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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家事制度中,为何喜欢「礼法结合」,这样相处模式有啥好处?

2023-12-18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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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娱签儿

编辑 | 娱签儿

自春秋中晚期起经战国至秦汉,中国社会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变。

宗族衰退或破灭,小家庭逐渐发展成为社会构成的主体结构形态。

与此相应,秦汉王朝以各种措施维护小家庭的独立与发展, 政治上「编户齐民」,家庭由政府直接管理, 取得了独立的社会主体地位。

秦汉法律也积极保护婚姻和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基本组织单位,家庭的法律地位与内部秩序。

家庭秩序具有独特的意义与价值

关于秦汉法律与家庭秩序的研究成果较少,而四十余年来,随着简牍不断发掘出土。

日益增多的研究发现,挖掘出秦汉法律与家庭秩序的成果日渐丰硕。

有关讨论秦汉的孝亲罪,认为法律惩治不孝罪以维护父权, 其原因在于父权为君权统治的伦理基础。

就「非公室告」和「家罪」等法律条文展开讨论,以论证秦汉法律是否存在「亲亲相隐」制度,结各有不同。

也有分析秦汉法律中家族秩序所体现的立法思想与精神,认为秦汉立法受到 儒家法律思想 与伦理观念的影响。

秦汉法律中的家庭伦理秩序并非是法律儒家化的结果,另有认为秦汉家庭立法可能受到墨家家族理论的指导。

在已有研究基础上,秦汉法律规范下的家庭秩序,并不止于简牍资料的考证与法律史实的叙述,更为注重挖掘秦汉法律构建家庭秩序的内在 法律逻辑与法理含义

探寻其背后的历史意义与社会价值,否则,对秦汉法律规范家庭秩序的理解将停留在「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状态。

因而注重探寻秦汉法律的内在逻辑并从整体社会意义上来理解其规范下的家庭秩序,也有利 于以其原有形式开展广泛集中的讨论,并弥补法律史资料分散、匮乏的问题。

那面对家庭内部犯罪的亲人来说,又该何去何从呢?

秦汉法律关于家庭内犯罪和亲属间控告的规范

战国秦孝公时,在经济发展、社会阶层分化的社会背景下,商鞅变法,以家族改革与分户令促进家庭的分解及家庭结构的变化。

发展至秦汉时期,父子兄弟同居共财、三世同堂的联合型家庭成为流的家庭结构,以夫妻为中心的核心家庭也 普遍存在

由维护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来看, 秦汉法律注重规范以直系血缘或婚姻关系为纽带的家庭内犯罪行为和亲属间控告行为。

对于人生命、身体的伤害,秦汉法律规定杀人罪及伤害罪的各种类型及相应的刑罚。

然而,针对家庭内亲属间的杀伤行为,法律又做出特别规定。

尊卑亲属间的杀伤行为一般情况下,秦汉法律对故意伤害处以黥城旦舂,对故意杀害处以弃市。

但法律对卑亲属杀伤尊亲属的行为处罚更重,秦律规定殴打祖父母与高祖父母黥城旦舂。

对殴打祖父母可以弃市,谩骂祖父母黥城旦舂,处罚更为严厉。

故意杀害父母可以枭首,谋杀父母, 殴打谩骂祖父母、父母、庶祖母、继母以及对父母不孝,可以弃市。

子女故意杀伤、谋杀或殴打、谩骂父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的情形下, 他们不得以其爵位或奖赏减免刑罚。

另外,秦汉法律以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作为确定刑罚轻重的标准,杀伤直系尊长亲属的处罚极为严厉,杀伤旁系尊亲属的处罚则较之轻缓。

可见,秦汉法律重视家庭中的伦常观念和等差秩序,并积极 维护子女对尊长的孝亲责任

秦汉致力于建构家庭内的法秩序,并以刑罚强制来保障家庭的伦理道德。

秦汉的法律到底在家庭秩序中存在着什么样的社会含义呢?

秦汉法律维护家庭秩序的内在原因与社会意义

传统观点以瞿同祖为代表,认为秦汉法律纯为法家制定,并不包含儒家思想及礼的成分在内。

但透过简牍来看,秦汉法律注重维护家庭的孝亲伦理与内部秩序,并以家庭成员间尊卑、长幼、 亲疏关系作为刑罚免除、减轻或加重事由。

以伦常为据、以礼入法,制定具有差别性的法律规范, 是儒家思想的重要特征

如前文所述,对秦汉家庭立法所体现的法律精神与指导思想有所争论,或指出秦汉立法受儒家思想指导,或认为秦汉法律纯为法家制定,又或提出秦汉法律受到墨家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分析秦汉家庭中孝亲道德与礼观念的源起与发展。

陈来指出,自商代起,孝已在传统伦理中具有重要地位,至周时,孝不仅指子女对父母的孝养,孝还发展为社会层面上代表宗族利 益、秩序、繁衍的一种普遍伦理。

至此,「孝」成为中国古代最早也最为突出的 伦理规范

「礼」则起源于夏商传衍的自然宗教仪式,发展至周,礼的社会政治文化功能愈发受到重视,逐渐成为讲究贵贱有等、长幼有别的行为规范体系,并为社会所普遍认同与接受。

至春秋战国之际,封建宗法制度趋于瓦解,给社会政治制度带来巨大的冲击,小家庭逐渐取代原有的大家族,成为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

但是,以 孝亲、尊卑、父权 为核心的传统家族观念与礼秩序却历经春秋战国之巨变而赓续不绝, 由宗法制国家延续至官僚制国家,并成为后世传统家族主义的思想根源。

因此,孝亲的道德要求与礼的传统伦理原本即存在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内在关系中,由贵 贱、尊卑、等级构成的家族秩序并非为儒家创制并推崇,也为法家及其他诸家的共识。

因此,规范家庭关系的秦汉法律中有符合孝亲伦理和礼制秩序的内容,并非表明其立法必然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

这样的法律维护在社会历史中起到了什么样的意义呢?

