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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效更佳毒性更低!乳腺癌新药临床试验:白蛋白紫杉醇SYHX2011

2024-10-12健康

SYHX2011是石药集团根据已上市的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Abraxane®) 改良 的2.2类化学新药新型制剂。SYHX2011在制备工艺中将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Abraxane®) 制剂中多余的白蛋白去除,添加甘露醇为冻干保护剂,微观粒子结构依然是包裹着紫杉醇的白蛋白纳米粒,其外壳是白蛋白,内部包裹无定形的紫杉醇。

根据既往数据显示,SHYX2011 优于传统已上市白蛋白紫杉醇疗效 毒副作用更低 患者耐受程度更高

研究药物: SYHX2011(II期)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适应症: 晚期乳腺癌患者(二线及以上)

申办方: 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

用药周期

SYHX2011的剂型:冻干粉针;规格:100mg/瓶;用法用量:260mg/m2,静脉输注,输注时间30±3min,每周期给药一次,21天为一个治疗周期;用药时程:给药至发生疾病进展/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反应/开始新抗肿瘤治疗/撤回知情同意/失访/死亡(以先发生者为准)。

入选标准

1、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并有能力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 乳腺癌 ,并且满足以下条件:a) 研究者根据中国临床肿瘤学会(CSCO)乳腺癌诊疗指南(2022)判断 适合用白蛋白紫杉醇单药抗肿瘤治疗并且可获益的无法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 患者;b) 根据RECIST 1.1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对于既往进行过放射性治疗的病灶,仅当该病灶在放疗后出现明确疾病进展的情况下,才可将该病灶纳入可测量病灶。

3、年龄≥18周岁。

4、首次给药前7天内,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分。

5、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6、首次给药前7天内主要器官功能正常[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等造血刺激因子治疗],满足以下标准:a) 血常规检查:血红蛋白(Hb)≥90 g/L;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血小板(PLT)≥100×10^9/L;b) 生化检查:门冬氨酸氨基转氨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氨酶(ALT)≤10×正常值上限(ULN);总胆红素(TBiL)≤1.5×ULN;血清肌酐≤1.5倍ULN 且根据标准的Cockcroft-Gault公式(附录一):肌酐清除率≥30 mL/min;c)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凝血酶原时间(PT)或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正在使用抗凝药物的受试者凝血功能在抗凝目标范围内且经研究者判断在治疗期间不会在当前治疗方案的基础上新增药物及增加剂量者也可入组)。

7、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6个月内采用可靠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IUD),避孕药或避孕套];育龄女性在研究拟入组前7天内血清妊娠试验阴性。

排除标准

1、对紫杉醇类药物或人血白蛋白有严重过敏或重大的超敏史(NCI-CTCAE 5.0版,≥3级)。

2、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NCI-CTC AE 5.0版,> 1级);任何原因导致的皮肤反应或其他超敏反应未恢复至正常者。

3、当前 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 ,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既往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

4、首次给药前5年内有除乳腺癌外的恶性肿瘤病史,但经治疗后已痊愈的肿瘤除外,如原位癌、基底细胞癌等。

5、 存在以下任何的合并疾病 :a) 严重或未控制的的心血管疾病:如Ⅱ级及以上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标准),未经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通过稳定的治疗后,收缩压> 150 mmHg和/或舒张压>90 mmHg。通过稳定的治疗后,收缩压≤150 mmHg和舒张压≤90 mmHg者可入组)等;b) 有明确的神经系统疾病(如癫痫、痴呆等)及≥3级周围神经病变等;c) 严重的呼吸系统疾病,如需要使用含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期)等;d) 未经控制的糖尿病(通过稳定的治疗后,空腹血糖≥10mmol/L者);e) 需要系统性抗菌、抗真菌或抗病毒治疗的严重的慢性或活动性感染(如抗感染药物在首次用药前已经连续超过1周,并且将继续使用),包括结核感染等;f) 活动性HBV(本研究HBsAg阳性受试者需要检测HBV DNA,如果HBV DNA 大于正常值上限者将排除)或HCV感染[聚合酶链反应(PCR)HCV 核糖核酸(RNA)在正常值范围内的患者可参与本项研究]或梅毒抗体阳性(且经确诊者)或HIV阳性;g) 身体任何部位有皮疹或存在可能导致出现皮肤反应的疾病,如胆汁淤积、系统性红斑狼疮、湿疹、过敏性皮炎、特应性皮炎、带状疱疹、银屑病等。

6、 存在以下既往病史 :a)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如经腹、经胸等重大手术;不包括诊断性穿刺或输液装置植入等小手术),或预期在研究期间需要进行大手术治疗;b) 首次给药前6月内发生的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如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无临床意义的腔隙性脑梗塞可入组)等。

7、 存在以下既往/合并用药或治疗者 :a) 首次给药前2周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计)使用糖皮质激素或抗组胺类等对皮疹有治疗或预防作用的药物者;b) 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化学小分子抗肿瘤药物(包含内分泌治疗)或首次给药前4周内使用生物大分子抗肿瘤、生物治疗、放疗或研究期间需要合并其他抗肿瘤药物治疗者;c)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疫苗或预期在用药观察期内接种疫苗者;d) 预计可能在首次给药后2个月内行放射治疗或血液透析者。

8、处于妊娠、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怀孕的受试者。

9、研究者判断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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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