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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7年後分手,女方起訴男方索要23萬青春損失費,判了

2024-07-08推薦

一對戀人同居7年後分手,女方索要23萬元青春損失費,法院會不會支持?近日,江蘇泰州海陵法院通報了這樣一起案例。

2016年,張某和李某經人介紹認識,並確定了戀愛關系,兩人沒有結婚,但一起同居了七年,如今雙方產生矛盾,還鬧到了法院。

張某和李某確定戀愛關系同居了一段時間後,張某就出國打工了。一年半後,張某回國用打工收入支付了一套房屋的首付款13萬元,並以女方李某的名義簽訂了房屋買賣合約,也以李某的名義辦理了房屋貸款。拿到新房後,兩人共同裝修生活,但他們一直沒有領取結婚證。2023年,雙方發生矛盾,簽署了一份【離婚協定書】。

協定明確約定,婚房是張某出資購買的,李某同意過戶返還,但張某應當要補償一筆「青春損失費」23萬元(由賣房款來支付)。簽訂協定後雙方各自搬離婚房,由張某負責賣房。但房子一直沒有賣掉,張某開始反悔,不願意再支付李某青春損失費,還將李某起訴到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相識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同居關系不同於合法婚姻關系,對於同居期間一方的薪金、獎金、生產經營收益以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取得的合法收入,原則上歸本人所有。

本案中,張某轉賬的24萬元扣除房貸7萬元,還有17萬元用於裝修和共同生活開支,所以對於男方要求返還房屋的請求予以支持。但張某還要求返還24萬元,考慮到雙方共同居住生活一些開支無法區分,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一方以戀愛、同居為由主張另一方支付「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的,法律沒有規定,不予支持。同時,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最終法院判決,李某返還房屋,配合張某完成過戶手續。張某支付李某購買家電補貼1萬元。

瀟湘晨報綜合泰州海陵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