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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太忙還是愛情太少?是什麽讓唐朝年輕人選擇晚婚?

2024-09-25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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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大當婚,女大當嫁。」自古以來,男女的婚姻締結往往都伴隨著特定的年齡規範與約束。【周禮】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這在古代歷史上都算是「晚婚」政策了。

你或許想象不到,唐朝這樣一個以詩歌與酒香飄逸、風流韻事著稱的時代,其婚配制度卻意外地彰顯了對早婚早育的倡議。自唐玄宗時代起,只要男性年滿十五、女子年滿十三便可談婚論嫁。但唐朝男女們普遍晚婚,白居易曾寫詩稱「三十男有室,二十女有歸」。杜甫甚至說當時夔州的女子「四十五十無夫家」。可見婚配現實與政策倡導相悖。民間的「剩男剩女」現象讓朝廷頗為頭疼,地方官府甚至還有協助未婚男女促成婚事的績效考核任務。唐朝的早婚政策與晚婚風氣背後,有著怎樣的故事與緣由呢?

剩男剩女:婚娶既不早,生育常苦遲

先秦以來,各朝各代皆視人口增長為社會進步的重要標誌,眾多思想家均鼓吹,欲國富民強,必先增殖人口。孔子認為「地有余而民不足,君子恥之」,墨子主張「人民寡則從事乎眾之」,故而早婚之俗備受歷代帝王推崇。

【禮記】規定「男子二十而冠,女子十五而笄」,這既是古代男女成年的象征,也是當時社會普遍認同的適婚之齡。實際婚育年齡往往更早於此,諸如【左傳】「國君十五而生子」,平民階層男女常在青春年少之時便步入婚姻殿堂。

在封建社會鼎盛時期,婚姻不僅是個人與家庭的紐帶,更是國家穩定與繁榮的基石。唐朝初年經歷隋末戰亂,據【通典】記載,唐高祖建國時,人口已從隋朝大業初年的八百萬戶驟降至二百余萬戶。為了迅速增加人口,穩定社會秩序,唐太宗貞觀元年(627)便透過立法手段倡導早婚,明確規定「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喪達制之後、孀居服紀已除,並須申以婚媾,令其好合。」旨在確保男女在成年後能及時婚配。唐太宗還規定地方官員(刺史、縣令及以下)的統治區域民眾婚姻是否適時、鰥寡多少,都成為績效考核標準之一。武則天【改元載初赦文】也要求:

「天下百姓,皆須嫁娶以時,勿使外有曠夫,內有寡女。」

這一系列強力的婚姻政策, 都是為了促進初唐人口的快速增長,盛唐詩人李白、崔顥等都有詩證明當時女性結婚較早,如「十四為君婦,羞顏未嘗開」,「十五嫁王昌,盈盈入畫堂」。根據官方統計的數位,隨著社會經濟的逐步復蘇,公元734年,唐朝人口已達到786萬戶、4543萬口。但這一年,唐玄宗又將法定婚齡提前,規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聽婚嫁」。盡管這一調整設定了更低的婚齡下限,但在實際情況中,人們的婚齡往往高於這一標準。

唐代人的實際婚齡,見於史冊的多為皇室貴族,如長孫皇後「年十三,嬪於太宗」,武則天「年十四,立為才人」,代國公主「降歸於鄭,時年一十有七」。

有關普通百姓的婚姻記載很少,但白居易的詩卻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實證:

「三十男有室,二十女有歸。近代多離亂,婚姻多過期。婚娶既不早,生育常苦遲。」

從「無媒不得選,年忽過三六」的詩句看,女子過了18歲,就算是佳期已誤了;至於「綠窗貧家女,寂寞二十余」,已經是人們詠嘆貧女難嫁之詞了。杜甫也寫過因戰亂導致女多男少、女子難以出嫁的現狀:「夔州處女發半華,四十五十無夫家。」

可見,由於安史之亂的「余震」,中晚唐時期的婦女婚齡、育齡都推遲了。

歷史學家張國剛曾對唐代墓誌中關於婚齡的記載進行統計,發現【唐代墓誌組譯】及續集顯示,15-19歲是大多數有墓誌的唐朝婦女的婚齡,21-30歲是近半數有墓誌的唐朝男性的婚齡。

