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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古墓内的武士石刻被盗,警方8年追踪将国家一级文物追回

2024-03-16推荐

这8年以来

没有放弃过

也没有退缩过

我们必须要将这个案子

一直跟踪下去

村民报警,武士石刻被盗

瓦屋村位于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石佛镇,村民主要以种桑养蚕为生。

2015年4月1日的凌晨,村民石大爷起了个大早去自家地里除草,却在路上碰到了两名可疑的陌生男子,他们自称是来村里帮忙打井的。

石大爷很奇怪,平时乡里乡亲有什么事都会互帮互助,却没听说过谁家里最近要打井。结合两名男子出现的位置,石大爷怀疑,难道他们是冲着自家田地来的?

想到这儿,石大爷慌忙往田地赶去。当他到达现场时,眼前的景象让他震惊。田地里到处都有洞,地下的泥土全部都被挖了出来。这印证了石大爷的猜测,果然他家田地被人盯上了。

这片田地下埋藏着一座据说是南宋时期的将军墓,距今已有800多年的历史,村里的老老小小皆有耳闻。早在2007年时,省里的考古部门曾对古墓进行过保护性发掘,里面的文物已被取走,之后古墓就一直保留着原貌。而现在,墓地旁出现了崭新的盗洞。

石大爷立即报警,民警在文管所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进入墓室勘查,发现在墓室的一面墙壁上有一处12到15厘米厚的空缺,原本这里应该是两对大型武士石刻墓门。

古代的墓门在墓室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古人相信通过它们能起到护佑墓主的功能,尤其是在规模较大的古墓中,墓门都会经过精心雕刻设计,具有相当高的文化艺术价值。

四川省考古研究院的教授判断,如果被盗墓门保存得比较完好,那么其文物级别应该是国家二级文物或者二级以上。

13人到案,1人在逃

通过勘验现场痕迹和查看公共视频,民警锁定了两名可疑人员刘某和郭某。后经报案人石大爷辨认,刘某和郭某就是他遇到的两名自称来村里打井的陌生男子。通过进一步调查,民警发现,刘某近期和当地的多名石匠来往密切,很可能他们共同参与了盗掘活动。

2015年6月27日,民警在刘某和郭某家中分别将他们抓获。刘某和郭某到案后,另外有11名嫌疑人先后被抓获或者向警方投案自首。

经过讯问,郭某承认了自己的盗窃事实,而另一名嫌疑人刘某也交代了其中两块石刻的藏匿地点。在刘某家附近的垃圾场,民警发现了藏匿在这里的两块石刻,然而,它们已经被切割成了6截。经鉴定,被盗掘的古墓为宋代墓葬,断裂的两块武士石刻为国家二级文物。

据刘某交代,当时他听说乐至县石佛镇有个宋代古墓。在进行现场踩点后,刘某伙同郭某和张某进行盗窃。第一次因为工具准备得不充分,没有成功盗取。第二次刘某等人准备了一些工具,利用两个夜晚的时间,将两件石刻切成了6截运回了刘某家中,卖了1.6万元。

被利益冲昏头脑的他们决定对古墓里剩下的那对石刻下手。为了保证其完整性,刘某、郭某和张某又从周边请了多名石匠。

2015年3月31日晚,刘某、郭某等人来到乐至县石佛镇进行盗掘,并在次日凌晨凿取出了两件完整的石刻,此后交由同行买家拉走,卖得4.1万元。

根据嫌疑人供述同时参照现场DNA比对结果,警方认定,第二次盗窃共有14名嫌疑人。除了已经到案的13人,还有一人下落不明,也就是这个人带走了两块完整石刻。然而,刘某和郭某都不清楚那名失踪嫌疑人的准确身份。之后,13名嫌疑人因盗掘古墓葬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6年1月25日,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人刘某、郭某、张某等13人因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十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时隔8年,丢失文物完璧归赵

根据到案人员的供述,侥幸逃脱的嫌疑人绰号老霍,而他的真实姓名、居住在哪、做什么工作,民警无从得知。

直到2022年4月,一名服刑人员反映,他入狱前曾经受一个叫老徐的朋友所托,代为保管了两件武士石刻,后来把石刻借给了四川成都一名私人博物馆馆主展出。得知这个消息后,民警迅速前往成都展开侦查。

