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手闲翻美国作者帕米利在百多年前所著【俄国简史】,感触颇多。其中提到,伊凡四世在1549年编纂的新法典规定了债务奴隶制度(债奴制),也就是因为负债不能清偿而沦为奴隶(与被束缚在土地上的农奴不同):「假如某人无力偿还债务,那他就会半裸着被绑在公共场所,每天被殴打三个小时,一直持续三十天或四十天;如果没有人救他的话,那他和他的妻儿就会被卖去做奴隶。」我不禁将其与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上的债务奴隶制度进行对比。
【十二铜表法】第三表「债务法」中,规定了复杂而残酷的债务奴隶制度。债务人在其承认债务或被判决之后,有三十日的特许期限(债务宽限期),逾此期限,债权人可以将不能或没有偿还债务的债务人拘捕,押解到法庭以便执行判决;如果债务人仍未自动执行法庭判决,且在受讯时无人代其偿还债务,则债权人就可以将其带到私宅,戴上足枷或手铐(重量不轻于十五磅)。在拘禁期中,债务人可以自费供养,若无力自费供养,则债权人每日应至少供给面粉一磅。在此期间,债务人也有权与债权人达成和解。若不能达成和解,则债权人须在集市日连续三次把债务人带到广场上裁判官面前,并当众宣布所判定的金额。如果仍无人代为偿债,债权人可以在第三个集市日处债务人以死刑(砍切成块),或出售于台伯河以外。但是,在罗马共和末期就有人质疑这种杀死债务人的规定是否被切实执行过:「我未曾读到也未曾听到,在古代有谁曾被砍切成块。」
从惩罚力度来看,似乎古罗马法上的债务奴隶制度比沙俄初期的债务奴隶制度更残酷,因为前者允许将债务人杀死,而后者则只允许连续殴打债务人而后将其卖为奴隶。其实,在沙俄时代,如果可怜的债务人真的连续被这样持续殴打近一个月,能够活下来也是个奇迹。以上法律规定或许并非暴力追债的源头,因为在此类立法之前,很可能已经存在习惯法上的暴力追偿习惯。
古罗马人在制定【十二铜表法】时是十分虔诚和严肃的,不但派遣立法考察团赴希腊(雅典)「去抄录著名的梭伦法,熟悉希腊其他城邦的制度、习俗和法律」,并为此更改了国家体制,即成立免受申诉的十人委员会并且不再设其他官职。但是,在债务法方面,古罗马并没有借鉴梭伦的立法。公元前594年,梭伦废除了雅典公民以人身作抵押的一切债务,禁止再以人身作抵押借债,禁止把欠债的平民变为奴隶,同时由国家出钱把因无力还债而被卖到异邦为奴的人赎回。通过立法考察,古罗马执政者大概率知道梭伦立法的最革命性内容,却恰恰选择了阿提卡最陈旧的债务法,即将债务人的人身作为债务清偿的担保(即人身抵押)。
历史的吊诡之处,就在于看似不起眼的事情,可能导致某项特别重要的制度彻底崩溃。根据古罗马历史学家李维的记载,公元前326年,在【十二铜表法】颁布的123年后,一起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肉偿」意图未遂的意外事件导致了民众动乱,并迫使元老院彻底废除债务奴隶制度。有个叫卢基乌斯·帕皮里乌斯的债权人,对年轻的债务奴隶盖尤斯·普布里利乌斯意图凌辱,「把年轻的妙龄视为他放贷的意外收获」。起先是「用不洁净的谈话诱惑」,而后是「威胁、恫吓」,最后是恼羞成怒,剥衣鞭打。被鞭打得浑身伤痕的年轻人冲到街上控诉债主的邪欲和残暴,引起广场上人群的同情、愤怒和担忧,并由此暴发动乱,迫使执政官召开元老院会议。人们向元老展示被鞭打得伤痕累累的后背,扑倒在元老们的脚下。李维评述道:「在这一天,由于对一个人的过分残暴,沉重的债务枷锁被取下了,执政官受命向人民提出法案,惟有由于造成损失而应受的惩罚外,任何人在偿还债务之前不得受足枷或镣铐拘禁,为借贷的金钱由借贷人的财产而不是他的身体承担偿还责任。就这样取消了债务奴隶,并且禁止以后再实行债奴制。」
解脱债务奴役制,推动了债务清偿的基础从债务人的人身责任到债务人的财产责任的重大转变,这一转变在罗马历史上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但李维似乎并没有认识到其重要意义,只是在讲述古罗马对外取得战争胜利的间隙,漫不经心地表述说:「罗马平民似乎获得了另一次自由。」现代学者则给予此事足够的重视,认为「解脱债务奴役制」堪与「推翻王政」相比肩,因为它「保障了所有普通人的人身自由」,保障任何可能沦为债务人的人免受特别残酷的对待。
可以说,古罗马债务奴隶制度的废除对后世影响深远,成为以反对高利贷和反对残酷对待债务人为基本理念的近现代债法的雏形。例如,香港地区【放债人条例】将以超过年息60%的实际贷款利率发放贷款作为犯罪行为,由此产生的协议和保证均不得强制执行。又如,近现代出现的救助和保护诚信债务人的个人破产制度,更是不遗余力,意图「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近年来,在德国的基本权利理论和司法裁判上,关注到了债务与个人发展的关系,主张将德国宪法上一般人格权的观念适用于保护个人免受在自身发展和私人自治上的限制。这种情形主要指「保障未成年人没有负债地成年」。在我国,主管机关也注意到了对未成年人的校园网贷「诱导学生过度消费、超前消费甚至为此背上高利贷」「严重威胁学生权益」,进行专项教育、风险警示和集中整治。当前,我国还有待提升对债务与未成年人人格发展的关系与影响的认识,并在法理与司法上塑造必要的权利架构。
总之,许多在当时看来似乎是偶然的事件,从历史角度来看,其实必然发生。以暴力和非理性为特征的野蛮和豪横,被如滴水穿石般渐渐磨平,脆弱却坚韧的正义理念逐渐获得认同,并在立法中体现为自由的扩张和社会文明水准的提升。自由和文明的理念,带领立法者帮助不幸的债务人走出野蛮的债务重负。从开始将债权人残酷的暴力追债行为立法化,到逐渐驯服并最终彻底禁止暴力追债,再到将保护个人发展作为一般人格权的内容,特别是促进诚信债务人的经济再生和保障未成年人没有负债地成年——这是一条不连贯、不平衡、不同步的历程,但也是必然发生的历史趋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