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頭條 > 推薦

判賠45萬!蔡佳玲被拐案一審獲刑,家屬:拐騙者謊話連篇,檢察官當庭改變量刑建議

2024-06-19推薦

瀟湘晨報記者從家屬處獲悉,6月18日上午,蔡佳玲被拐騙案一審宣判,張某君犯拐騙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45萬元。

出生於2004年的蔡佳玲,在2008年剛過生日後幾天,在龍崗區龍東東聯商場被一中年婦女張某君拐走,當時有監控錄像拍下。親生父母苦尋15年,直至2023年3月才將她找到,當時張某君兒子還主動致電蔡父,說要跟他「做親戚」,想要逃避刑罰。

此案於4月11日在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蔡父告訴瀟湘晨報記者,庭審發現張某君口供等內容存在諸多謊言時,檢察官當庭改變主意,從「有自首情節,建議從輕處罰」改成「認罪態度不好,請求從重處罰」。

△ 2023年9月,蔡父拿出部份尋女資料,記者吳陳幸子攝

拐騙者兒子主動打來電話稱「想做親戚」,還以養育之恩要求被拐小孩簽諒解書

瀟湘晨報此前報道,自蔡佳玲被拐走後,蔡父一直於多地奔波尋女,一旦有能夠推動案件的,他會放下任何事情出門。家中事務及收入維續則主要依靠妻子和漸漸長大的其他三個子女。每瀕臨崩潰,蔡父就拿出那段商場裏女兒被拐走的錄像,「有一個實實在在的人,因為我看得見你帶走我女兒,我就不信抓不到你。」經濟拮據、家庭矛盾、不再穩定連續的日常生活,已成15年以來這家人的常態。

△ 張某君拐走蔡佳玲的商場監控截圖

2023年3月18日這天,警方依據和佳玲相關的線索給一個四川廣安的孩子采了血。當晚,蔡父突然接到一個陌生號碼打來的電話,對方稱「你女兒是我的妹妹」「我們可不可以做親戚」——是當年那個拐走佳玲的中年婦女的兒子來電。原來女兒被拐後沒有轉賣,而是被該中年婦女張某君送回老家當留守兒童。

蔡佳玲沒有過多猶豫,回到了原生家庭,一家六口終於團聚。只是張某君被民警帶走後,張某君兒子偷偷來找蔡佳玲簽諒解書,還用養育之恩要求她,說不簽「媽媽」會有多年牢獄之災。蔡佳玲簽了。

但重新審視自己和親生父母數年來的遭遇以及其他尋親家庭的苦痛後,蔡佳玲於2023年8月向法院送出了一份情況說明,否認了此前簽署的諒解書,希望法院「處罰方面按照法律程式正常處理。」原定9月底的庭審因此延期。

△ 2023年父親節,蔡佳玲送給蔡父的賀卡。記者吳陳幸子攝

由於當前掌握情況顯示張某君行為不存在販賣,其涉嫌罪行只是「拐騙」,而拐騙罪的量刑最高不會超過五年,蔡父曾於2023年9月向瀟湘晨報記者表示,想嘗試收集張某君這些年來對蔡佳玲存在虐待行為的證據。蔡佳玲曾表示張某君「極度重男輕女」,自己「做任何事情都被否定」,常恐懼著「會不會被罵或被打」。

彼時蔡父還沒有見過張某君本人,他稱等見到,有很多為什麽要問她:為什麽你要把我的女兒帶過去?帶過去就好好養,為什麽要「虐待」她?她在你那裏是草,在我們這裏是寶,為什麽要把她搞成這樣?

△ 出庭通知書,受訪者供圖

家屬稱拐騙者謊話連篇,檢察官當庭改變量刑建議:認罪態度不好,請求從重處罰

2024年4月11日,此案一審開庭。4月7日,蔡父曾告訴瀟湘晨報記者,他和律師收到的出庭通知書上,張某君涉嫌的是「拐騙兒童罪」,沒有涉及虐待罪名。此外,檢察院出具的起訴書中提到,張某君有自首情節,可從輕處罰。「起訴書早收到了,我弟弟他們不敢讓我看。」蔡父稱。

6月17日,一審宣判前一日,蔡父向瀟湘晨報記者講述了庭審時的情況。

「她(張某君)一直在說謊,和我們的證據鏈很多地方對不上。」比如張某君稱自己是將蔡佳玲撿走,而非拐走。但實際上,張某君在事發後兩月就回到拐走蔡佳玲的地方附近,工作了足足兩年。當時蔡父為了盡可能擴散訊息,尋親動作十分高調,大街小巷貼滿了尋人啟事。張某君不知情的概率很低。

「檢察官當時就改變了說法,之前是說她(張某君)有自首情節,建議從輕處罰。後面改成‘案情惡劣,謊話連篇,認罪態度不好,請求法院從重處罰,建議量刑為四年三個月至五年’。」

蔡父還提到,當時他講述自己找女兒的經歷,拿出自己第一張尋人啟事,以及女兒講述自己在原生家庭的經歷時,很多旁聽人員都留下了眼淚。

△ 2023年9月,蔡興全拿出他打印的第一張尋女啟事。多處已見黴斑,字墨暈開。記者吳陳幸子攝

蔡父告訴記者,他也向張某君提起了180多萬的民事賠償。若18日宣判結果,張某君被判的刑期「比四年三個月少一天」,他就會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民事賠償結果若不理想,他也會提起上訴。

一審宣判:張某君被判四年十個月,民事賠償45萬元

據法院判決書,經審理查明,2008年6月27日16時許,張某君以糖果為誘餌,將蔡佳玲拐至四川省武勝縣一村子撫養,並改名為陳某雨。蔡佳玲被拐後,其父母多方尋找蔡佳玲。公安機關經偵查於2023年3月18日發現陳某雨可能是被拐的蔡佳玲,遂采集了其 DNA血樣進行比對。張某君得知相關情況後,於次日在其兒子陪同下到武勝縣公安局萬善派出所投案。

在量刑考量上,法院認為,張某君的行為致使被害人從幼童至成年長達近15年的時間裏脫離原生家庭,脫離原有的生活軌跡,致使被害人的親生父母承受了多年骨肉分離及尋親之痛苦,故在量刑時應對以上意見予以充分考量。

張某君有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對於從寬的振幅,考慮張某君系在時隔近15年後、其罪行已經敗露的情況下才投案的,且其在庭審中關於被害人是流浪兒童的辯解與事實不符,並沒有深刻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對被害人及其家庭所造成的嚴重傷害,故本案應從嚴把握從輕振幅。

綜上,法院認為公訴機關變更後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對被告人張某君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

民事賠償上,法院酌情確定張某君應賠償原告人物質損失45萬元。此外,原告人44萬余元的精神損失索賠被駁回。

6月18日中午,蔡父告訴瀟湘晨報記者,對於判決結果還算滿意,民事賠償方面可能會再和律師商量是否上訴。張某君一方在法庭上未提出上訴。

瀟湘晨報記者 吳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