经过比对,民警确认这两件石刻就是遗失多年的武士石墓门。历经多年石刻依然完好,未造成二次损坏,经鉴定为国家一级文物。

但到案人员指认,老徐并非当年参与盗墓的老霍。随后民警在老徐的关系人中展开调查,发现40多岁的贺某是当中唯一具有刑事犯罪前科的人,他也曾从事过古董文玩生意。

经到案人员刘某等人指认,贺某就是他们口中的老霍。与此同时,贺某的DNA也和案发现场遗留的未知名DNA比对成功,他就是那个参与盗掘古墓的第14名犯罪嫌疑人。

2023年6月26日,民警在贺某回家的路上将其抓获。在审讯中,贺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贺某归案后,警方经过研判,认为买家老徐在明知武士石刻是珍贵文物的前提下依然选择购买,其行为本身已经涉嫌倒卖文物罪。2023年6月29日,专案组将买家老徐抓获,此后从私人博物馆处成功追回两块武士石刻。

2023年9月25日,贺某、徐某分别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倒卖文物罪,经乐至县公安局侦查完毕,被移送至乐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历时8年,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丢失多年的文物也得以追回。

普法时间

pufashijian

Q1:

本案当中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是盗窃文物,最后被认定为盗掘古墓葬罪。那么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盗掘古墓葬罪呢?

A1:

我国的【刑法】中没有「盗窃文物罪」这个具体罪名,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和郭某如果盗窃的是已经出土并且陈列在博物馆当中的文物,那所犯的罪就是盗窃罪,而实际上郭某和刘某是通过盗掘古墓葬的方式获取文物,所以他们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这种犯罪侵犯的客体较为复杂,一方面涉及国家对于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涉及国家的财产所有权,因为珍贵文物是归国家所有的。

Q2:

犯罪嫌疑人在盗掘古墓葬的时候,多少都会对文物造成毁损,那么这种行为会不会造成他们被加重处罚?

A2:

对文物造成的损坏是不可逆的,因为文物不可再生,所以我国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处罚还是比较重的。而且这种犯罪是一种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盗掘行为,就构成了本罪。至于嫌疑人有没有盗得文物,有没有对文物造成破坏,只是对其量刑有影响。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如果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就要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四种情况,第一种是盗掘已经确认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第二种是盗掘集团的首要分子;第三种是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第四种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且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损坏的。这第四种情况就是本罪的一个加重情节。

Q3:

古墓葬和一般的坟墓区别在哪里?

A3:

古墓葬泛指人类在古代采用一定方式对死者进行埋葬所遗留的遗址,包括墓穴、随葬品、葬具以及墓地等,但并非所有古墓葬均符合【刑法】对古墓葬的界定。【刑法】意义上的古墓葬是在历史考古、艺术鉴定和科学研究上具有价值的古墓葬,所以【刑法】看重的是古墓葬的研究价值。如果要准确定性某一古墓葬是否是【刑法】所保护的、具有较为重要研究价值的古墓葬,则需要权威机构做出鉴定。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古墓葬受国家保护,辛亥革命以后与重要历史事件相关的名人墓葬、纪念地、遗址视为古墓葬,同样受到国家保护,所以古墓葬的年代鉴定也成为了关键。如果犯罪嫌疑人盗掘的是一般的坟墓,不是古墓葬,那我们会按照盗窃罪或者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来论处,并且要考虑具体的犯罪情节,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作案动机等等。

Q4:

保护古墓葬和古文化遗址,打击非法的盗掘行为具有哪些意义?

A4: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文物,是我们东方文明古国的历史印记,在很长一段时间当中,我们缺乏保护意识,很多古迹和一些珍贵文物在我们经意或者不经意之间消失了,而且这种损坏和消失是不可逆的,我们将永远失去对这些文物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溯源研究的机会。文物是历史的物质遗存,也是我们悠久文明的见证和重要载体。它是历史研究的第一手史料,对于那些没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如果没有文物作为凭据,我们的历史研究就无从谈起了。时至今日,很多古代的艺术成就和科学成果仍然被我们借鉴、利用和传承。由此可见,保护古文物、保护历史和文化,对我们国家历史的传承与传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此外,这也有助于发展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推动当地的经济增长,塑造独特的人文景观,还有助于社会教育的发展。

编辑 | 黎意 杨立桐 王凤宇(实习) 陈昳蒙(实习) 张羽锘(实习)

主编 | 王秀敏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追踪古墓盗贼】上下

记者 | 赵镭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