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只需提供个征信报告,首付不用掏、贷款不必还,还能拿到一笔好处费,这对缺钱的人来说,无疑是「天上掉馅饼」。殊不知,你可能会因此沦为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人。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
寇某因经济困难,在得知利用个人征信贷款买车可以获取好处费的消息后,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罗某。罗某称可以利用寇某的「白户」身份(在银行没有不良记录)到汽车4S店申请购车,由罗某一方垫付购车首付款,用寇某的身份信息在汽车4S店内申请购车贷款,提车后再将新车卖掉,承诺车辆售出后给予寇某60000元「好处费」。
罗某等人为寇某编造北京金属装饰公司主管、月收入15000元的虚假身份信息,并要求寇某将该身份信息和相关车辆信息背会,以备贷款购车时审批核查。在获得焦作市某4S店有一款车卖得比较火,有现车并且不用在4S店里上汽车牌照的信息后,罗某便通过他人联系到收车人林某(另案处理)。
2022年7月11日,罗某伙同寇某来到焦作市某4S店,以寇某的名义申请贷款购买某款汽车(车价为245300元)。当场给寇某转账,交纳车辆首付款55300元。在工作人员帮助下,寇某完成了申请贷款190000元,分60期偿还的汽车抵押贷款手续和相关文件的签署。某汽车金融公司据此发放贷款给4S店。
在办理完贷款购车手续后,寇某谎称去外地上牌照后再办理车辆抵押手续,工作人员便让其交纳5000元上牌保证金,并告知其在办好车辆登记手续后,需将车辆登记手续寄回办理抵押,随后二人将涉案汽车开走。购买当天下午,将车开至林某(另案处理)联系好的停在附近的拖车停放处,通过物流公司将车辆和车辆手续托运到外省上牌,后以213000元价格将该车卖给他人。被诈骗的汽车价值为245300元,扣除首付款55300元,实际诈骗金额为190000元。
2022年8月16日,寇某向罗某等人索要好处费,罗某通过微信给寇某转了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遂以诈骗罪均各判处被告人罗某、寇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一审宣判后,两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焦作中院经审理查明,最终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各类诈骗手段不断翻新,「征信白户」成为了违法犯罪人员眼中的「香饽饽」,他们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征信白户」成为他们的「背债人」。为延缓骗局被识破,他们一般会帮「背债人」偿还几期贷款后再断供,通过一系列操作最终将贷款甩锅给「背债人」,以表面合法的名义转移债务和风险,妄图逃脱法律惩处。
广大群众要不断增强防范意识,珍惜自身信用记录,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不要贪图蝇头小利,沦为违法犯罪帮凶。要记住,不劳而获的「暴富」之路,往往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
作者:时俊亚 王爱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