無論是詩詞記載還是歷史事實都表明,盡管唐朝政府積極倡導早婚政策,但民間實際婚齡卻與婚齡立法脫節。尤其在中唐之後,社會動蕩、經濟壓力、個人追求等因素共同作用,許多唐朝人在面對婚姻時不得不做出更為理性和審慎的選擇。

隱形門檻:唐朝婚姻的經濟負擔

中國古代傳統的婚姻禮俗有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和親迎「六禮」,但唐代除了遵循六禮古制外,還盛行諸多繁復儀式和高額彩禮。即便是中等家庭,也難以承受婚禮籌備的浩大開銷。家世顯赫的家族更是不用說,如果要嫁女,必是「廣求聘財,以多為貴,論數之日,同於市賈」。

經濟負擔大,迫使許多家庭不得不推遲兒女的婚期,以期積累足夠的財富,唐朝歷史上很多名人都曾因經濟問題而晚婚。例如文學家韓愈,他三歲而孤,從小隨兄嫂生活。他曾四次踏入科舉考場,卻屢遭挫敗,未能一舉成名,直到29歲在宣武軍節度使董晉帳下出任幕僚,在仕途上站穩了腳跟,經濟狀況也得到了明顯改善後,方才娶妻生子。

同樣,女家的嫁妝豐薄,也成為男方擇婦的重要標準之一。雙方家庭都期盼透過婚姻獲取錢財。白居易的詩句更是生動描繪了貧富家庭在婚姻市場上的天壤之別:

顏色非相遠,貧富則有殊。

貧為時所棄,富為時所趨。

……

富家女易嫁,嫁早輕其夫。

貧家女難嫁,嫁晚孝於姑。

婚姻論財的風氣在唐朝社會蔚然成風,高門權貴與財富之家透過婚姻進行利益交換,聘財與妝奩的較量成為婚姻市場上的常態。面對這一社會現象,唐朝政府也曾試圖透過法令來幹預。

唐太宗在【誡勵氏族婚姻詔】中對高額彩禮導致的「賣婚」陋俗大加斥責,嚴令「自今以後,明加告示,使識嫁娶之序,務合典禮」。盡管皇帝下詔禁止,但根深蒂固的社會風氣終究難以改變。此後的唐朝納財之風並未減弱,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趨勢。例如,在唐高宗時期,禮部尚書許敬宗將女兒嫁給蠻族首領馮盎的兒子,並收取了大量的金銀財寶作為嫁妝。至於民間的婚禮「聘財」,幾乎已約定俗成。為此,唐律【戶婚】篇中還專門規定,女方在接收「聘財」之後,不得隨意反悔,否則將「杖六十」。

到了唐德宗時期,吏部尚書顏真卿曾上書請求廢除障車、下婿、卻扇詩等繁瑣的婚俗禮儀,並廢除那些不利於婚禮節儉的時俗。唐武宗也曾下令禁止「婚娶時演奏音樂,以及公私聚會時使用花燭」,希望透過規範婚儀來減輕百姓的經濟負擔。盡管這些法令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在實際執行中往往收效甚微,婚姻中的經濟壓力依然如影隨形。

仕途為先:金榜題名與洞房花燭的權衡

眾所周知,唐朝繼隋朝之後,進一步完善了科舉制度,使其成為選拔人才的主要途徑。科舉制度打破了舊有的門閥士族壟斷,為出身卑微但才華橫溢的知識分子提供了躋身統治集團的機會。唐朝科舉制度的盛行,不僅為無數寒門子弟開辟了通往仕途的康莊大道,也深刻影響了他們的個人生活。無數適婚男子,不得不在婚姻與仕途之間進行抉擇。

詩人杜牧就是一個典型例子。杜牧雖然年少就初露鋒芒,十幾歲已博通經史,23歲作出【阿房宮賦】,25歲時又寫下長篇五言古詩【感懷詩】,大談對藩鎮問題的見解。但杜牧26歲進士及第,步入仕途後才考慮起個人的婚姻大事,迎娶朗州刺史裴偃之女裴氏為妻。和杜牧一樣,許多唐朝年輕士人奔波於科舉征途,不得不推遲婚姻計劃。

