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頭條 > 推薦

繼承人拒不安葬被繼承人就想徑直分遺產

2024-02-21推薦

北京通州法院:於情於理皆不妥駁回起訴(副題)

法治日報記者 徐偉倫 通訊員 梁 濤 曾曉梅

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繼承人長時間拒不安葬被繼承人,卻徑直要求分割遺產的案例,法院審理後認定,這種情形下於情於理均不具備處理條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訴求。

據了解,吳某曾有過三段婚姻,2020年1月去世時與董女士系夫妻關系。吳某與第一任妻子韋女士婚內生育一女,經多方尋找已無法聯系。吳某父親先於吳某去世,現吳某母親崔女士起訴其兒媳董女士,要求分割遺產,繼承吳某名下的社保退款2萬余元。

訴訟中,董女士辯稱,其已將社保退款中的款項取出,但部份款項已用於處理吳某後事時產生的債務,吳某生前經崔女士介紹在其他主體處進行理財,被騙後導致吳某遭受重大經濟損失,故只有將被騙理財款項全部索回,董女士才同意分割訴爭遺產。

法院經調查獲悉,吳某已經火化,但至今尚未安葬,骨灰目前由董女士暫存在殯儀館。對於吳某始終未被安葬的原因,崔女士表示,相關費用、款項均被董女士實際領取、控制,董女士作為被繼承人吳某之妻且是主要貨幣財產的控制人,有安葬吳某的義務;自己年老體衰,沒有體力也沒有經濟能力安葬吳某。此外,崔女士認為,自古以來就沒有母親安葬兒子的道理。

對此,董女士表示,雖然村裏有免費公益墓地可供作為本村村民的吳某安葬,但因雙方還存在爭議,故尚未將吳某下葬。

通州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本案中,在被繼承人屍骨尚未得到安葬的情況下,崔女士提出的分割、處置被繼承人遺產的請求不具備處置條件。

法院認為,吳某去世後將其屍骨按照其生活地習俗進行安葬,實作「入土為安」,應被推定為適當且符合大眾認知的處理方式。原被告雙方作為逝者之母、之妻,是被繼承人最為親近的人,也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在法律層面不僅有分割、取得其遺產的權利,同樣負有處理被繼承人遺留事務的義務。安葬被繼承人,不論是法律層面還是社會倫理層面,都是雙方的首要義務與責任。原被告本應相互體諒、幫扶,但在沒有任何特殊原因的情況下,始終沒有對吳某的骨灰予以下葬,顯然沒有盡到相關法律義務,沒有盡到社會大眾認知中確定的基本人倫職責。

法院認為,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的行為,均僅以個人利益最大化為出發點,與法律法規提倡的互諒互讓、和睦團結,與社會倫理推崇、贊賞的母子連心、夫妻同心的優良家風完全相背,故一審裁定駁回崔女士的起訴。

崔女士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終審後認為,一審法院暫時對遺產分割不予處理的裁定於理適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負責該案一審的通州法院法官表示,實踐中,繼承人均僅要求分割遺產而不同意安葬被繼承人的情形較為鮮見,此種情形下法院應當充分考量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優良家風、倡導社會文明風尚。

法官指出,遺產分割不僅涉及被繼承人生前意誌的執行、實作,不僅僅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之間的私事,繼承的實際執行,更需要在法律規則、倫理道德內約束各方行為,使得各方行為符合社會大眾的樸素情感,符合傳統文化、社會風俗的基本共識,以確保整個社會制度的健康運轉與良性發展。

「中國數千年的文化傳承,不論是官方祭祀活動、典籍對於喪葬事宜的規制,還是民間的掃墓、拜山等習俗,無不體現了中華文明對於喪葬事宜的重視、對逝者的尊重與哀思。死者為大、落葉歸根、入土為安等觀念正是這一樸素情感、文化傳統最為直白的表述。」法官說,此外,基於醫學常識可知,妥善處置死者屍骨對於避免可能潛在的細菌、疾病傳播亦具有重要意義。由此,繼承人或者負有安葬、處置死者屍骨義務的其他主體,不積極、恰當地履行相關義務,可能對公共安全造成隱患。不論是殯儀館還是其他屍骨暫存點,其本質上都屬於社會公共資源,本身即具有稀缺性,其存在的意義在於提供應急的、短時間的存放服務,以便完成相關喪葬事宜的流程。對於公共資源的使用,應當盡量避免浪費與無意義的占用。本案中,涉案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骨灰采取的處置態度顯然不符合利用公共資源的應有方式,失真於社會公共利益。

據此,法院認為,在被繼承人屍骨得到妥善處置以前,任何繼承人提出的要求分割涉案遺產的請求均不具備處理條件,相關權利主體,應當在被繼承人喪葬事宜妥善處理完畢後,再就訴爭財產的處分、分割事宜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另案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