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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被爸爸帶到超市蹭冷氣摔傷,男子要五千賠償!超市:欺人太甚

2024-09-02育兒

每到寒暑假,家裏有孩子的情況下,家長們都需要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陪伴照顧小孩。尤其是夏天,天氣炎熱,又不可能大中午帶著精力旺盛的小孩到戶外玩, 那麽超市、商場就成為許多家長的第一選擇。

畢竟室內超市長時間開冷氣,活動範圍大,是不少寶媽寶爸遛娃的第一場所。 有時候大家根本就沒有購買東西的需求,仍然會單純為了遛娃去超市, 然而這個時候若是孩子發生了意外,到底是超市的責任還是家長的責任呢?

在南方的一個城市裏,37歲的李劍鋒就為了涼快帶著8歲的兒子小豆去超市逛一逛。原本孩子在7、8歲的時候就比較活潑好動,一進到超市裏,小豆就蹦蹦跳跳,在貨架之間跑來跑去。

李劍鋒也樂得清閑,在休息區玩起了手機。

就在這個時候,他聽到「砰」的一聲,匆忙跑去看時, 發現就是小豆的額頭撞到了貨架角上,不僅瞬間紅腫,還鮮血直流。

李劍鋒慌了神,不知道該怎麽辦好的他尋求工作人員幫助。聞聲趕來的超市經理也被嚇了一跳,第一時間叫了救護車,送小豆前往醫院。

經過一系列檢查和2個小時的觀察,小豆的額頭上被縫了4針,醫生說問題不算嚴重,休養幾天就能好。這個時候李劍鋒才慢慢放下心來,十分後怕。

可能是精神放輕松了, 李劍鋒突然想到兒子這是在超市裏受的傷,怎麽說超市是不是該負點責任?

於是安置好孩子後,他就聯系了超市經理,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和精神損失費五千塊。

02 Legal Education

法制教育 Legal Education

超市方認為自己根本無大過錯,不過為了人道主義可以出一千塊作為營養品費用。 雙方都不願意讓步,最終李劍鋒直接告上了法庭。

對於這場意外,相信誰都不是有意的,那麽究竟是誰該為此買單呢?

在庭審中,根據【民法典】的規定,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從這一條中可見,超市作為公眾場所的管理者,是有義務保障顧客的安全的。

這時候就有一個問題出現了,超市有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了嗎?

在調查和了解中,孩子小豆是因為奔跑受傷的,不是因為地面太滑或者貨架不穩造成的意外。從這一點中仿佛可以認為超市是無過錯的,可事實真是如此嗎?也不盡然。

其中一條法律規定: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經營者、管理人或者組織者,對其安全保障義務的誠實履行,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也就是說需要在明顯的地方張貼各種安全提示,是否有工作人員巡視維護秩序。

顯然超市在這一點中並沒有做到。

與此同時身為家長對孩子也需要起到保護責任,以及侵權責任。

根據這幾點,法院最終判定:

超市和李劍鋒都負有一定責任。其中超市承擔60%的責任,賠償李劍鋒共計1800元。李劍鋒自行承擔40%的責任。

其實許多孩子根本就沒有預判危險的能力,作為監護人必須要起到保護責任,隨時隨地關註孩子的一舉一動, 很多時候都能預防壞事發生。

03 Legal Education

孩子在成長過程中,難免會遇到各種小意外,比如摔倒、碰傷或誤食不該吃的東西。作為家長或監護人,我們的責任就是盡可能減少這些風險,確保孩子在安全的環境中成長。

有些看似平常的地方或場景,實際上可能隱藏著危險。等到意外發生再去後悔就為時已晚了。

當然,除了家庭環境,孩子的活動場所也同樣需要嚴格的安全保障。幼稚園、公園或遊樂場的管理者, 必須對器材和設施的安全效能保持高度警覺,及時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

對於年幼的孩子,他們的防範意識還很薄弱,我們必須代替他們去考慮這些問題。安全防護不僅僅是家長的責任,更是公共場所管理方應盡的義務。

可作為家長,我們不能把所有的責任都推給別人。畢竟孩子的安全首先是我們自己的責任。 家長應時刻保持警惕,並在日常生活中教會孩子基本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同時,我們也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做到不因疏忽大意給孩子帶來不必要的傷害。

一旦發生意外,後果可能無法僅靠金錢來彌補。 保護孩子,既是家長的責任,也是每個相關方的共同義務。只有大家都意識到這一點,孩子才能在更加安全的環境中健康快樂地成長。

註明:本故事純屬虛構,以案育人,如有雷同,純屬巧合,以上均為化名,請勿對號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