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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堵塞致低層住戶受損,責任應當由誰承擔?

2024-08-14推薦

基本案情

原告院某和六被告均系某小區同一單元業主,原告院某居住三樓,六被告均居住在三樓之上不同樓層。由於下水管道堵塞,樓上用水無法排出,管道內垃圾雜物溢位,造成院某室內受損,墻面泡水,家具損壞。後原告院某將二樓主管道切開,發現主管道內有雜物堵塞,遂就房屋財產受損問題,請求樓上六住戶賠償。

法院判決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業主對建築物共有部份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同時對共有部份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共同責任。本案中,下水主管道系本單元樓共有部份,應由該單元業主共同管理維護,以保證其正常使用。案涉房屋發生堵塞後,發現主管道內有雜物堵塞,來源不可考。鑒於無法確認堵塞下水道公共部份的雜物的直接來源,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公平原則,從維護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在無免責事由的情況下,應當由使用該管道的住戶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結合本案各業主責任大小、原告自身過錯及所受損失狀況等實際情況,法院酌定由六被告每人賠償原告院某500元。

法官說法

隨著城市化步伐的迅猛推進,樓房居住已成為眾多人的首選。但因房屋下水道堵塞導致低層住戶財產受損,應當由誰承擔責任,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排水主管道屬於小區共用設施,業主對於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應負有共同管理、共同維護的義務。如因所有業主共用的下水管道排入異物而堵塞,進而造成某一業主財產受損,且無法確定造成下水管道堵塞的具體責任人,那麽對於共同使用該下水管道的業主且不能證明自身無過錯或有免責事由時,則需要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本案的處理也參考了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處理規則,在高空拋物引發的侵權案件中,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則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房屋下水道堵塞導致低層住戶財產受損,往往難以確定侵權人,由可能導致下水管道堵塞的業主分擔損失,能更好保護被侵權人的權益,體現公平正義。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款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份以外的共有部份,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來 源:新野縣法院

編 輯:常躍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