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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回顾:发生嵌顿疝时,未及时进行鉴别诊断并急诊手术

2023-12-04健康

一、患方陈述

李某华因腹痛,并在右腹股沟扪及包块于2020年12月12日前往省人民医院急诊就诊,诊断为:腹痛待诊,肠梗阻。省人民医院开具入院证,注明:异常急,但省人民医院当时没有床位,让李某华在门诊处输液治疗。

当晚8点输完液后,病情没有任何减轻的情况下,省人民医院又给李某华继续输液,让李某华一边输液一边等待入院,直到12月13日下午4点21分才被收治到东院胃肠烧伤外科,入院诊断:右侧腹股沟嵌顿疝,右肺占位。后省人民医院告知李某华没有手术医生要求其继续等待,李某华疼痛难忍,于12月14日上午11时出院,并于当日14时在x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入院诊断:1.右侧嵌顿性股疝;2.继发性肠梗阻;3.右肺占位;4.慢性支气管炎。x市人民医院于当日进行右侧股疝松懈、疝囊高位结扎、坏死肠切除、肠吻合、肠粘连松解术。术后李某华恢复良好于2020年12月29日出院。

二、患方观点

李某华认为省人民医院对其诊疗的过程中严重延误治疗时机,导致了李某华目前的损伤,省人民医院的过错与李某华的损害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请求省人民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被告省人民医院辩称

1.省人民医院为李某华实施的医疗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过错;

2.省人民医院已经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李某华病情、医疗措施及离院风险;

3.李某华的肠坏死是自身疾病所致,与省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关;

4.李某华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害结果与省人民医院有关,李某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5.李某华已经死亡,目前的损害后果是不明确的,李某华缺乏请求权基础。

四、鉴定意见

李某华,男,1952年2月5日出生,伤残等级为9级。省人民医院在对李某华的诊疗过程中,入院后未及时予以禁食,对李某华病情进展未尽到密切注意病情变化、积极防范医疗风险、避免不良后果发生的义务的过错,与李某华自身因素、主动中断治疗共同导致了李某华小肠肠管坏死切除损害后果的发生,二者作用力相当,建议院方过错原因力为41%-60%。

五、医疗过错分析

1.省人民医院在李某华出现右腹股沟区包块,疼痛明显,包块不消失时未仔细检查,省人民医院存在失误,忽视了重要的鉴别诊断依据;李某华在无手术禁忌症的情况下没有急诊手术,违背了该病的治疗原则,存在错误。

2.省人民医院的病历无李某华在入院前就发生小肠坏死的相关记载,若能明确其在入院前肠管已发生坏死,则省人民医院将负主要责任,即使发生在离院期间,院方未诊断及时手术,必然增加发生肠管坏死的概率,故认为李某华的损害后果与自身疾病存在一定的关系,所以认为二者作用力相当。

3.李某华坏死的肠管就是疝嵌顿的部分,并且行了肠切除肠吻合手术治疗,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肠部分切除术后」的规定,故评定李某华伤残等级为9级。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判决,x省医学科学院·x省人民医院承担40%的责任,向李某毅支付49160.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