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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孔攝像監視「刺頭」業主?事發成都一小區

2024-09-29推薦

「我因為經常就小區物業問題

向有關部門投訴維權,

被物業視為‘刺頭’。

物業經理找人將我圍堵恐嚇,

更過分的是他們在我家門口的樓道,

用煙感器偽裝針孔攝影機,

監視我的一舉一動。」

家住四川省成都市凱德風尚小區的王先生(化名)說,自己報警後,警方已將相關5人行政拘留。

攔路:

多次投訴物業,

被三名陌生男子攔路言語威脅

「我七八年前在凱德風尚小區購置了房屋,近兩年才搬過來住。我們這個小區比較大,住了上萬人。」王先生介紹說。

入住小區後,王先生發現小區物業存在各種問題,他便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像消防設施不達標,物業沒有公示過公共收益,我們籌辦業委會物業各種阻撓,等等問題。」王先生直言,「物業認為我是個‘刺頭’,可其他業主認為我是為大家發聲維護自身權益。」

「9月21日,我和愛人帶著不滿6歲的女兒及年滿六旬的母親剛出小區100來米,突然被三個陌生人堵住了去路。對方警告我,不要沒事找事,給政府添麻煩。」王先生說,「我用手機拍攝他們,他們搶奪手機,發生了爭執。還說我也是上有老下有小的,讓我註意點,就離開了現場。我把家人送回家,立即前往當地派出所報警。」

監控:

樓道的煙感器,

竟然是針孔攝影機

對於這三人的身份,起初王先生懷疑過是物業找的人,但沒有證據。「報完警後,我就去忙其他事了。當晚回家,我意外發現家門口走廊上方安裝了煙感器,怎麽看怎麽覺得奇怪。這個煙感器我也不太清楚是什麽時候裝的,由於白天的事情比較敏感後,發現了家門口樓道這個煙感器比較奇怪。我跑去其他樓層,相同位置並沒有煙感器。」王先生越想越覺得奇怪,最終他發現自家門口的煙感器更像是藏著一個針孔網絡攝影機。

「我當時汗毛都立起來了,為什麽會給我家門口安針孔網絡攝影機,是誰在監控我,難道早上小區外堵我的三個人,就是靠這針孔網絡攝影機掌握我的行蹤?」王先生越想越害怕,再一次報警。

當晚警方抵達現場後,拆除了這個煙感器。最終確認,這個所謂的煙感器僅僅是一個偽裝,實際就是一個針孔攝影機,網絡攝影機正對王先生家大門。

拘留:

物業經理找人實施威脅,

共5人被警方行政拘留

經當地警方調查,圍堵王先生一家的三名陌生男子,確實和凱德風尚小區的物業公司成都合達聯行物業公司該小區專案部物業經理有著聯系。警方對三名圍堵男子及小區物業經理陳某、小區物業秩序維護部李某行政拘留9日至5日不等。

經警方調查,9月20日物業經理陳某電話聯系成都合達聯行物業公司巴中分公司同事何某,讓何某帶兩個人來成都幫忙威脅一下小區業主王先生。隨後何某聯系了另兩人,三人來到成都後在凱德風尚小區附近一家酒店內,物業經理陳某和物業秩序維護部李某將王先生的照片交給何某等三人,並對實施細節進行溝通。

9月21日,何某等三人在小區外拿著照片確認王先生的身份後,將其攔下恐嚇威脅,被王先生手機拍攝後試圖搶奪手機未果後逃離現場。

針對安裝網絡攝影機一事,警方向王先生說,陳經理解釋了,這個樓層有可疑人員,便由工程部安裝了網絡攝影機。「我當時就反駁了,這個解釋太可笑了。」王先生說,「警方也覺得是狡辯,會對陳經理的行為著重處理。」

最終,警方處陳某行政拘留9日,李某行政拘留7日,何某行政拘留7日,剩余二人行政拘留5日。

回應:

物業經理威脅業主被拘留,

物業公司負責人稱系個人行為

9月27日,記者聯系了成都合達聯行物業公司相關負責人。「我們一直找他溝通,很想和他溝通,但王先生拒絕和我們溝通。」該負責人稱,也不知道王先生是為什麽。

針對小區物業經理陳某的行為,該負責人說:「我們也是今天才知道陳的事情,派出所通知到公司這邊了解情況。這件事和公司沒有關系,我們一直主動真誠地邀約業主王先生溝通,但是他拒絕溝通。」

該負責人表示,凱德風尚小區物業經理陳某、秩序維護部李某透過外地分公司何某找人圍堵恐嚇業主王先生,並給他家大門外安裝針孔攝影機是個人行為,和公司無關。

律師:

監控正對業主家門侵犯私密,

如肆意傳播監控內容恐涉嫌犯罪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在公共場所並非不能安裝網絡攝影機,只不過在公共場所安裝網絡攝影機,需向派出所報備。如果在私人營業場所、個人家庭等安裝,不涉及他人私密的,則不需向派出所備案。本事件蹊蹺的是,物業選擇在隱蔽之處安裝針孔網絡攝影機,雖說是在公共區域安裝的,但是網絡攝影機正對著業主的家門,存在侵犯業主私密權之嫌。如物業出於業主安全的考慮,全然可以在明處安裝監控,且不得正對著業主的家門。

趙良善表示,物業安裝的網絡攝影機無疑正對著業主的家門,未免會監控到業主的私人活動,侵犯了業主的私密權,依據【民法典】第103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私密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私密權。私密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以及【民法典】第1033條相關規定,物業需承擔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趙良善指出,如情節嚴重,物業或許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所謂「情節嚴重」是指:(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訊內容、征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訊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五千條以上的;(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趙良善稱,此事給個物業敲了一記警鐘,安裝網絡攝影機時,切勿打著保護業主的安全的旗號,侵犯業主私密權。公共場所的監控是鑄就平安的利器,不該是侵犯個人資訊的工具。保護「網絡攝影機時代」的個人資訊尤為重要。無論是掌握監控影片的單位、網絡平台還是監管部門,都應牢固樹立個人資訊保護意識,牢牢守住安全底線,堅決杜絕「黑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