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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十几年,没有领证的「另一半」能否继承遗产?

2024-06-04推荐

「她不是我儿媳妇

不应该分我儿子的遗产!」

「我跟他儿子在一起十几年

虽未领取结婚证

但生育有一个女儿

而且这些存款都是我们一起存的

应该有我的一部分」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0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楠木渡法庭调解员接到镇派出所的电话,称有一家人因为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几方各执一词,都不让步,调解员立即前往矛盾纠纷所在地楠木渡镇中和村组织四方进行调解。

据了解,张某、兰某系死者兰某元的父母,兰某怡(未成年)系死者兰某元的女儿,王某系死者兰某元的妻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几方对于兰某元留下的银行存款16.97万元及部分森林、林木归属问题争论不休。

亲情为纽促调解

调解员耐心与双方沟通后了解到,两位老人均已80多岁,膝下已无儿女,自身无劳动能力,晚年生活没有保障,且儿子前期的安葬费由他人支付,需偿还这笔钱。两位老人认为王某与儿子并没有领取结婚证,王某无继承权,同时担心王某侵占其孙女兰某怡的财产。

考虑到两位老人的上述顾虑,调解员结合多方利益诉求,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对各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最终,张某、兰某自愿放弃对其儿子相关遗产的继承权并签订【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但提出需要遗产中的1万元作为其赡养费;王某也向两位老人表示,自愿放弃对兰某元遗产的继承,全部给予女儿兰某怡,并代为管理至女儿成年,且表示自己将会照顾两位老人的晚年生活。

几方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各自作出退步并达成调解协议:遗产全部归兰某怡所有,由兰某怡的母亲王某代为管理至兰某怡成年,并从遗产中拿出1万元用于张某和兰某两位老人的赡养费、2.5万用于偿还兰某元的安葬费。最后,一家老小握手言和,纠纷得以化解。

法官说法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我国,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是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是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的这一天为界的。该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该日之后,只要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概认定为同居关系。同居双方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不适用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同居双方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本案中,兰某元和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若其二人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达到法定婚龄,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可按事实婚姻处理,王某可以兰某元配偶的名义继承兰某元的遗产。但是,其二人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达到法定婚龄,即使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因为没有补办结婚登记,二人仅为同居关系,在兰某元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王某无法继承兰某元的遗产。但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来源:开阳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