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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義兼備——孔子「親親相隱」新解

2024-06-17文化
最初引起學術界有關「親親相隱」爭論的是【論語·子路】中的一段話:「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很明顯,孔子與葉公的對話完全圍繞著「父攘羊」這個具體的案例進行。葉公認為,正直的人要對自己父親偷羊的行為加以作證。孔子則認為,正直的人不應當告發和舉證自己父親的罪過,而理應為父親隱瞞過錯。那麽,兒子究竟應不應該為父親隱瞞過錯呢?在這裏,對「直」的理解成為關鍵。
何為「直」
有學者認為,這段對話中的「直」可能並非指正直,而是指率直。假如用這種方式來理解,那麽這段話就是孔子在贊揚一個率直、真性情之人的做法。然而,孔子說:「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這就是說,人在走向德性之路時應該無時無刻不將自己的行為訴諸禮的規範約束之下。在這一前提下,孔子應該不會只是單純地贊揚一種沒有加以任何德性規範的情感。孔子說:「恭而無禮則勞,慎而無禮則葸,勇而無禮則亂,直而無禮則絞。」在這裏,孔子顯然認為,一個人如果只具備「直」的素質而無「禮」的規範,就會導致「絞」,即說話尖刻刺人。孔子又說:「好直不好學,其蔽也絞。」在這些語境中,「直」並不是一個完全正面的概念,而是包含了負面、消極的因素。
但在【論語】的另外一些篇章中,「直」又是一個正面的概念,比如「直哉史魚!邦有道,如矢;邦無道,如矢」,「舉直錯諸枉,則民服;舉枉錯諸直,則民不服」,「斯民也,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等。可以看到,在孔子這幾處明確贊揚「直」的語境中,「直」又可以被理解為一個正面的、兼顧情義二者的概念。這種對於「直」的多元化解讀並不意味著【論語】中的「直」是一個在邏輯上互相矛盾的概念。「直」在不同語境中的不同使用方式,可能說明這個概念本身起源於「率直」之義,又在此基礎上融合了禮義的規範而成為更具道德規範性的「正直」概念。【論語】中並非只有「直」具有這種特征。「勇」也有類似的用法,譬如「知者不惑,仁者不憂,勇者不懼」中的「勇」顯然是具有正面意義的概念,是融合了禮義的「勇」,而「勇而無禮則亂」中的「勇」則是負面的、未加禮義規範的「勇」。所以,對「直」等個別概念的解讀一定要與整體的語境相符。如果整體的語境是正面、肯定、贊揚的,那就可以將之理解為融合了禮義的高層次的概念;如果整體的語境是負面、否定的,那就應當是指基於原始情感的初級層次概念。依這種方式來理解「父攘羊」的這段對話,就可以看出,孔子完全是在贊揚「直」這種品行,而並非指責。因此,這裏的「直」就可以理解為一種兼顧禮義與情感的「正直」。
對於孔子來說,人的任何行為都不應該只是情感性的,而是應當融合社會的禮儀規範和個體的理性自覺。在【論語·陽貨】中,孔子「三年之喪」的主張就充分反映了這一點。宰我問道:「三年之喪,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為禮,禮必壞;三年不為樂,樂必崩。」孔子回答:「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予也,有三年之愛於其父母乎?」宰我質問孔子,三年之喪時間未免過長,可能會導致禮樂的荒廢。而孔子則認為,三年之喪其實就是禮儀,這一禮儀融合了個人內心的真實情感和外在的規範形式。如果缺乏內心的真實情感而只去單純地完成外在的禮儀形式,那禮儀形式便只是軀殼,沒有什麽實質意義。同樣的道理,如果只重視內在的真實情感而忽略了外在的形式規範,那麽情感的釋放和紓解就會變得無序而不定。因此,三年之喪的時間看似很長,卻是子女對父母真摯情感的必要表現。只有發自內心的真情實感與外在的禮儀形式或社會義務相匹配時,才有助於仁的養成和禮的建構。
我們可以看到,人對自己父母的愛是自然而真摯的,但即便是這種自然之愛也需要禮的限定和規範。因此,如果說一個人的行為只是率直,對於孔子而言,他一定缺少了更重要的東西,那就是仁或禮。「直而無仁」或「直而無禮」一定不是孔子所願意看到的。因此,結合該字所處的肯定性文本語境,我們有理由認為,孔子所說的「直」應該是指「正直」這種德性。那麽,正直的人怎麽會替父親隱瞞過錯呢?可能會有人認為,孔子此時是情感戰勝了理性,然而對於秉持「吾道一以貫之」的孔子來說,會有這樣的意外情況發生嗎?
