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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B超检查时偷偷录像被医院发现制止和终止检查,诉至法院被判败诉!

2024-04-12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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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4月11日,原告到被告医院的门诊处预约甲状腺B超检查并已交费,在原告接受B超检查过程中,原告使用手机全程拍摄自己的B超检查过程被被告的医务人员发现,经劝阻未果,遂中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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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原告认为被告不能因为原告用手机拍摄B超检查过程就拒绝履行诊疗义务,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遂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重新履行甲状腺B超的诊疗义务。事实与理由:原告于 2022年4月 12日预约医院门诊甲状腺的B超检查,检查到一半时,医务人员发现原告在录像告知原告不允许录像,这是侵犯医务人员的隐私,原告解释为只是录制屏幕和背影,发给自己熟悉的医生看,医务人员停止了检查,并要求原告下台。原告到门诊投诉办公室后告知原告可以继续检查了,到B超室检查时又被告知不同意录像,医务人员告知原告会有检查报告单,但操作过程不能录像,原告认为其有权复制自己的影像资料,原告享有知情权,被告仍不同意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规定,患者享有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权利,还享有复制权,被告未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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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观点

被告辩称,双方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原告在接受检查过程中未经医生同意私自录像,未遵守医院诊疗秩序,干扰医生的正常执业活动,对被告的正常医疗活动造成影响,被告终止对原告提供B超检查诊疗服务,具有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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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就诊,原告支付检查费,被告提供B超检查医疗服务,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本案关键审查被告在履行诊疗服务过程中,原告未经被告同意使用手机拍摄B超检查全过程,是否属于原告所称的行使知情权的范畴。

1.原告要求对其B超检查全过程进行录像摄制,不是医疗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从合同义务上看,原告主要义务是支付医疗费用,被告主要义务是对原告做B超检查并出具报告单,并由挂号医生对该报告单的内容作出病情判断并告知原告医疗风险及诊疗方法,原告要求对其B超检查全过程进行录像摄制,并非该医疗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被告有权拒绝并中止检查,并不损害原告对病情的知情权。

2.B超检查室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医务人员有权拒绝录像拍摄。

从场所私密性看,原告要求录像拍摄的地点为医院的B超检查室,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不仅可能涉及到患者隐私,而且还涉及医务人员的肖像隐私,事后原被告也未就「被告愿意配合原告全程录像 B超检查全过程」达成一致的合意,被告的医务人员有权拒绝原告提出的该医疗服务合同义务以外的其他要求。

3.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不能超出合理限度。

从权利边界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法、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同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尊重医疗卫生人员。可见,法律在保障公民(含原告)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并享有知情同意权利的同时,对公民(含原告)的权利边界也作出了相应约束,原告应当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以及尊重医务人员,但从本案中可知,原告未经被告医务人员的同意私自录像摄制自己的B超检查全过程,在被告医务人员劝阻的情况下仍一意孤行导致检查中止,经法院释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主张被告继续履行甲状腺B超的诊疗义务,但前提条件是原告在接受检查的同时要求录像摄制B超检查全过程,被告对此已明确拒绝,原告该项设有前提条件的诉求,超出原告所享有知情权的合理限度,于法无据,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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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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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二条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知情同意。

第三十三条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受到尊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尊重医疗卫生人员。

【中 华人民共和 国医师法】

第三条 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医院是个特殊的公共场所,人员密集,人流量大,出于对患者本人、其他患者隐私信息和医务人员隐私信息的保护角度,为共同维护正常诊疗秩序,建议患者不要录音录像,如有特殊情况,需征得医务人员的同意。医院尊重患者权利的同时,患者也需要履行相关的义务。我院对患者的权利与义务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并制作了图文并茂的宣传册,供公众知晓。让我们一起努力,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共同构建和谐的医患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