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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法院在明確各自份額後判決雙方可自行協商出售房屋

2024-08-02推薦

近日,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權利人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離婚後財產糾紛案,法院在明確份額的基礎上給予原、被告自行協商出售房屋的機會,讓當事人有充足的時間尋求最佳化處置方案。

鄭某與王某原系夫妻關系,2014年8月23日,鄭某、王某作為被征收人與征收部門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定書一份,明確了產權調換方式。此後,鄭某與王某於2017年6月12日協定離婚,並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但未涉及前述房屋。因協商未果,鄭某訴至法院主張房屋權益。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鄭某、被告王某均明確表示不要房屋只要錢。

法院審理後認為,如果在訴訟過程中直接對訟爭房屋進行拍賣、變賣,一來費時較長,無法保證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審結,且無法保證房屋會順利拍賣、變賣,即便成功,也還需支付高額的評估、拍賣費用。再者,訴訟過程中,雙方在此前積累的矛盾、沖突等影響下,無法對房屋如何處分作出冷靜、全面、準確的判斷。因此,法院在征求當事人意見後,判決鄭某與王某於判決生效後六個月內自行協商出售訟爭房屋,所得款項扣除相關費用後原、被告各享有50%;若出售未果,鄭某、王某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拍賣、變賣,所得價款扣除相應費用後各半享有。

一審判決後,王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目前已生效。

■法官說法

房屋作為不動產的內容決定了其無法直接進行分割。司法實踐中,當事人通常需要從取得所有權和取得對應價值兩個選項中作出選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六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定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從前述規定可以看出,離婚訴訟夫妻雙方對房產分割無法達成一致協定時,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三種處理方式:(1)雙方均主張的,競價取得;(2)一方主張一方不主張的,評估後補償;(3)雙方均不主張的,拍賣、變賣後分割價款。法院在確定份額的基礎上給予雙方當事人協商處置房屋的機會,與在訴訟過程中直接根據當事人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後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相比更加高效,也更有利於當事人權益實作。

首先,於當事人權益保障而言。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之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定處理。可見,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堅持以雙方協定為前提,這也是為了保障夫妻共同財產價值的最大化實作。不管是訴訟過程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還是明確份額後給予當事人一定時間自行變賣並就所得價款進行分配,都做到了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後一種方式由於不受案件審理天數的限制,避免審理過程中著急出售房屋而使價格與當事人心理預期落差較大甚至明顯低於買入價或成本價的情況發生。

其次,於審判程式推進而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六條關於爭議房屋的處置方式在原有基礎上增加了「變賣」這一方式,其目的也是為了克服拍賣流程相對繁瑣、成本花費高的障礙,提高解決問題的效率。但是,即便是變賣也需要較長時間去尋找買方、洽談價格、辦理手續,在此情況下,一般案件所需的審理天數都較長。那麽,確定當事人對房屋價值所享有的比例後,準許其在一定期限內自行協商出售房屋,能夠大大壓降此類案件的審理天數。

最後,於矛盾有效化解而言。由於原、被告均不主張房屋的所有權,法院判決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變賣該房屋,在自行出售不成功時任意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拍賣、變賣房屋。這樣一來,當事人的實體權益得到了充分保障,也有利於其選擇出售房屋的更好時機,畢竟賣房款項的高低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共同利益。司法實踐中,部份當事人還會在綜合考量市場行情後決定暫時不出售房屋,或商定將房屋歸並給一方。總而言之,法院在法定處置方式框架下的這一探索能夠打破離婚雙方均無能力獨自歸並房屋的困境,也能夠助推他們在以共同經濟利益最大化為引導下找到房屋處置的最佳方式。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張桃

編輯: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