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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對夫妻假離婚,房車都歸男方,感情破裂後女方憤而起訴

2024-06-25推薦

為買房,張先生與李女士

簽訂【自願離婚協定書】

然而「假離婚」不久後

雙方卻因感情破裂「真分手」了

簽訂【自願離婚協定書】

上海二中院介紹,張先生與李女士於2009年10月結婚,婚後生育一子一女。

李女士因征信問題無法辦理貸款,為再購置一套房屋,2020年6月,她與張先生簽訂【自願離婚協定書】。協定書中約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有存款歸男方所有,2套房屋、1輛車歸男方所有。

離婚後第二天,張先生即與某置業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約(預售)】。

2020年9月,張先生與李女士辦理復婚登記。2021年6月, 雙方因情感破裂,經法院調解再次離婚。

2023年7月,李女士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自願離婚協定書】中關於財產分割、住房分割、其它事項的約定無效。

一審:

認定條款屬虛假意思表示

一審審理過程中,張先生對【婚內協定書】上其簽字的真實性提出異議。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綜合【婚內協定書】【商品房買賣合約(預售)】、鑒定意見書以及雙方在第一次離婚後不久又復婚等事實,一審法院認為【自願離婚協定書】中的內容系因訂約雙方合意「假離婚」而產生,該部份約定應屬無效。

二審:

【自願離婚協定書】相關條款無效

一審判決後,張先生不服提起上訴。

上海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結合【商品房買賣合約(預售)】以及張先生、李女士在第一次離婚後不久又復婚等事實,可以確認【自願離婚協定書】中 關於財產分割、住房分割、其它事項的全部內容是張先生與李女士的虛假意思表示。 張先生稱【自願離婚協定書】是因李女士過錯導致雙方感情破裂而簽署,但依據不足,不予采信。

最終,上海二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綜合 丨澎湃新聞、上海二中院、上觀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