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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東受賄1.08億余元被判無期

2024-07-17推薦

今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李東受賄案,對被告人李東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東利用擔任神華準格爾煤炭公司黨委副書記、經理,準格爾能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長,神華集團副總工程師、黨組成員、副總經理,國家能源集團黨組成員、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產品銷售、煤炭采購、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透過他人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8億余元,其中部份未實際取得。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東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李東部份受賄犯罪系未遂,歸案後如實供述全部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總台央視記者奚丹霓 張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