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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彈藥作為「紀念物」私藏二十余年,新疆一男子犯非法持有彈藥罪被判刑

2024-10-09推薦

一男子將父親遺留的彈藥作為「紀念物」私藏二十余年,輾轉幾次搬家都沒有舍得上繳,最終因非法持有彈藥罪獲刑。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審結一起非法持有彈藥案,以非法持有彈藥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

2023年12月22日,郭某搬家時將其父親1997年去世時遺留的TNT炸藥1塊(經鑒定檢測出三硝基甲苯成分)、子彈47發(經鑒定為法律規定的彈藥)、導火索1根(長26.17米,經鑒定含有碳元素顆粒、硝酸鉀、硫黃成分)丟棄在某高速公路服務區垃圾桶內,隨後駕車駛離,當日被公安機關查獲。

2024年2月16日,新疆奎屯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涉嫌犯非法持有彈藥罪,向奎屯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郭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彈藥的犯罪事實清楚,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彈藥罪。鑒於被告人郭某到案後如實坦白罪行,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一審法院以非法持有彈藥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郭某不服提起上訴,請求對其從輕處罰,改判適用緩刑。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郭某雖以「紀念」為目的私藏彈藥,但其私藏行為時間跨度長,且將彈藥私自丟棄,導致彈藥失控,具有嚴重的現實社會危害性和安全隱患,不符合適用緩刑條件。經釋法析理,郭某表示服從判決,並撤回上訴。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張婷 來瑜玫

編輯: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