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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離婚協定轉移財產,對安置協定的質證意見及夫妻財產的規定匯總

2024-07-16推薦

質證意見 (李感)

對洛州市回族區王寨辦事處出具【拆遷安置補償協定】等材料的意見:

一、相應材料雖顯示享受村民待遇人數為4人,該4人中未包含王紫,但劉嚼享受村民待遇,該村民待遇的資格系因其與王紫的婚姻關系而獲得。

二、劉嚼的安置房系王紫所在戶的宅基地拆遷安置所得,劉嚼系其戶口從他處遷移而來,且系基於與王紫結婚而遷的戶口,二人婚後因宅基地拆遷而獲得了安置房,且安置房屬於財產性質屬婚後所得,顯然 該安置房應為夫妻共同財產,王紫當然有處分權。

三、王紫、劉嚼在明知王紫欠付巨額債務的情況下,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安置房轉移給一人所有的行為,明顯意在規避債務的承擔,應予撤銷。

送出人:

劉嚼基於與王紫結婚,而享有了獲得拆遷安置權益的資格,相對應的安置房屋顯然屬於財產性利益,該利益的獲得系基於締結了婚姻關系,是婚後所得,顯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薪金、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約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1063條是關於夫妻個人財產的規定。 主要分四種:(1)夫妻各自的婚前財產,以完成結婚登記、確立婚姻關系為界。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因其明確的人身專內容而歸一方所有。(3)遺囑或者贈與合約中明確只歸一方的財產,此為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自由意誌。(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以上透過明確列舉式規定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與夫妻共同財產相區分。(5)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情形。此為兜底的概括性條款,以應對復雜的社會現實生活。

但需註意,前條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範圍與本條均有兜底性概括條款,但在適用上要有主次先後之分。由於中國是法定的婚後財產共同制,因此,對於本條第5項的解釋要堅持從嚴原則,只有在本條前4項之外的明確具有人身專內容的財產,才能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而在無法確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一方個人財產時,應以確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為原則。

第1062條是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本條首先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定義,其中的「所得」是夫妻所得,包括夫妻共同所得、夫或妻一方所得;「所得」針對的是財產權利,而不是強調實際對財產取得占有,如夫妻一方中獎所得的財產,離婚時可能權利人並未實際占有,但這些未實際控制、占有的財產仍應認定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本條采用列舉式和概括式相結合的方式,第1款前4項明確列舉四種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第5項是抽象概括式的兜底規定。關於第4項「繼承或受贈的財產」,除外情形為「遺囑或者贈與合約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此外,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除了日常家事範圍內的事務以及構成表見代理的情形外,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對另一方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前所建的宅基地房屋應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根據法律規定,婚前財產在沒有特殊情況下,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建立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動遷婚前所建的宅基地房屋而取得的安置房一般應認定為宅基地房屋所有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的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中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將個人特有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制的補充,主要有以下三類:一是個人的婚前財產;二是遺囑或者贈與合約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三是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以及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等財產。可見,對於第三類個人財產,中國民法典采用的是列舉方式。但是透過「提取公因式」不難發現,以上幾種款項均與人身內容密切相關,財產的取得均源自法律對夫妻一方個人人身權利的基本保障,與夫妻二人是否相互配合、是否同心協力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