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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賴床」之風不可長,必須依法嚴懲

2024-08-15健康

據【 瀟湘晨報】報道,近日,株洲天元區法院釋出了一起案例: 一男子經當地一家醫院治療病情好轉後,拒不執行院方的出院醫囑,「賴床」408天, 目前已被強制出院和司法拘留。

正常情況下,患者到醫院接受治療,如果經過治療,院方認為患者可以出院了,患者就應當出院,至多「賴床」幾天。然而, 這位患者卻「賴床」了408天,可謂真正的「老賴」。且在法院做出判決的情況下,仍然不主動出院,也不交相關費用,成為了無賴。 對這樣的人,必須依法嚴懲。

近年來,有關醫患矛盾的話題,經常引發輿論廣泛關註。這其中,既有醫院和醫務人員的責任,也有患者及其家屬的責任。 而從此起事件來看,很明顯地,是患者的責任,是患者將自己變成無賴的原因。

我們不知道這位患者有沒有家人,家人是否知道患者的情況。就算沒有家人,也不該如此賴在醫院不走。畢竟,醫院是公益場所,不是為哪個人服務的,而是為大眾服務的。 如果一個人占用的醫療資源過多,就會導致醫療資源利用效率的下降,就會讓其他患者難以得到有效治療。 同時,還會增加醫院的負擔。

輿論和公眾對某些享受公費醫療的人很有意見,這些人憑借著醫療費用可以報銷,動輒以各種借口到醫院「療養」,充分「享受」公費醫療帶來的快感,導致醫保基金承受很大壓力,也給醫院增加了很多負擔。因此, 各級都在想方設法改革這樣的公費醫療制度,最大限度地減少某些人對醫療資源的過度占有、過度消耗、過度利用。 即便如何,過度占用醫療資源的既得利益者依然存在,依然在過度消耗醫療資源。

此起案件中的患者,從報道的情況來看,很難看出是不是享受公費醫療者,但是,從法院的判決來看,其產生的費用皆是「床位費」,很有可能也是一位享受公費醫療者。如果這樣,就應當將其交由單位來處理。如果不是公費醫療享有者,其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診療費、藥品費、床位費等,就必須全部由其個人承擔。 對這樣的人,是不需要憐憫的,也是不值得同情的。能夠做出「賴床」400多天的人,絕不會是一個正常的人、懂道理的人、講法的人, 唯有透過依法嚴懲,才有可能讓其出院並繳納相關費用。

法院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對這名患者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強制騰退病床是非常對的,也是完全必須的, 要透過這樣的手段和措施,不僅對這名患者進行法制教育,也是對其他患者進行的一次普法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