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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解【論語】10.9祭於公,不宿肉

2024-06-29文化

10.9祭於公,不宿肉。祭肉不出三日,出三日,不食之矣。

【譯文】

參加國家祭祀典禮(分到胙肉),不把肉留到第二天。自家的祭肉不超過三天,超過三天就不吃了。

【解讀】

祭於公——古代的大夫、士都有助君祭祀之禮,祭禮結束後,會分祭肉與助祭人員。

本章談處理祭肉的時效性,整體上還是體現了孔子註重飲食衛生。肉放久了,容易變質,確實不該再吃。

為啥「祭於公,不宿肉。」自己家的卻是「不出三日」呢?有兩種解釋。一說祭肉都有神惠,及分時賜,表示尊重,國君所賜,當然更不敢遲;一說天子諸侯的祭禮,都是當天殺牲祭祀,第二天又祭,然後才分,從時間上算,「不宿肉」也是「不出三日」,兩者從時間上並無區別。具體不可考,第二種解釋似乎更合理。

本章只談「不宿肉」、「不出三日」,並未說季節。從地圖看,魯國位於今日山東省的西南,處於暖溫帶,如果是冬天,肉放三日不會壞;如果是盛夏,裸放的祭肉,最多也就是兩三天。歷史上,周朝有冬日儲冰夏日再用的記載,但那是奢侈品,比肉珍貴,不會用於夏天肉的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