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5日2時5分,管某(男,72歲)因「反復黑便伴心慌三天」至x市人民醫院治療,給予降鉀補液等治療,治療期間患者癥狀無好轉。3月26日淩晨4:55突發下消化道大出血。頸動脈無明顯搏動,醫方給予搶救。
至5:40患者無自主呼吸或心律,心電圖提示心室停頓(直線),告知家屬病情及預後建議呼吸機輔助通氣進一步搶救治療,家屬拒絕,要求出院。診斷為上消化道出血、高鉀血癥、腎功能不全、重度貧血。患者出院後死亡。
二、患方觀點
被告延誤了管某病情的治療時期。被告的醫療過錯行為嚴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依法裁決。
三、被告x市人民醫院辯稱
1、本案被告對患者管某的診療符合規範,在鑒定機構做出的鑒定意見中認為病歷書寫不規範,但是該內容並不是導致管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2、鑒定報告中涉及的管某死亡與醫方對輸血適應癥把握有偏差未能及時糾正貧血和止血,這一認定是錯誤的,根據現有的醫學資料,管某患有高鉀血癥,是不能夠使用輸註庫存血,因此鑒定機構認為醫方未能及時輸血而認定醫方承擔相應的過錯不符合現有的醫學常規。
3、醫方送出證據:醫學內科學教材第九版關於高鉀血癥輸血的相關內容。證明對高鉀血癥貧血的患者避免套用庫存血,故被告未對患者進行輸血符合醫學常規。
4、管某是重癥患者,拒絕或放棄醫學治療將導致死亡或其他的不良後果,而本案的患者管某在家屬簽署告知書後就離開醫院,管某的死亡原因無法確定。
5、因為管某死亡後原告與被告並未發生因管某死亡的原因相關的爭議或糾紛,管某死亡後未能進行屍檢告知程式,原告並沒有要求追究醫方在管某死亡上的責任,按照x省處理醫療糾紛意見的規定對患者死亡未進行屍檢的不能確定醫方責任的相應的責任不應當由醫方承擔,故被告不應承擔管某死亡的賠償責任。
四、鑒定意見
x市人民醫院診療過錯原因力為同等因素至次要因素之間,建議參與度以40%為宜。
五、醫療過錯分析
患者管某死亡後未行屍體病理解剖,故病理死因不明。根據病歷資料、結合臨床表現分析,考慮患者符合消化道大出血所致失血性休克,終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致患者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原因是其自身患「消化道大出血」疾病所致。當然,醫方未能及時輸血等,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患者可能獲得有效救治及生存的機會。
六、庭審意見
1、原告主張的護理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因系管某治療原發性疾病應當發生的費用,本院不予支持。
2、管某死亡賠償金,管某死亡時已年滿72周歲,依照x省2018年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93元/年計算8年,為275144元。
3、喪葬費為37189元。
4、鑒定費13510元,有鑒定收據為證,本院予以確認。
5、處理事故人員交通費、誤工費,本院酌定2000元。
6、被撫養人生活費,因管某死亡時已年滿72周歲,已需要贍養並且原告沒有提供其有收入來源證據,故原告要求承擔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訴求不予支持。
7、精神撫慰金,根據管某患有基礎疾病、被告在診療過程中的過錯程度以及當地居民生活水平、收入狀況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5萬元。
8、以上各項費用合計377843元,被告x市人民醫院按40%承擔責任即賠償151137.2元。
七、法院判決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判決,被告x市人民醫院參與度以40%為宜,賠償151137.2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