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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合作办医破裂,职工辞职要付违约金吗?

2024-03-19健康

长沙县人民医院尚未开业。受访者供图

近日,湖南长沙县人民医院合作办医破裂,数百名职工难维权的事件引发关注。(相关报道详见【破裂的合作办医:建院七年未开业,数百医护去留难】)

2017年,长沙县政府与湖南省人民医院合作办医,双方签署整体托管协议。该协议显示,长沙县政府出资建设长沙县人民医院,加挂湖南省人民医院星沙院区的牌子,并委托湖南省人民医院整体托管,严格实行「管办分离」。合作期限为20年。

七年过去,长沙县人民医院因为多方面原因未开业。2024年合作办医终止,「长沙县人民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星沙院区)」变成了「长沙县人民医院」。当省级平台变成县级,辞职还需按合同赔偿单位,该院提前招聘的515名职工面临去留难题。

一系列问题逐渐浮现。在整体托管协议方面,长沙县政府的做法是否存在问题?另一方面,职工因平台降级提出离职是否应按原合同进行赔偿?南方周末记者就此采访了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文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琮,以及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俞曦。受访对象均与本事件无关。

合作办医破裂,谁之过?

南方周末: 在整体托管后,2019年长沙县政府采用PPP模式,拉入第三方民间资本建造医院,并将非核心医疗收入交由第三方运营,是否构成违约?

陈文明: 根据整体托管协议约定,长沙县政府拉入第三方民间资本并不构成违约。但将非核心医疗收入交由第三方运营,长沙县政府有可能构成违约。因为双方约定的是,由湖南省人民医院全面管理,且「管办分离」。非核心医疗业务板块看似非实质内容,但医院作为一个需要整体运营和管理的项目,湖南省人民医院若按照协议约定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社会满意度且按照院区建设同质化的原则进行管理,对非核心板块的运营和管理必不可少。

俞曦: PPP项目只是长沙县政府建造医院的一种方式,湖南省人民医院无需考虑医院的建成是通过PPP,还是其它资金筹措方式。长沙县政府的任务是将医院建好交给湖南省人民医院运营即可。但长沙县政府把医院的非核心医疗收入交给社会资本运营,这肯定与托管协议是冲突的。

南方周末: 整体托管协议中约定,「在托管期内若遇不可抗拒的原因(如自然灾害、重大政策调整等)造成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长沙县卫健局方曾对职工解释,由于2023年国家就PPP模式有政策调整,进而促使整体托管协议终止。若该说法属实,是否属于双方协议中提到的「不可抗因素」或「重大政策调整」?

陈文明: 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指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国家对PPP模式的政策调整不属于协议中提到的「不可抗拒的原因」,应当属于协议中提到的重大政策调整。

但法律对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此「重大政策调整」是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还需要法院依公平原则进行裁判而定。即使发生重大政策调整的情形下,合同的解除也需要由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或由法院通过裁判来变更或解除合同。

结合这件事的实际情况,我认为国家出台的PPP模式相关政策调整并不必然地导致整体托管协议终止。长沙县政府根据该新政策调整依旧有主观选择空间,其单方面决定坚持跟第三方合作而终止整体托管协议,不能称之为政策调整。

赵琮: 民法典有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国家出台关于PPP模式的政策调整与情势变更画上等号。政府政策调整如果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形,由于该政府政策调整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将上述政府政策的调整认定为情势变更。

在本案例中,国家出台的「指导意见」「通知」等形式发布的各类文件,虽然和该案例中的合同履行具有一定相关性,但并不涉及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调整或某项相关措施的变更的,则该类文件实际并不使得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据此主张情势变更的,法院大多不予支持。

南方周末: 据悉,长沙县政府参与任命分管人事和财务的主要领导派选,被湖南省人民医院拒绝,双方因此产生分歧。如何看待这种情况?

