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頭條 > 推薦

外賣員騎「小電動」惹禍,責任誰來擔?

2024-07-12推薦

外賣員騎「小電動」惹禍,責任誰來擔?(主題)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趙歡

閱讀提示

當下,外賣配送員駕駛電動車穿梭在大街小巷,送餐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情況時有發生。外賣員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或致人受傷後,該由誰來賠償?復雜的平台用工關系中,「上保險」是不是解決糾紛的有效途徑?

外賣員與他人發生碰撞導致對方骨折,傷者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外賣平台、外包公司都聲稱其與外賣員不存在勞動關系……一起交通事故牽出互聯網平台復雜的用工關系。外賣員送餐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或致人受傷,誰來賠償?

責任主體難確認

陳師傅是某外賣平台的配送人員。一天,他在配送途中,因超車與正常行駛的市民小周發生碰撞,造成小周橈骨骨折,交警部門認定陳師傅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小周因事故產生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4萬余元,於是將陳師傅、某外賣平台、某人力公司及某網絡公司起訴到法院。

法院審理查明,陳師傅確實從事該外賣平台的配送工作,每日透過平台App接單配送。而該外賣平台的配送業務外包給了某人力公司,該人力公司與陳師傅簽訂了【自由職業者承攬協定】;另外,陳師傅每月薪金由某網絡公司代發。

案件審理過程中,各方就誰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提出了抗辯。

外賣平台認為,其與陳師傅沒有勞動或者勞務關系,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人力公司稱,其與陳師傅之間為承攬關系,應當由陳師傅自行承擔賠償責任。網絡公司認為,其僅為某人力公司代發薪金,與事故無關。陳師傅則表示,自己是某人力公司的工作人員,應當由某人力公司作為他的雇主,承擔用人單位賠償責任。

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張龍律師告訴【工人日報】記者,外賣配送作為一種新就業形態,具有用工模式多樣、工作時間靈活、工作地點分散等特點。因此一旦發生事故,責任主體較難確認,相關平台公司也多以「非勞動關系,只是合作關系」「事故並非在騎手履職期間發生」等理由提出抗辯。「若平台或外包公司與騎手之間的法律關系認定為勞動或勞務關系,騎手也是在履職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則平台或外包公司需要擔責。」張龍說。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某人力公司與陳師傅之間簽訂的協定雖名義為「承攬協定」,但該協定中未明確具體的承攬專案,內容實質也不符合承攬合約的定義。因此,法院認定陳師傅是某人力公司招聘的勞務人員,雙方構成僱用關系,判決由某人力公司對小周的損失承擔用人單位賠償責任。

「上保險」或成解決方案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外賣騎手」為關鍵詞搜尋民事案件,發現相關案件達2586件,其中交通事故涉及1114件,誤工費涉及1006件,人身損害賠償涉及817件。數據背後折射出外賣騎手交通事故頻發、賠償責任模糊不清等問題。

目前,針對外賣車輛交通事故糾紛案件的特點,有不少專家、律師建議健全外賣車輛意外保障機制,及時為外賣員購買商業意外險。

記者采訪了解到,一些平台企業采用的辦法是由勞動者自己出資購買商業險。外賣員小賈告訴記者,每天在登入平台送單前,需要交2.5元~3元不等的保險費用,這種商業險報銷額度在3萬元至60萬元,通常包括對第三方的賠付。「公司每月在我的薪金裏扣除230元,薪金條中標明是保險費用,報銷的最高額度是5萬元。」外賣員吳師傅說。

此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判過一起外賣員送餐時發生交通事故獲得保險公司賠付的案件——

2023年8月23日,在北京市東城區某路段,騎電動車的外賣員小楊與郭先生相撞,導致郭先生踝關節受傷,並產生部份誤工費。經公安局認定,該事故小楊為全責。小楊表示,此前公司為自己在某保險公司投過保,所以應由保險公司擔責。

最終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範圍內直接對郭先生的合理損失先行賠償。

職業傷害保障試點穩步推進

「我們公司購買的商業保險,300元以下是不賠付的,為了避免麻煩,一些小剮蹭我就自己賠償了。」吳師傅告訴記者,購買商業保險不是萬全之策,「因為並不能解決更為日常的‘麻煩’」。此外,也有保險公司以「不在商業險理賠範圍內」為由拒絕賠付。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此前披露的一則案例顯示,第三方人力資源服務公司曾為騎手小張購買「配送從業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但當小張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提出理賠申請後,卻被保險公司拒賠,理由為根據免責條款約定,事故發生時小張駕駛的兩輪車不在理賠範圍內。

對此,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公司對於保險內容沒有進行任何培訓介紹或提示說明、雙方沒有任何溝通洽談,保險公司在投保過程中未對投保人和實際繳費人盡到任何提示說明義務,因此,該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小張支付意外傷殘保險金。

為了更好地保障勞動者權益,張龍建議,作為騎手,無論自行投保還是平台集體投保,均應認真參與投保過程,理解保險條款的內容;事故發生後,及時固定或者委托他人保存證明材料,及時報案,提供客觀、真實的各項理賠材料;在日常配送工作中,應有意識地進行工作留痕。「另外,騎手一般透過平台或者配送服務商投保,平台或配送服務商應妥善保存騎手的資訊資料、跑單記錄、投保流程等,做到糾紛發生時可調取、可追溯。」張龍說。

此外,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沈建峰告訴【工人日報】記者,2022年7月起,在人社部指導下,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在北京、上海、江蘇等7省市的出行、外賣、即時配送、同城貨運4個行業開展。「平台為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辦理職業傷害保障時,不以與平台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而是采取按單繳費的方式,由平台企業按照上月訂單量申報繳費,勞動者不繳費。」沈建峰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