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的手機丟了
報警找到手機後
卻發現已經被「刷機」了
這損失該找誰賠?
案情概述
小李帶著家人在某商業廣場遊戲廳內遊玩時,因遊玩得太盡興,將手機落在了遊戲機台面上。等小李發現手機丟了,返回尋找時,卻發現手機已經被人拿走了。
小李趕緊報警,公安調取遊戲廳監控發現,手機被老王拿走了。經民警與老王聯系,老王當晚將手機上交了公安機關。可小李領到手機後,卻發現手機已經被「刷機」,恢復了出廠設定。
小李因手機數據無法找回
要求老王賠償
遭到了老王的拒絕
老王:我又不是偷了你的手機,我是撿到了,還把手機交還給公安機關了。你的手機也沒丟,我賠什麽錢?
兩人協商無果後
小李訴至津南法院
要求老王賠償他4000余元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或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盡管被告已將拾得的遺失物送交給公安機關,但其恢復出廠設定的行為具失真毀手機的主觀故意,故被告應當就拾得的手機修復(數據恢復)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案涉手機在遺失時已使用了2年,市場價值有較大的貶損,故原告主張按原始購買價格賠償損失金額不具有合理性。經法院釋法明理、主持調解,最終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定,被告當庭賠償原告1500元。
法官提醒
「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優秀傳統美德,亦是民法典規定的法律義務。拾得遺失物一定要妥善保管,因一時貪念進行數據操作或占為己有,很可能會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透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透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三百一十六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