「及第新春選勝遊,杏園初宴曲江頭。」進士及第後的曲江之宴上,諸多公卿之家都會紛紛前來擇婿,車馬堵塞,盛況空前。白居易也曾寫:「十年常苦學,一上謬成名。擢第未為貴,賀親方始榮。」可以說,科舉考試不僅是一場知識與能力的較量,更是社會地位與家族榮耀的轉折點。科舉及第後,士人的身份和地位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由下層平民躍升為封建統治階層的一員。這種身份的轉變也帶來了唐代男性婚姻觀念的深刻變化。唐代士人開始追求與自身身份相匹配的婚姻,極力與社會上地位較高的名家或富家女子攀親,以求得更高的社會地位和更穩固的政治聯盟。

而對於女方來說,唐代初期,門第觀念依然根深蒂固,但隨著科舉制度的盛行,越來越多的家庭在擇婿時開始註重男子的才學和品質,而非單純的門第出身。這種變化推動了「士庶不婚」向「不問閥閱」的轉變,為更多士人提供了攀婚高門的機會。同時,女子在婚姻中的自主權也得到了較大程度地施展,她們可以選擇自己的如意郎君,甚至出現了「男到女家」成親的婚姻習俗。

這樣一來,「男年十五,女年十三聽婚嫁」的規定,對於謹慎擇偶的唐代男女來說,也不再成為束縛婚姻的硬性標準。

情感之上:社會風氣與婚姻觀念

唐代前期,社會的長期穩定和政策的寬松開明提供了良好的政治氛圍,亦催化了婚姻觀念的變遷,為人們追求婚姻嫁娶自由鋪設了自由空間。尤其在玄宗開元、天寶年間,唐朝社會經濟空前繁榮,正如唐代詩人杜甫所寫:「憶昔開元全盛日,小邑猶藏萬家室。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倉廩俱豐實。」物質生活的富足,促進更多的女性從繁忙勞作中解放,投身於多樣化的社交活動,從而追尋婚戀的自主與真諦。

另一方面,從東漢末年至初唐,長達幾百年的戰爭沖擊了門閥體制,許多昔日顯赫的士族淡出歷史舞台,其所恪守的禮儀規範也一同歸於平淡。再加上北方少數民族南遷,帶來了奔放不拘的思想和文化,也促進了遊牧民族和中原農耕民族彼此交流通婚,使得唐朝社會風氣趨於開放,人們的思想行為更加自由不羈,婚姻觀念相對超脫。

人們更註重個人的情感契合和婚姻的內在品質。元稹的「曾經滄海難為水,除卻巫山不是雲」,便是唐人伴侶之間的深厚情誼。而唐朝閨怨詩,大多是已婚女性對丈夫從軍邊塞追求建功封侯發出的哀怨心聲,如「當君懷歸日,是妾斷腸時」的悲痛,乃至「悔教夫婿覓封侯」的無奈後悔,都深刻揭示了已婚婦女的生活狀態和情感體驗,也引發了人們對愛情與功名、家庭與事業之間關系的深刻思考。

唐朝的晚婚現象,無疑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歷史的長鏡頭,讓我們得以窺見那個時代的社會風貌和人們的內心世界。而今,當我們回望唐朝,或許能為當代青年在婚姻道路上的種種考量與堅持提供一面古老的人生之鏡,以更加包容的心態審視現代人對待婚姻的態度與選擇。畢竟,從古至今,婚姻都是人生大事,值得我們用心選擇和追求。

參考文獻:

張國剛:【唐代男女婚嫁年齡考略】

田野:【唐代制定法與判例中的家族秩序】

趙守儼:【唐代婚姻禮俗考】

楊希義,謝翠維:【唐代婚姻禮俗述略】

張嫣娟:【唐代婚姻制度的踐行與婦女社會地位研究】

來源丨國家人文歷史(文/關禾)

編輯丨甘小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