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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買到假減肥藥,法院判決退一賠十!

2024-03-23推薦

網購買到假減肥藥該怎麽辦?

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的

一個判決給大家支招

案 情1700元買了3盒假藥

33歲的仲女士是一名精致的愛美人士。有一次,她在小紅書上看到一名漂亮的女主播在展示自己的減肥成果,仲女士看了不由動心。與該主播聯系後,雙方互加了微信好友。

在該主播的推銷下,仲女士花1700元買了3盒「魔鬼金強效」減肥膠囊。

收到貨後,仲女士迫不及待地按照說明書開始服用減肥膠囊。誰知數日後,仲女士感覺身體異樣,時常胸悶,心動過速。

在朋友的提醒下,仲女士仔細檢視了減肥膠囊的包裝,發現該藥品的包裝上沒有生產廠家和生產日期,更別提藥品生產特許證號了。仲女士這才察覺到,自己可能買到假藥了。

仲女士立即將該減肥膠囊送往專業的檢測機構進行成分檢測。看到檢測結果,仲女士傻眼了,她吃的這種減肥膠囊中,含有國家明令禁止添加於食品、藥品中的成分西布曲明,含量高達5.37×105μg/mg。

隨後,仲女士和賣家在微信上溝通退貨退款事宜,但對方不予理睬。於是,仲女士將賣家起訴到法院。

判 決賣家退款並十倍賠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賣家賣給原告仲女士的減肥膠囊沒有生產廠家、生產日期、藥品批準文號等資訊,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關於開展非藥品冒充藥品整治行動的公告】第一條規定,凡是在標簽、說明書中宣稱具有功能主治、適應癥或明示預防疾病、治療功能或藥用療效等,以及產品名稱與藥品名稱相同或類似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妝品、消毒產品,未標示產品批準文號產品,均為非藥品冒充藥品,屬於此次整治的範圍。

在本案中,被告賣家未舉證證明涉案產品系正規藥品的情形下,法院認定涉案產品系以非藥品冒充藥品銷售。

對於原告仲女士要求被告賣家退款,並按照支付價款的十倍支付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因本案標的物系假藥,原告仲女士無需向被告賣家退還貨物。

此外,原告仲女士為檢測貨物成分支出的檢測費亦屬維權必須,其要求被告賣家支付檢測費用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據此,法院判令被告賣家退還原告仲女士貨款1700元,同時支付十倍賠償款1.7萬元及檢測費300元。該判決目前已生效。

釋 法何種情況可獲十倍賠償

審理該案的法官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有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變質的藥品;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被汙染的藥品;標明或更改有效期的藥品;未註明或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超過有效期的藥品;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藥品;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為劣藥。

禁止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檔生產、進口藥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規定審評、審批的原料藥、包裝材料和容器生產藥品。

該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藥品上市特許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給用藥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因藥品質素問題受到損害的,受害人可向藥品上市特許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請求賠償損失,也可向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損失。接到受害人賠償請求的,應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後,可依法追償。

生產假藥、劣藥或明知是假藥、劣藥仍然銷售、使用的,受害人或其近親屬除請求賠償損失外,還可請求支付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那麽,還有什麽情況下消費者可獲得十倍賠償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需要註意的是,該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僅在「生活消費」範圍內適用。對於重復購買疑似違規商品、大量購買遠超生活所需的某種商品後起訴要求賠償的行為,因不屬於正常「生活消費」,法院對其要求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將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像仲女士這樣在社交平台被引流後,自行添加賣家微信私下交易而產生糾紛的,維權時可能會遇到障礙,很可能因不清楚對方真實身份資訊,無法立案;即便勝訴,執行時也困難重重,難以挽回損失。

因此,法官建議消費者網購時選擇正規平台,遇到權益受損時,有平台協助才能更好維權。

記者:王建萍 通訊員:馬俊梅 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