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頭條 > 歷史

利用未公開資訊進行趨同交易,廣東珠光基金總經理朱某才被罰40萬

2024-01-07歷史

近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32號。

據處罰決定書披露:朱某才是廣東珠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並擔任珠光基金珠光趨勢精選一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經理。朱某才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資訊,透過「張某香」「盧某青」證券賬戶進行趨同交易,交易金額合計7,639.55萬元,虧損合計125.37萬元。朱某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構成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股票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私募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決定:責令朱某才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

處罰決定書全文如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32號

當事人:朱某才,男,197X年11月出生,住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第105號令,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朱某才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朱某才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朱某才從業和獲知未公開資訊的情況

朱某才是廣東珠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光基金)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並擔任珠光基金珠光趨勢精選一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珠光趨勢精選一號基金)的投資經理。因職務便利,朱某才知悉珠光基金擔任管理人的珠光趨勢精選一號基金、珠光價值精選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珠光價值精選1號基金)、珠光銀建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珠光銀建1號基金)的投資決策及交易執行等未公開資訊。

二、朱某才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股票

朱某才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資訊,透過「張某香」「盧某青」證券賬戶進行趨同交易,交易金額合計7,639.55萬元,虧損合計125.37萬元,具體如下:

1.2009年5月14日,「張某香」證券賬戶在安信證券廣州琶洲大道營業部開立。2020年4月30日至2022年5月5日,朱某才控制使用「張某香」安信證券賬戶,先於、同期或稍晚於珠光趨勢精選一號基金、珠光價值精選1號基金、珠光銀建1號基金交易股票84只,趨同交易金額3,910.15萬元,趨同交易虧損48.58萬元。

2.2006年6月20日,「盧某青」證券賬戶在安信證券廣州體育西路證券營業部開立。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5月6日,朱某才控制使用「盧某青」安信證券賬戶,先於、同期或稍晚於珠光趨勢精選一號基金、珠光價值精選1號基金、珠光銀建1號基金交易股票65只,趨同交易金額3,729.40萬元,趨同交易虧損76.79萬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及相關查勘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基金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進行規範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章的原則制定。」

朱某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構成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股票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私募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責令朱某才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註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影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