秦汉法律维护家庭内部秩序的历史背景与社会意义

秦汉家庭中的孝亲伦理与内部秩序本源于先秦以来家庭的自然构成,而后又通过秦汉法律的规定,使之具有强制力,以使家庭内部秩序得到进一步巩固。

秦汉法律对于家庭关系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也顺应当时社会政治结构与行政管理模式的变化。

因此,在个体家庭定型化的秦汉时期,由法律确立家庭的独立地位并维护其内部秩序,对构建帝国社会秩序具有以往时代所不可比拟的社会意义。

法家理念指导下的秦汉法律之所以维护家庭内的孝亲伦理和尊卑秩序,诚然是因为法律也需吸收并接纳,先秦以来即在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传统家庭伦理和礼制观念。

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法律,也是对其所处历史时期内社会政治结构与行政管理模式变迁的客观反映。

秦汉王朝借助法律维护家庭的敦睦秩序,正是适应个体家庭成为国家基本构成单位的历史变化和社会需要,法律稳固家庭秩序有利于实现维持国家 社会秩序 的目的。

因此,秦汉法律确认家庭为国家统治下的基本单位,并授予家长一定的惩治权以实行家庭内部的自我管治。

法律对父权的维护及对家庭团体的支持,具有不可 忽视 的作用。

面对家庭与法律秩序相冲突时,又该怎样调和?

家庭秩序与国家秩序的冲突及调和

秦汉法律虽然确认和保护家长权,并且维护家庭的道德伦常与礼观念,但是国家秩序与家庭秩序、伦常观念与法律义务之间也必然会存在冲突。

对此值得继续思考的问题在于,秦汉法律如何调和两者之间的矛盾, 法律维护家庭秩序及利益的界限又何在。

秦汉君主与国家机构拥有司法权,刑罚权也为国家所垄断,国家即使是对家庭内的犯罪行为也有权进行审判。

但法律在一定情形之下并不积极介入,以维护社会基干之家庭的和睦与秩序。

从上文所见秦律中免受公权力制裁的「家罪」类型来看,因这些行为发生于家庭内部,并未危害他人或者社会秩序,法律对此不予处理。

此外,秦汉法律一定程度上甚至以损害国家司法权为代价以 维护家庭利益

如汉律虽鼓励百姓向官府互相告发犯罪,但子女控告父母、妻子控告翁姑却为法律所禁止,并且还对控告者处以弃市之极刑。

此规定虽会增加发现犯罪事实的难度,但是秦汉法律若积极鼓励卑亲属举发尊亲属。

将破坏家庭的内部秩序,反而更有可能会影响社会机体的稳固。

然而,因秦汉法律的首要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安定和社会秩序,法律对于家庭的保护必然有其限度。

比如,秦汉法律虽给予家长一定的惩治权,但也注重 防范家长权力的滥用

从程序和实体立法上予以限制,秦律规定父母可因子女不孝请求官府对其处以肉刑或死刑,但若父母擅杀子女则将被黥为城旦舂。

家长权的行使理论上仍须以国家公权力为凭借方可实现,家长权实乃匍匐于国家公权力之下。

再者,秦汉法律虽然致力于维护家庭秩序,但若维护家庭秩序反而有损国家秩序,则家庭利益需让位于国家利益。

如汉律一般情况下禁止子女控告父母、妻子控告翁姑,但是对诸如谋反、反逆、 投降诸侯、劫掠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与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则 不予适用

反而鼓励家庭成员互相控告并追捕犯罪者,以免除其坐罪。

可见,若父权与君权、家庭秩序与国家秩序并行不悖之时,秦汉法律积极维护父权及家庭秩序。

若两者出现冲突且不可两全之时,则君权优先于父权,国家秩序重于家庭秩序。

此外,秦汉司法案例也透露,当家庭伦理义务与国家法律规定相冲突时,官吏在司法审判中将严格依据律令规定定罪量刑。

秦汉法律规范与社会伦理观念之间也会存在一定的落差,即使司法官吏也会关注 夫妻婚姻 关系与家庭伦理问题,但他们做出最终判决仍需以法律规范而非伦理规范为准。

秦汉为个体小家庭摆脱宗族成为社会主体单位的定型期,中国传统社会逐渐形成家国同构的内在秩序。

与之相应,秦汉法律保障个体家庭的独立与发展,并维护家庭内的孝亲伦理与礼制秩序。

这一方面折射了秦汉法律维持家庭秩序与伦理的法律逻辑与意义,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家庭秩序对维护秦汉国家秩序的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