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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這項公積金新政5月實施

2024-05-01推薦

台海網4月27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賴雅紅)導報記者從漳州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獲悉,5月1日起,【漳州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實施。與原有政策相比,這次進一步從5個方面進行最佳化,降低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門檻,實作「願繳能繳」。

最佳化1 調整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開戶的準入條件

原規定為: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當月之前在漳州市正常連續繳納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滿24個月。調整為: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當月之前已在漳州市社會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專戶開戶並正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最佳化2 申請政策性個人住房貸款的型別進行變更

【辦法】將符合條件的漳州市靈活就業人員申請辦理政策性個人住房貸款的型別由「住房公積金貸款」變更為「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

最佳化3 申請政策性個人住房貸款的條件進行最佳化

原規定為:漳州市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無論是主借款人還是共同借款人(含配偶),應滿足在申請時已連續、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含)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處於正常繳存狀態。最佳化為:漳州市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無論是主借款人還是共同借款人(含配偶),應滿足在申請時已連續、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處於正常繳存狀態。

最佳化4 申請政策性個人住房貸款貸後違約行為的制約措施進行變更

原規定為:辦理漳州市靈活就業開戶繳存之後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在結清之前發生違約情形的,中心可對其剩余貸款本金按承辦銀行同期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變更為:辦理靈活就業開戶繳存之後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在結清之前發生違約情形的,中心可對其暫停貼息,借款人須按【借款合約】中約定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償還貸款本息。

最佳化5 申請政策性個人住房貸款因違約受到制約後,恢復受制約前原有貸款政策的條件進行變更

原規定為:屬於逾期情形的,全額償還逾期及罰息金額後繼續正常還款滿12個月的可申請恢復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恢復利率從批準之日起執行,同一筆貸款只能申請恢復利率一次。變更為:原屬於逾期情形的,全額償還逾期及罰息金額後繼續正常還款滿6個月的可申請恢復貼息;恢復貼息從批準之日起執行,同一筆貸款只能申請恢復貼息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