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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作者遭「大V」作家發文質疑抄襲,反轉後她起訴要求賠償1元?法院判了!

2024-09-13推薦

初出茅廬的新人作者

被坐擁有百萬粉絲的

大V作家質疑抄襲,

網友紛紛下場,

謾罵、刷惡評、打低分……

新人作者將大V作家訴至法院,

只要求1元賠償?

請看本期案例。

魏某系某文學城簽約的新人作者,於2022年11月起在該平台釋出連載小說【反P】。2023年1月12日,大V作家李某在其微博個人主頁 發表「沒事吧您」「請教一下抄襲站外人的處理流程」等言論並附魏某小說的部份截圖 ,同時@某文學城負責人,暗示魏某抄襲,部份網友在李某的微博轉發、評論和點贊。

李某在個人微博發文

隔天,李某又在微博釋出魏某的小說【反P】與其已發表的作品【成X】【被Y】的 「調色盤」(將原文和有抄襲嫌疑的小說進行對比的表格) ,指出魏某的小說在人設、文案敘述順序、主要劇情等方面存在諸多雷同。

貼文釋出後,大量圍觀網友 在微博、QQ群等平台對魏某進行網暴 ,甚至湧入某文學城平台對魏某的小說 打低分、刷差評、惡意投訴舉報,導致小說被鎖

部份網友給魏某小說打低分、刷差評

為自證清白,魏某在個人微博發文稱沒有抄襲,被指責抄襲的小說是其簽約後的第一部作品,有完整的創作過程,並隨後 釋出了「反調色盤」。該「反盤」有效證明了魏某並未抄襲

熱搜詞條

此後,輿論發生反轉,相關詞條沖上微博熱搜。 李某發表道歉聲明,並表示將 透過微博打賞的方式彌補魏某損失

道歉聲明

魏某認為,李某的行為導致了自己的名譽受損,給其生活、創作造成了極大的困擾,李某雖然在網上致歉,但內容缺乏誠意,且微博打賞更像是侮辱而非道歉。於是,魏某將李某起訴至法院, 要求李某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1元

李某的代理人辯稱,李某未說過原告抄襲,只是質疑,且李某已在個人微博發文道歉並將推文置頂,魏某微博下的評論多是贊賞和支持,未見導致魏某社會評價降低的評論。同時魏某的小說反而因此事件獲得了更多的關註,文章積分、收藏人數均有顯著上升。故請求法院駁回魏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本案系名譽權糾紛,爭議焦點在於李某的行為是否侵犯了魏某的名譽權?

Q1

關於李某的行為定性問題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發表侮辱性、誹謗性言論,為社會公眾所知悉,使個人的社會評價降低,是侵害自然人名譽權的主要形式。

本案中,李某雖未直接指明魏某抄襲,但 作為具有一定粉絲數量的公眾人物, 其發表針對魏某作品的評論、質疑等具有高度誤導性 ,在微博這一特殊平台極易發酵。 在李某未發表道歉微博之前針對魏某的評價大多為負面 ,「抄的過於明顯」「這完全就一模一樣」「哎呀我去,明目張膽了,過分了吧」等大量負面評論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魏某及其作品的社會評價降低是不爭事實 。因此, 法院認為李某的行為侵害了魏某的名譽權

Q2

關於李某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問題

此次事件持續時間短,加之李某已在微博平台采取道歉等補救舉措 ,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對魏某的傷害,防止了事件影響進一步擴大。對魏某小說的負面影響主要集中在某文學城,結合魏某作品及社會評價實質受損程度,法院 判決 李某在某文學城刊登向魏某賠禮道歉的聲明並保留七十二小時 。魏某因李某侵權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確實存在,但 魏某僅要求李某賠償1元,系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自由處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衡陽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該判決已生效。

在資訊化時代,微博、微信、快手、抖音等平台已成為大眾記錄生活、分享感悟的重要媒介。我們在享受網絡便捷的同時,應當正確理性地運用網絡力量,謹言慎行,自覺遵守法律,維護道德底線。網絡暴力不僅侵害他人尊嚴、名譽和私密,也嚴重破壞網絡風氣,不僅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情節嚴重,還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在遇到侵害名譽權的行為發生時,公眾也要主動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私密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來源:湖南高院微信公眾號

作者:夏尚

編輯: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