「親親相隱」中只有「情」嗎
在「親親相隱」這一事件中,孔子強調兒子不能輕易地將自己的父親訴諸法律的判決。通常認為,孔子是單純從父子情感上進行考慮,而沒有考慮理性乃至法律的要求。但是,如果我們更深一層來看,就會發現孔子的這一選擇不僅是情感的需求,更是理性的需要。兒子如果因為父親犯過的一個小錯就輕易地將其告諸法庭,就可能會破壞父親一直以來的名聲和今後可能的良好生活,而這顯然也並不是法律設立的初衷。法律的功能在於透過制止可能的惡行來教導民眾正確地行動,引導民眾趨善避惡。雖然父親可能犯了一個小錯,但卻由於兒子的告發而導致無法自己改正錯誤,進而破壞了整體的倫理生活。這顯然是孔子不願意看到的。事實上,雖然犯小錯的人總需要得到糾正,但這種糾正不應該由外力或法律來施加。兒子應當透過勸說使父親了解到自己的錯誤,並及時糾正這一錯誤。孔子說:「事父母幾諫,諫誌不從,又敬不違,勞而不怨。」這就是說,當父母犯了過錯時,兒子就要去規勸,如果父母不聽規勸,就要反復去勸說而不要有怨言。因此,兒子在父母犯錯時並不是要替代父母受過,而是要反復勸說父母,使之能夠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才能最終自覺糾正自己的錯誤。代父母受過恐怕並不是孔子在這句話裏所要表達的意思。錢穆先生認為,【論語】此章「見父子家人相處,情義當兼盡」。因此,孔子的這種方式既可以維護社會的正義,也可以顧及父子之間的情感,正所謂「至情大義兼盡」。可以說,這樣一種方式兼顧了理性和情感的雙重需要。
當然,我們必須註意,孔子這種「親親相隱」的處理方式只是針對小的過錯(如「攘羊」)而言的,而對於嚴重的犯罪行為(比如殺人等)則未必適用。這些大的犯罪行為與小過錯的本質區別在於,它們顯然超越了能夠自我糾正的範圍,而牽涉到了更多人的生命和利益。對於愛己及人的儒家來說,這樣一種行為顯然是不能被接受的。即便是自己的父親犯了這樣的過錯,也不能加以包庇,否則就會破壞儒家一貫的倫理原則。如果兒子包庇了父親的罪行,那對被害人及其家庭就是不公正的。在這種情況下,即便可以暫時隱瞞這種罪行,但犯過的錯終究無法挽回,對他人的傷害和對社會正義原則的破壞也是永久性的。而從情感上來說,雖然兒子可以不去告發父親而維護暫時的父子之情,但父子之間的感情未必不會因為這件事而遭到破壞,兒子也將永遠生活在情感與道義的心理糾結之中。因此,「親親相隱」是有一定限度的,它的前提是能夠自我糾正而不會影響社會正義原則的小過錯或小過失。如果是影響他人和社會正義原則的大過錯甚至犯罪,則無論從理性還是從情感的角度上說,兒子都不能「為父隱」。
可以看到,孔子對此事的判斷標準在於,情義必須兼備。只有在社會公平正義和個體情感需求同時得到滿足時,才能夠「親親相隱」,否則,要麽會使社會公平正義遭到破壞,要麽會使個體情感和倫理生活遭受打擊。由此我們也可以看出,孔子在處理「親親相隱」的問題上是針對每一種具體境況而言的,並沒有一個統一的、固定的答案。因而,我們切不可片面地認為,孔子在「親親相隱」這一問題上總是偏袒自己的親人或只重視情感的需求,而忽視了社會正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