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會計稽核薪金時要註意:
低於最低薪金標準的,違法!
不發薪金條的,也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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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月薪不到這個數,違法!
2024年2月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釋出【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全區最低薪金標準的通知】,決定從2024年3月1日起,寧夏將上調最低薪金標準。
【通知】中明確:
一類區提高到
2050
元;
二類區提高到
1900
元。
其中,需要明確的是寧夏月最低薪金標準不包括:
延長工作時間的薪金;
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如夥食補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等。
據不完全統計,近一年來,多個地方薪金迎來「上調」機會。如浙江、江蘇、河南等多地最低薪金都有一定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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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員工提供「薪金條」屬於違法行為!
2019年透過的個稅法不僅提高了個稅起征點,還對薪金條上的一些展示專案做出明確要求。
一、薪金條必須包含這些資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並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資訊。
對企業中的普通職工而言,薪金、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都算做個人所得。
依規定,居民個人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以收入減除20%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70%計算。
也就是說,
單位發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後,不向員工提供類似「薪金條」的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資訊,屬於違法行為!
二、單位不發薪金條,違法
根據中國【薪金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薪金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用人單位在支付薪金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薪金清單。
依據這一款規定,企業不發薪金條違法。
三、薪金條包含諸多勞動權益,關鍵時刻可做證據
小小一張薪金條,包含了諸多勞動權益。
薪金條不僅能反映員工每月薪金總額,還能判斷是否低於最低薪金標準,企業是否有在薪金中扣除員工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以及個人所得稅。
同時,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是以一定的薪金起點為標準,薪金條也能顯示單位是否按勞動合約規定的時間發放薪金。這些都在薪金條中能夠得到體現。一旦發生勞動爭議,薪金條可以作為勞動仲裁的重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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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金條學會七看一保存
什麽是薪金條?薪金條,實際上是指法律規定的個人薪金清單。
薪金條不僅是單位支付勞動者薪金的書面憑證,也讓勞動者個人可以及時了解其各項收入、社保、福利情況,在勞動糾紛中還可作為確定勞動合約關系的法律證據。
怎麽處理薪金條?「七看一保存」:
1.拿到薪金條,首先要看是否按勞動合約規定時間發放
用工單位應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薪金,如遇法定休假節日或休息日,透過銀行發放薪金的,不得推遲支付薪金;直接發放薪金的,應提前支付薪金。拖欠薪金的,應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2.看薪金總額和分項是否正確
薪金條拿到手後,需看上面數碼是否按勞動合約簽訂的數額足值發放。用工單位不可以用實物代替貨幣薪金。
除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個人繳納費用、住房公積金和個人所得稅,其他專案非特殊情況不得扣除。單位也不得隨意調整約定好的分項薪金。
3.看是否符合最低標準
最低薪金不包括加班薪金,特殊工作環境、特殊條件下的津貼,也不包括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和各種非貨幣的收入。
4.看五險一金
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這幾項費用是否已經從用人單位扣除進自己的個人賬戶?是否按當地標準進行繳納?
5.看個稅
現行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為5000元。拿到薪金條後,看用人單位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代扣個稅。
6.看企業年金
有企業年金的企業職工,檢視企業年金繳費情況。
企業年金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透過集體協商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具體而言,勞動者可檢視企業繳費是否按照企業年金方案確定的比例和辦法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以及職工個人繳費情況。
7.看職業年金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檢視職業年金繳費情況。
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2014年10月1日起,中國開始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
8.保存
每個月的薪金條都應妥善保存。在很多勞動爭議中,薪金條、考勤記錄等都可以作為維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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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意!這3種發薪金方式,違法!
1.透過個人賬戶發薪金,違法!
一些用人單位不透過企業公賬發放薪金,而是透過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財務人員的個人賬戶發放薪金,以這種方式來規避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進而逃避責任。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審判庭法官邢蓓華提醒: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若公司透過個人賬戶給員工發放薪金,訴訟過程中,公司否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稱只是股東或資金往來關系,在沒有其他證據情況下,勞動者就很難證明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2.多發薪金不交社保,違法!
求職過程中,有些人發現繳納社保後,每月到手的錢會少。有的用人單位會以此為由,說服勞動者不繳社保、多發薪金,而有的勞動者也願意到手的錢多一些。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或不按規定繳納社保都是違法行為,均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如果單位不給交社保,員工
有權要求補繳
,也可以隨時單方解除勞動合約,並要求一定的
經濟賠償
。
3.用人單位任性扣薪金,違法!
有的用人單位為防止員工跳槽,會扣下員工的一部份薪金留到年底再發。如果勞動合約中沒有約定,這種情況屬於拖欠薪金,員工可以透過勞動部門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全部薪金。
此外,部份企業還有上班遲到扣薪金、請一天假扣三天薪金的任性規定。
事實上,國務院曾施行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在2008年1月15日廢止,
用人單位不能再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在規章制度中隨意設立罰款條款
。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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