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患者在被告医院接受甲状腺B超检查过程中,使用手机拍摄。医生发现后,劝阻未果,遂中止检查。于是,患者将医生起诉到法院。
理由是 医生不能因为患者用手机拍摄B超检查过程,就拒绝履行诊疗义务。医生的行为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要求判决医院重新履行B超的诊疗义务。
医院认为患者在接受检查过程中未经医生同意私自录像,未遵守医院诊疗秩序,干扰医生的正常执业活动,对医院的正常医疗活动造成影响。 医生终止为其B超检查诊疗服务,合情合理。
患方被判败诉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等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40元,由原告承担
法院用判决告诉全社会,在医院不能对医生的诊疗过程随意拍摄。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到医方处就诊并支付检查费,医方提供医疗服务,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患者要求对其B超检查全过程进行录像摄制,不是医疗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B超检查室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医务人员有权拒绝录像拍摄。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不能超出合理限度。
为什么患者不能「随意拍」?
因为患者有知情权, 医生也有隐私权。法律保护医生的执业隐私权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尊重医疗卫生人员。」
你拿个手机对着给你看病的医生拍,不说遵守医院秩序了,你有半点尊重医生吗?尽管患者有知情权,但医生也有人格权和隐私权。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患者享有的知情同意权,也不能超出合理限度。
法律在保障患者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并享有知情同意权利的同时,对患者的权利边界,也有相应约束。
什么约束?那就是患者应当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以及尊重医务人员。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容侵犯。
医院属于特殊的公共场所, 医患双方要彼此尊重,患者享有的知情权必须有合理限度,未经医生允许,不得对诊疗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谁鼓励患者「随手拍」?
是卫健委。2019年山西省卫健委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开展医疗卫生行业医德医风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提到,鼓励患方采取「随手拍、及时拍」等方式,自觉接受就医患者的监督。
不客气的说,一直以来,我们医疗管理者都是始终高举患者权利,牺牲医生权利。你看那些口号: 「一切为了患者」,「为了患者一切」,「为了一切患者」 ,就不言而喻。做医生做成这样,悲哀到极致。
医生有权拒绝诊疗吗?
医务人员他们担心的是,患者可能会拿着录像、录音进行断章取义式地传播,对医护来说存在极大的隐患。
有调查显示,近九成的医护人员遭遇过被患者偷拍或录音的行为,而超过七成会拒绝录音录像,告知患者不允许有这种行为,仅有7.7%会同意患者录音录像。
如果患者没有征得医务人员的同意就私自录音录像,这种行为会被视作违规。 有律师指出,如果患方不删除,医务人员可以停止提供诊疗服务。
但是,
需要注意的是,医务人员不能在涉及急危重症救治时拒诊,救治生命是第一要务。比如患者突发
也就是说,医生可以拒绝诊疗服务,但是不能因为拒绝而直接导致患者出现损害后果。对于甲状腺常规超声检查可以拒诊,但对于急腹症患者就不能拒诊,可以不沟通直接出报告,但却不能耽误检查,以免延误诊治。
法院这次判决患者败诉,用法律铁拳明确告诉大家,患者的权利需要保护,医生的权利也不能践踏。总不能医生把你放心上,你把医生挂网上?
作为医生,面对己所不欲,学会阻止。 当患者侵犯你权利的时候,不要怕,要敢于说不,不惹事但也永远不要怕事。
来源 | 小狗科研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