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事遇到了跟你一樣的事。
當時他女朋友也是懷孕了,倆人就張羅著結婚的事。
我們這邊的規矩,就算自由戀愛準備結婚的時候也得找個媒人,他找的我跟領導,我算個陪襯。
我們倆就去了。
女方媽媽提出的條件,在我們本地買一套房子(同事外地的),買一輛車,彩禮18.8萬,不包括三金。
第一次就是初步傳達一下這些東西,我們回來告訴同事之後,同事表示車房沒問題,看彩禮能不能少點,給10.8萬,這是當時普遍的情況。
第二次,領導把同事的意思告訴女方媽媽之後。
女方媽媽不樂意了,說「我女兒平時很乖的,他現在把我女兒肚子弄大了,傳出去太丟人了,必須得多給點彩禮作為補償……」
這理由聽得我血壓高,領導耐心聽她說完之後,說
「你看,倆孩子是自願的,買房,買車,又給這麽多彩禮確實有點困難。」
女方媽媽「我不管,他必須得給這麽多,還差這幾萬塊錢?我女兒還不值這個錢?」
領導一再表示一下要花這麽多確實拿不出,但是女方媽媽油鹽不進,咬定必須得這麽多。
我跟領導無功而返,回來給同事傳達意思,這時候媒人的好處就體現出來了,濾掉細節,不好聽的話不說,只說女方那邊不同意少彩禮。
同事找家人商量,兩天後跟我們說,18.8萬彩禮也行,看能不能把三金包括在內?實在想盡辦法了。
我跟領導再跑一趟,剛說完把三金也算在彩禮內,女方媽媽起身走了,進臥室了,女孩也跟著進臥室了。
我跟領導面面相覷,真沒想到是這個結果,因為一般情況下女方多多少少都會做出讓步,像這種一點不讓的還真不多,而且她要的就比當時的標準高。
我跟領導悻悻而歸,告訴同事彩禮不能少。
後來,就沒有後來了,第二天女孩給同事發了條資訊:我已經把孩子打了。
同事盯著手機看了好久,回了一條:知道了。
誰也沒說分手,但是從那以後,倆人很默契的沒有再聯系,互不打擾。
寧願傷害身體,不考慮打胎後果彩禮上都不少一分錢,你覺得還能處嗎?
現在你就算拿出這麽多彩禮還有意義嗎?
何況這個彩禮虛高啊!
我印象裏廣東彩禮很少。
不是你不想負責,是人家不需要你負責。
乖!聽話,喝頓酒,睡一覺,這事就過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