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頭條 > 推薦

買到手的二手車被查封,能否要求停止對車輛的執行?濟南槐蔭區法院:購車人已享有所有權時,應停止執行

2024-06-22推薦

日前,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原車主欠款導致已經出售的二手車被查封的案件,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要求停止執行的請求。
2022年3月,孫某購買朱某二手汽車一輛,雙方簽訂二手汽車買賣合約,孫某向朱某支付6萬元車款,朱某將車輛及所有手續交付孫某。2023年1月,孫某購買了涉案車輛的交強險及商業險。另查明,2022年5月23日,朱某因欠邢某貨款被訴至法院,法院查封了朱某名下的涉案車輛。2022年6月21日,孫某到車管所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時被告知車輛被法院查封。2022年8月1日,法院判決朱某歸還邢某貨款。後孫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孫某為涉案車輛所有權人,邢某不得執行涉案車輛。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案涉車輛的所有權應該歸誰。孫某與朱某簽訂的二手汽車買賣合約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雙方均應切實履行。孫某送出的銀行流水明細及微信轉賬憑證可以證明孫某已向朱某付清全部購車款6萬元;孫某持有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交強險標誌及交強險保單可以證明孫某實際占有、使用案涉車輛,法院予以認可。本案中,孫某與朱某簽訂二手車買賣合約的時間系2022年3月2日,簽訂合約的當天即完成付款與交付車輛。而邢某起訴朱某的時間為2022年5月23日,故孫某實際占有、使用案涉車輛的時間早於邢某起訴朱某的時間。動產物權變動采取交付生效主義,機動車作為特殊動產應當予以適用,朱某向孫某交付車輛後即取得車輛所有權。邢某作為一般債權人,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善意第三人」,其債權無法對抗物權。邢某辯稱案涉車輛的市場價格在8萬元到10萬元之間,孫某與朱某達成的交易價格為6萬元,明顯低於市場交易價格,存在惡意串通。法院認為,二手車的市場交易價格受多種因素的影響,不同車輛具有不同的車況,二手車交易網站無法對案涉車輛作出精準估價,且實際成交價格與交易網站查詢的價格差別不大,故對於邢某的辯稱,法院不予采納。庭審中,孫某陳述,車輛交付後因疫情封控原因導致沒有及時辦理過戶登記,符合客觀實際,法院予以采納。故本案可以排除孫某與朱某惡意串通損害邢某利益的可能性。綜上,孫某作為車輛買受人主張對案涉車輛享有所有權,要求排除對案涉車輛的執行,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孫某為涉案車輛的所有權人,邢某不得執行涉案車輛。判決作出後,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李晨爍)
■法官說法原物權法規定了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對此予以沿用。機動車作為特殊動產,應當予以適用,該基本原則在執行異議之訴中並未動搖。在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異議人為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機動車買受人並已實際交付,異議人享有足以排除一般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在該類案件中,要實質審查異議人是否為真實買受人並完成交付,在排除虛假訴訟合理懷疑、可以認定異議人為真實物權人的情況下,異議人具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來源:中國法院網

編輯:魏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