司訴聯合藥品公司案(Bayer Co. v. United Drug Co.)。1921年本案開庭審理時,制藥商、藥劑師都表示知道「乙酰水楊酸」這個名稱,但大多數消費者完全不知道那個復雜的詞語代表什麽,他們唯一熟悉的名稱就是阿司匹林。因此,主審法官裁定,「阿司匹林」商標已經退化為一個普通的藥品名稱,不再是拜耳公司獨占的商標。
後來的許多糾紛也大多遵循這一判例的思路:如果一個品牌名稱被公眾理解為「泛指一類商品和服務」,而不是「一個品牌的特定商品或服務」,那麽公司就可能面臨失去商標的風險。
其實,類似的情況在歷史上已經上演了很多次。
比如,「吉普(Jeep)」在很多人看來就是越野車的代名詞。但實際上,它只是基利斯勒公司(Chrysler)所生產的一款越野車的品牌。但是,因為「吉普」效能優異,再加上「吉普」一詞讀起來順口,久而久之就產生了「吉普=越野車」的誤解。
又比如,尼龍(Nylon)原本是美國杜邦公司(DuPont)旗下產品的商標,現在卻變成了尼龍產品的代稱。作為一種合成纖維,它的原名叫作「十六亞甲基二甲酸酯」。很明顯,相較而言,「尼龍」一詞更加便於記憶,也因此流傳開來。
正所謂「前車之鑒,後車之師」。實際上,目前仍有許多知名企業正在受到商標通用化的威脅,但卻沒有引起足夠的關註。
也許,這場「商標保衛戰」已經悄悄開始了,只是我們還沒有看到。 (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王一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