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2023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在這份一年一度的「法規體檢」報告中,披露了這樣一個案例:
有的市轄區議事協調機構釋出通告,對涉某類犯罪重點人員采取懲戒措施,其中對涉罪重點人員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親屬在受教育、就業、社保等方面的權利進行限制。有公民對此提出審查建議,應予停止執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認為該規定違規,與有關部門督促有關機關對通告予以廢止,支持有關主管部門在全國範圍內部署開展自查自糾,防止、避免出現類似情況,確保執法司法工作在法治軌域上規範推進。
在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叫停「株連」做法叫好的同時,與之性質相似的「罪犯子女不得考公」問題再次引起了輿論的關註和討論:這種限制是否也屬於「株連」,應不應該取消?
支持取消:限制罪犯子女資格也是「株連」
除受到法院判決的相應刑罰外,有犯罪記錄者,包括已經刑滿釋放的人員在內,往往還要遭受許多非刑事制裁措施,這在法律上叫作「犯罪附隨後果」。罪犯子女不能考公務員、不能當兵、不能考教師資格證等公眾比較熟知的政策,都屬於犯罪附隨後果的一部份。
近年來,不斷有聲音呼籲取消或調整對罪犯子女考公限制。今年3月的全國兩會上,有全國政協委員公開建議,廢除有關直系親屬、旁系親屬等有過被刑事處罰等處分而影響考生或被政審人政審的規定。政審應當以被政審人的現實表現為主,註重以實證證據予以證明。
支持取消限制的法律界人士觀點基本一致,最核心的一個原因是認為該行為本質上就是「株連」,違背了中國憲法,也不符合現代法治精神。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指出的,任何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都應當由違法犯罪行為人本人承擔,而不能株連或者及於他人,這是現代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有關通告對涉罪人員近親屬多項權利進行限制,違背罪責自負原則,不符合憲法關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規定的原則和精神,也不符合國家有關教育、就業、社保等法律法規的原則和精神。
另外一個相對重要的原因,則與近年來中國犯罪結構發生變化有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數據顯示,2018-2022這5年間,每年超過80%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即當前中國大多數犯罪其實都屬於輕罪,公眾熟悉的危險駕駛罪、幫信罪占了相當大比例。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和法院的判決不同,對罪犯子女的資格限制沒有結束期限,一旦形成就將伴隨其一生,在法律界人士看來,這顯然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劉誌偉指出,當前許多行為人因犯輕微罪行受到的刑事處罰並不算重,但其被定罪之後隨之而來的附隨後果遠重於刑罰本身,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犯罪行為與後果之間的「倒掛」,應該嚴格限制終身存續型犯罪附隨後果,杜絕株連型犯罪附隨後果。
爭論:適當限制仍有必要不宜完全取消
有支持的聲音,也有反對的聲音。反對取消限制的學者和公眾大多從犯罪預防、職業利益和犯罪成本3個角度展開,認為當前對罪犯子女進行考公資格限制仍有必要。
具體而言,反對者認為,對罪犯子女進行資格限制對潛在犯罪分子有威懾效應,可以抑制犯罪動機,實作犯罪預防功能。此外,某些特定的、特殊的職業不適合罪犯子女從事,設定一定的任職資格標準,並在任職時透過政治思想方面的審查,盡可能保證公共利益不受侵犯。還有就是很多犯罪人和家庭成員、親屬之間是一個利益共同體,後者雖然沒有直接參與犯罪,但從中獲利了,自然也要承擔相應後果,「罪不及子女的前提是利不及子女」。
不過,不論是支持取消還是反對取消,大多數參與討論的學者認為,當前實行的罪犯子女資格限制政策存在較大問題,應盡快調整完善。
這是因為社會上廣為流傳對罪犯子女的資格限制,其實並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西南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廖天虎研究發現,作為中國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所有法律法規中,都沒有對罪犯子女從業資格進行限制。社會上流傳的「不能考公」,實際散見於黨內法規、部門規章、行業規範甚至企事業單位自行擬定的招聘檔中。
此外,當前各項限制政策中,對犯罪類別、後果等大多沒有進行詳細區分,而是「一刀切」限制。比如,有的國家機關在向社會招聘時,要求「本人及其直系親屬曾因違法違紀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的不得報考」。這就帶來了一個問題:假如有父母因家庭暴力把孩子打成輕傷被判刑,那麽孩子長大後就不能報考。
因此,廖天虎建議,應當由全國人大立法明確犯罪附隨後果的適用範圍和期限,同時參照域外經驗,制定【犯罪附隨後果清單】。「犯罪附隨後果清單能在全國範圍內形成一個可供參考的依據,規範不同地區、不同領域的犯罪附隨後果,避免有些地方恣意適用限制政策。」廖天虎說,將犯罪附隨後果以法律檔的形式固定下來,既可供案件當事人查閱,也為其遭遇誤判時提供了救濟途徑,可以保證社會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
建議:探索推廣犯罪記錄前科封存制度
在討論是否應該取消「罪犯子女不得考公」等犯罪附隨後果,除了因為法理上存在爭議,還因為它對刑滿釋放人員及其親屬造成的傷害過大。盡管當前有種輿論認為,罪犯就是罪犯,不值得同情。但事實真的如此嗎?
前幾年,一次偶然的機會,記者遇到了一位刑滿釋放的殺人犯。她本是一位溫和的家庭婦女,在一次遭受家暴時,失手殺死了正在施暴的丈夫。在獄中,她表現良好,得以減刑。然而,在回歸社會的途中,她卻處處碰壁。不是因為工作能力,而是因為很多用人單位要求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每當這時,她都只能編個理由,落荒而逃。
她的遭遇並非個案。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向記者表示過疑問。幫信罪2015年入刑,但在2019年相關司法解釋出台之前,案件數量很少,知曉度很低。最初的一批幫信罪被告人中,有不少是涉世不深的大學生,懵懵懂懂中觸犯了法律。「他們和他們還未出世的孩子因此背上如此嚴重的後果,真的合適嗎?」
即使國家層面取消了對罪犯及其子女的從業資格限制,也難以完全禁止用人單位的歧視。南京法院的一位法官曾撰文指出,這種無形的「標簽效應」給刑滿釋放人員帶來了現實壓迫或人格歧視,增加了他們回歸和融入社會的難度,甚至會成為他們再次犯罪的誘因。
在法律界人士看來,探索推廣犯罪記錄前科封存制度,或許是解決上述問題的一個好辦法。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早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中國就在該法第286條中明確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在廖天虎看來,不只是未成年罪犯,成年罪犯同樣也需要挽救,這也符合中國一貫的教育改造觀念。「當前可以先建立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廖天虎說,封存不等於消滅記錄,而是讓其處於保密狀態,不讓社會知曉。如果其再次犯罪,則可由司法機關根據辦案需要解封,依法將前科劣跡作為是否要加重處罰的參考依據。
理越辯越明。最終形成共識可能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但各方能在社會各個公共平台上就這一問題進行討論,本身就是一件具有正向意義的事情,相信它對促進社會法治、道德的完善構建能有所助益。
(來源:上觀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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