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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ALL)新藥臨床試驗:靶向新藥AST-3424

2024-07-27健康

AST-3424是由艾欣達偉研發團隊全球首創(first-in- class)的依賴AKR1C3酶活化的 小分子偶聯靶向藥物 ,透過醛酮還原酶家族1成員C3(AKR1C3)選擇性裂解成具有細胞毒性的活性形式(AST-2660), 實作腫瘤細胞精準殺滅 。AST-3424釋放的雙氮丙啶(AST-2660)與標準化療藥物噻替派和絲裂黴素C類似,在鳥嘌呤的N7(或O6)位置使DNA烷基化並交聯從而導致細胞死亡。在針對實體瘤臨床I期研究中,AST-3424表現出了良好的安全耐受性。

研究藥物: AST-3424註射液(I期)

試驗型別: 單臂試驗

適應癥: 復發或難治性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二線及以上)

申辦方: 深圳艾欣達偉醫藥科技有限公司

用藥周期

AST-3424註射液的規格:1mL/10mg;用法用量:6毫克/平方米;8毫克/平方米;xx毫克/平方米【按照‘3+3’設計進行劑量遞增探索,直至最大耐受劑量(MTD)或由安全審查委員會(SRC)討論決定的有效劑量水平】;用藥時程:每個治療周期為21天,每周期第1、8天給藥。

入選標準

1、男性或女性,年齡18-65周歲。

2、篩選期骨髓形態學提示原始幼稚淋巴細胞≥5%,並確診為 復發或難治性B-ALL、T-ALL患者 ,定義如下:a) 復發性ALL:完全緩解後復發(包括造血幹細胞移植後復發)。b) 難治性ALL:誘導治療結束後未達到CR/CRi。

3、東部腫瘤協作組(ECOG)體力狀態評分為≤2分。

4、預期壽命≥3個月。

5、開始使用研究藥物之前,既往抗白血病治療的所有非血液學毒性(脫發、疲乏或周圍神經病變除外)必須均已恢復到1級或基線水平(NCI CTCAE第5.0版)。

6、實驗室檢查必須符合以下標準:a) WBC < 50×10^9/L(允許研究用藥開始前使用糖皮質激素或羥基脲等常規藥物治療,以降低WBC計數,但治療藥物需停用5個半衰期以後才能開始首次研究藥物治療);b) 凝血功能:活化的部份凝血活酶時間(APTT)延長≤10秒;凝血酶原時間延長≤6秒;c) 總膽紅素≤1.×ULN;如果白血病累及肝臟,則總膽紅素≤3.0×ULN;d) ALT和/或AST≤3.0×ULN;如果白血病累及肝臟,則AST和/或ALT≤5.0×ULN;e) 根據Cockcroft-Gault等式測得肌酐清除率> 50 mL/min;f) HBsAg陽性或HBcAb陽性者須HBV-DNA低於定量檢測下限(不超過1000 IU/mL);HCV抗體陽性者須HCV-RNA定量陰性。

7、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應在非哺乳期且治療開始前5天內妊娠試驗結果呈陰性(尿液妊娠試驗結果呈陽性需要透過血清妊娠試驗進行確認)。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從參加研究開始與其伴侶一起使用有效的避孕手段(例如手術絕育或避孕套或隔膜避孕措施與殺精子凝膠或子宮內避孕器結合使用[ IUD]),直到最後一次用藥後的6個月。

8、自願參加本研究,充分理解有關風險,依從性好,並且簽署知情同意書。

排除標準

1、 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白血病 (有CNS疾病癥狀的患者必須進行腰穿以排除CNS白血病)。

2、 孤立的髓外復發

3、篩選時疑似或診斷為 睪丸白血病

4、Burkitt 或混合表型 急性白血病

5、研究藥物給藥前90天內有II度至IV度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或在用藥前14天內接受任何抗活動性GvHD的全身治療。

6、研究期間需合並使用強效CYP3A4抑制劑或誘導劑。

7、首次給藥 前2周內 接受過放療、系統化療、靶向治療或抗體偶聯藥物治療(不包括局部化療,如鞘內註射化療、膀胱沖洗化療,以及為降低腫瘤負荷、預防腫瘤溶解症候群而采取的治療,如糖皮質激素、羥基脲等); 4周內 接受過免疫治療或除診斷性手術之外的大手術。

8、首次給藥前4周內參加過其他藥物或器械研究。

9、未得到控制的需要全身治療的活動性細菌、病毒或真菌感染。

10、已知感染人體免疫缺陷病毒(HIV)或梅毒陽性。

11、患者心臟病史符合以下任何一種情況:a) 紐約心臟協會(NYHA)III或IV級充血性心力衰竭;b) 男性心臟QTcF間期為> 450毫秒,女性為> 470毫秒;c) 給藥前6個月內有過心肌梗死或搭橋、支架手術;d) 其他經研究者判斷不適合入組的心臟疾病。

12、未得到控制的高血壓:定義為盡管接受抗高血壓藥物治療,但是血壓仍≥ 150mmHg(收縮壓)和/或100mmHg(舒張壓)。

13、患有經研究者判斷不適合入選的 中樞神經系統疾病

14、2年內其他惡性腫瘤史,除外充分治療的基底細胞癌、其他部位原位癌或自然病史及治療不會幹擾當前研究的安全性或療效評估的其他腫瘤。

15、近1年內酗酒、吸毒或藥物濫用史。

16、既往對乙醇、丙二醇過敏。

17、懷孕、哺乳或計劃懷孕的女性。

18、因任何原因不願或不能遵守研究方案的受試者。

19、研究者認為受試者不適合參加研究的其他任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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