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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衛健委、北京市醫保局、北京市藥監局日前釋出進一步做好門診慢性病長期處方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將高血壓、糖尿病、冠心病等8類慢性病,納入首批市級長期處方適用慢性病病種目錄。
高血壓、糖尿病、冠心病、腦血管病、慢性阻塞性肺病、高脂血癥、骨關節疾病、精神類疾病8類慢性病納入首批市級長期處方適用慢性病病種目錄,同時確定指導用藥目錄,優先將國家基本藥物、集采藥物納入長期處方用藥目錄。各醫療機構參照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的長期處方適用慢性病病種及長期處方用藥範圍執行,在保證合理用藥和用藥安全的前提下,還可開具長期處方適用慢性病病種及用藥目錄以外的藥品長期處方。
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易制毒藥品,麻醉藥品,第一、二類精神藥品等特殊藥品;抗微生物藥物(治療結核等慢性細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藥物除外),國家重點監控藥品,需血藥濃度監測類藥品,靜脈使用藥品,以及對儲存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藥品(胰島素除外)不得開具長期處方。原則上,中成藥、中草藥不納入長期處方用藥範圍。
綜合醫聯體核心醫院應根據長期處方慢性病用藥指南和藥品目錄,每年至少牽頭開展一次醫聯體內醫療機構長期處方用藥培訓,提供必要的用藥指導服務;醫聯體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配備目錄內相關藥品,並全面推廣處方延續服務。各醫療機構結合本機構長期處方藥品開具情況,適當加強長期處方常用藥品的配備,保障患者長期處方用藥。
對於符合開具長期處方條件的慢性病患者,鼓勵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開具長期處方,不適宜在基層治療的慢性病長期處方由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開具。對於符合轉診標準的長期處方患者,根據病情進行基層醫療機構和上級醫院之間上下轉診,保障患者安全的同時推進分級診療。
接診醫生要根據患者病情,按照相關規範要求藥量開具的處方,醫保基金予以支付。參保人員開具長期處方時,提前開藥天數由5天放寬至7天,保障慢性病患者用藥的連續性,解決患多種慢性病患者使用藥品包裝規格不一致而需要提前就醫的問題。在開出的藥品還有7天以上的藥量時,患者再次到醫院開具同一個藥品的,對累計超量的部份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市衛健委日前制定釋出了【北京市8類慢性病長期處方用藥指南】,符合標準的糖尿病、冠心病等8類慢性病患者,可開具最長12周的長期處方。
根據指南,當糖尿病確診患者的藥物治療方案穩定、依從性良好、病情相對平穩、經藥物治療血糖水平達到血糖控制目標、血糖控制穩定3個月及以上,且無嚴重低血糖病史時,可開具長期處方。
當確診冠心病患者病情相對穩定,無需再進行復雜的治療,可以進入恢復階段;心血管專科治療方案確定,持續用藥方案無調整3個月以上;相關臨床實驗室檢查指標基本正常或平穩時,可開具長期處方。
當確診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藥物治療方案穩定、依從性良好、病情相對平穩、經藥物治療癥狀穩定3月及以上,且排除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充血性心力衰竭、支氣管擴張癥、肺結核、閉塞性細支氣管炎、彌漫性泛支氣管炎時,可開具長期處方。
當確診高脂血癥患者藥物治療方案穩定、依從性良好、病情相對平穩、經藥物治療血脂水平達到血脂控制目標且穩定個3月及以上時,可開具長期處方。
當確診骨關節炎或原發性骨關節病患者,藥物治療方案穩定、依從性良好、病情相對平穩,且排除類風濕性關節炎、強直性脊柱炎、痛風性關節炎等其他疾病導致的關節病變時,可開具長期處方。
當確診高血壓病患者藥物治療方案穩定、依從性良好、病情相對平穩、經藥物治療血壓水平達到血壓控制目標、血壓穩定3個月及以上,且排除繼發性高血壓時,可開具長期處方。
當確診腦血管病患者病情相對穩定,無需再進行復雜的治療,可以進入恢復階段;神經科專科治療方案確定,持續用藥方案無調整3個月;相關臨床實驗室檢查指標基本正常或平穩時,可開具長期處方。
當確診精神疾病患者,經檢查排除器質性疾病或精神活性物質所致急性精神紊亂狀態;病情相對穩定,精神科專科藥物治療方案明確;相關臨床檢查檢驗指標基本正常或平穩時,可開具長期處方。
慢性病患者的首次長期處方應當由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具有與疾病相關專業的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具,或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具。每次開具處方前,醫師必須親自診查患者並判斷是否符合長期處方條件。患有多種疾病需要長期聯合用藥的患者,建議在上級醫療機構咨詢藥師門診後,再進行長期延續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