陈文明: 根据托管协议内相关约定,长沙县政府构成根本性违约。从合作模式上看,根据协议约定,长沙县政府在人事管理上只核定编制数,投资和建设、发放工资福利及提供工作经费等。在人事选派和编制上,长沙县政府只核定,并未约定任命的权利。

从合同目的上看,长沙县政府出资,湖南省人民医院全面负责运营;长沙县政府可成立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且同时由县卫计、人社、编办对招聘方案进行核准、监督、指导和认定;湖南省人民医院在长沙县政府、县卫计、人社及编办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运营。

若「人、财、物」都由县医院掌控,则会导致湖南省人民医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长沙县政府的行为属于根本性违约。

俞曦: 整体托管协议明确规定了「整体托管」的内容,「乙方(即湖南省人民医院)派出医院管理人员和专家团队,乙方全面负责医院的经营管理」且医院管理委员会由「乙方委任」。长沙县政府想任命分管人事和财务的主要领导,明显系违约。违背了托管协议约定的「管办分离」的初衷。

主体变更后,职工离职该赔吗?

南方周末: 长沙县政府与湖南省人民医院终止合作后,长沙县卫健局于2024年初单方通知医护人员分三批到县级医院轮岗,这种情况如何看待?

陈文明: 这不合规。医院人员分批到县级医院轮岗,属于对聘用合同的变更。根据聘用合同第六条:合同变更需由双方协商一致,并按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看,轮岗的实质是对原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变更。根据规定,劳动合同变更需要以协商一致为原则办理终止与重签合同的手续。所以,未经协商安排职工轮岗,首先违反了聘用合同的约定,其次也可能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俞曦: 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在招聘时明确了每个职工的部门和岗位,假如安排不了既定的工作,就必须协商,直接命令轮岗是违法的。个人认为,该做法是长沙县卫健局在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作出的权宜调整。原合同从法律角度随时可以单方终止,如果职工接受,就应形成新的聘用合同,不接受就属于解除合同,职工可以据此离职。

南方周末: 该院职工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上,聘用单位(甲方)为「长沙县人民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星沙院区)」。该合同规定,乙方工作服务低于约定期限视为违反合同,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当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化,乙方是否需要赔偿?

陈文明: 若长沙县政府与湖南省人民医院签署终止合作的协议,那么医护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主体就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主体仍需要继续履行原聘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若医护人员没有过错或未发生聘用合同中约定所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下提出离职,则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在这次事件中,尽管聘用合同中约定职工服务期低于约定期限需赔偿,但职工服务期低于约定期限并非是自身怠于履行聘用合同所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职工赔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赵琮: 培训费用的本质是违约金,该款项的支付建立在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的基础之上。但在这个案例中,长沙县政府存在先行违约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各种情形,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南方周末: 因双方合作终止,长沙县人民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星沙院区)公章被冻结。导致2023年招聘的105名医护人员没有签聘用合同就直接进入培训阶段,怎么看这件事?

俞曦: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职工没有签订聘用合同,直接进入培训期和工作阶段不合规,用人单位县医院属于违法用工。未签合同的职工有权随时离职,且要求县医院做违法用工的经济赔偿。

陈文明: 办理了入职手续未签合同的,也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并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南方周末: 双方终止合作后,应当如何妥善解决职工问题?

赵琮: 本案案情复杂,例如对于事业单位分立后的职工安置等情况,现行法律、本案合同中均缺少明确规定,这也是众多公立医院改革过程中遇到的现实困难。目前,事业单位改革存在范围广、难度大、影响多的特点,通常情况下应在事业单位改革之初,先发布新的组织架构以及改革后的人员安置办法,并积极与对安置办法有异议的职工协商解决,再对改革后单位中的各岗位职责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护职工的合法利益。

陈文明: 在这件事情中,很多说法都没有公示,且说法不一,导致猜忌不断。最好的方法是合作双方友好协商,出具可行的方案,并以官方平台公告的形式告知原因以及未来的走向。

南方周末记者 郑丹

责编 何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